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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業基本法

  我國的中小企業,在擴大礦業、工業生產、順利地流通商品、開辟海外市場、增加雇用機會等涉及國民經濟發展的所有領域都發揮了有益的作用,並對穩定國民生活作出了貢獻。我們確信,在以自由公平競爭原理為基調的經濟社會裏,對於國民經濟的成長發展和國民生活的穩步提高來說,中小企業的這種經濟的、社會的使命,在今後將繼續保持其重要性而不會改變。

   可是,近來企業(ye) 之間在生產(chan) 效率、企業(ye) 收入、勞動工資等方麵存在的顯著等級差別,對於(yu) 穩定中小企業(ye) 的經營和提高其職工的生活水平起著很大的限製作用。另一方麵,由於(yu) 貿易自由化、技術革新的進展、生活方式的轉變等而引起的需求結構的變化和伴隨經濟顯著成長而產(chan) 生的勞動力供應不足,也使中小企業(ye) 的經濟的社會(hui) 的生存基礎產(chan) 生深刻的變化。

   為(wei) 應付這種局麵,特別對提高小型企業(ye) 職工的生活水平要給予適當的照顧,糾正由於(yu) 經濟的社會(hui) 的限製給中小企業(ye) 帶來的不利情況,與(yu) 此同時,尊重中小企業(ye) 者的獨創精神,促進其自我奮鬥以謀求中小企業(ye) 的成長發展,這已成為(wei) 中小企業(ye) 的使命,同時也是賦予我國國民為(wei) 使產(chan) 業(ye) 結構高度化和加強產(chan) 業(ye) 的國際競爭(zheng) 能力從(cong) 而實現國民經濟均衡發展的任務。

   為(wei) 了明確中小企業(ye) 應循的新的前進道路、指明有關(guan) 中小企業(ye) 的政策目標,在此特製定本法。

   第一章

   總則

   (政策目標)

   第一條鑒於(yu) 中小企業(ye) 在國民經濟中應當完成的重要使命,國家關(guan) 於(yu) 中小企業(ye) 的政策目標應當是,在適應國民經濟的成長發展、糾正由於(yu) 經濟的,社會(hui) 的限製給中小企業(ye) 帶來的不利情況的同時,以提高中小企業(ye) 的生產(chan) 效率及改善交易條件為(wei) 目標,促進中小企業(ye) 的獨立自主及改正存在於(yu) 企業(ye) 間生產(chan) 效率等各種等級差別,謀求中小企業(ye) 的成長發展並有助於(yu) 提高中小企業(ye) 職工的經濟地位和社會(hui) 地位。

   (中小企業(ye) 者的範圍)

   第二條依據本法,作為(wei) 國家政策對象有中小企業(ye) 者,大體(ti) 是指如下各項所列者而言,它的範圍則由製定的各項政策加以規定,通過高效地實施這些政策以期實現前條所規定的目標。

   一、資本額或出資總額在1億(yi) 日元以下的公司及長期雇用的從(cong) 業(ye) 人員數在300人以下的公司或個(ge) 人,主要從(cong) 事屬於(yu) 工業(ye) 、礦業(ye) 、運輸業(ye) 或其它行業(ye) (下項所列行業(ye) 除外)的事業(ye) 的經營者。

   二、資本額或出資總額在1000萬(wan) 日元以下的公司及長期雇用的從(cong) 業(ye) 人員數在50人以下的公司或個(ge) 人,主要從(cong) 事屬於(yu) 零售業(ye) 或服務業(ye) 的事業(ye) 的經營者,以及資本額或出資總額在3000萬(wan) 日元以下的公司和長期雇用的從(cong) 業(ye) 人員數在100人以下的公司或個(ge) 人,主要從(cong) 事屬於(yu) 批發業(ye) 的事業(ye) 的經營者。

   (國家的政策)

   第三條為(wei) 了實現第一條規定的目標,國家應就以下各項所列事項,通過對該政策的全麵考慮,采取必要的綜合性的對策。

   一、引進現代化設備等以謀求中小企業(ye) 設備的現代化;

   二、通過促進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培養(yang) 技術人員,熟練技工以謀求提高中小企業(ye) 的技術;

   三、通過引進現代化的經營管理方法和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的能力以謀求中小企業(ye) 經營管理的現代化;

   四、應當謀求中小企業(ye) 的企業(ye) 規模最佳化,事業(ye) 協作化,工廠、店鋪的集團化以及事業(ye) 轉變和零售業(ye) 中經營方式的現代化(統稱“中小企業(ye) 結構的高度化”,下同);

   五、謀求防止過度的競爭(zheng) 和分包交易的公平化,以改正有關(guan) 中小企業(ye) 交易條件中的不利因素;

   六、謀求振興(xing) 中小企業(ye) 的產(chan) 品出口和擴大對中小企業(ye) 提供的物品和服務的需求;

   七、通過調整中小企業(ye) 者以外的人的事業(ye) 活動以謀求中小企業(ye) 的事業(ye) 活動機會(hui) 得到公平的保證;

   八、在謀求中小企業(ye) 中勞務關(guan) 係合理化和提高職工福利的同時,謀求確保中小企業(ye) 所需勞動力。

   (地方公共團體(ti) 的對策)

   第四條地方公共團體(ti) 必須努力以國家的政策為(wei) 準,采取相應的對策。

   (法製措施等)

   第五條為(wei) 實施第三條規定的政策,政府必須從(cong) 法製上和財政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中小企業(ye) 者的努力)

   第六條中小企業(ye) 者為(wei) 了適應經濟的社會(hui) 的各種情況的變化以謀求其事業(ye) 的成長發展,必須努力提高生產(chan) 效率及改善交易條件。

   2中小企業(ye) 者以外的人,如其事業(ye) 與(yu) 中小企業(ye) 有關(guan) ,對於(yu) 實施第三條或第四條的政策必須給予合作。

   (調查)

   第七條政府必須聽取中小企業(ye) 政策審議會(hui) 的意見,定期地進行查明中小企業(ye) 實際情況的調查並公布其結果。

   (年度報告等)

   第八條政府每年必須向國會(hui) 提出關(guan) 於(yu) 中小企業(ye) 動向及關(guan) 於(yu) 政府對中小企業(ye) 采取政策的報告。

   2政府每年必須在聽取中小企業(ye) 政策審議會(hui) 的意見後,研究前款報告中有關(guan) 中小企業(ye) 的動向,明確將要采取的對策,並寫(xie) 成文件提交國會(hui) 。

   第二章

   中小企業(ye) 結構的高度化

   (設備現代化)

   第九條國家為(wei) 了謀求中小企業(ye) 的設備現代化,應當采取必要的政策以利中小企業(ye) 能夠增添現代化設備和其它資產(chan) 裝備及實現設備布局合理化。

   (技術的提高)

   第十條國家為(wei) 了謀求中小企業(ye) 的技術提高,應當就完善試驗研究機構、促進技術的研究開發、加強技術指導、技術人員的進修和熟練技工的培養(yang) 等事業(ye) ,采取必要的對策。

   (經營管理的合理化)

   第十一條為(wei) 了謀求中小企業(ye) 經營管理的合理化,國家應當就經營診斷和指導,充實經營管理人員的進修事業(ye) 及完善經營診斷和指導的機構等,采取必要的對策。

   (企業(ye) 規模的最佳化)

   第十二條為(wei) 了謀求中小企業(ye) 的企業(ye) 規模最佳化,國家應當采取必要的對策以使中小企業(ye) 的合並或合資設立企業(ye) 等事項得以順利地進行。

   2國家在采取前三條對策時,應當就中小企業(ye) 的企業(ye) 規模最佳化加以必要的考慮。

   3尤其是對於(yu) 有必要實現中小企業(ye) 的企業(ye) 規模最佳化的行業(ye) ,政府應當規定最佳的生產(chan) 規模和最佳的企業(ye) 規模並予以公布。

   (為(wei) 了事業(ye) 上的協作化而完善組織)

   第十三條作為(wei) 實施第九條至前條對策的重要一環,國家應當在完善促進事業(ye) 協作化或互相扶助的機構方麵以及在促進工廠、店鋪等的集團化和其它事業(ye) 的協作化方麵,采取必要的對策,以利中小企業(ye) 者進行協作,使中小企業(ye) 的設備現代化、經營管理的合理化、企業(ye) 規模的最佳化得以有效地實施。

   (商業(ye) 及服務業(ye) )

   第十四條對於(yu) 中小商業(ye) ,為(wei) 了使其能適應流通機構的合理化,國家除應當采取第九條或第十一條至前條的對策外,還應當為(wei) 零售業(ye) 經營方式的現代化采取必要的對策。

   2對於(yu) 中小商業(ye) 或中小服務業(ye) ,國家在采取第九條或第十一條至前條或前款的對策時,應當就地區的條件予以必要的考慮。

   (事業(ye) 的轉變)

   第十五條國家應當采取必要的政策,以使中小企業(ye) 者能夠順利地適應需求結構的變化而進行事業(ye) 的轉變。

   2國家在采取前款對策時,必須考慮到能夠使中小企業(ye) 的從(cong) 業(ye) 人員易於(yu) 取得就業(ye) 的機會(hui) 。

   (關(guan) 於(yu) 勞務的政策)

   第十六條國家應當為(wei) 謀求中小企業(ye) 中勞務關(guan) 係的最佳化和提高職工的福利而采取必要的政策,同時還應當就充實職業(ye) 訓練及職業(ye) 介紹事業(ye) 等采取必要的對策以謀求確保中小企業(ye) 所需的勞動力。

   第三章

   糾正事業(ye) 活動中的不利因素

   (防止過度的競爭(zheng) )

   第十七條為(wei) 有助於(yu) 改善中小企業(ye) 的交易條件和經營的穩定,國家應當就完善組織方麵采取必要的政策,以使中小企業(ye) 可以獨立地調整事業(ye) 活動、防止過度的競爭(zheng) 。

   (分包交易的公正化)

   第十八條國家為(wei) 了謀求分包交易的公正化,在對防止延遲交付分包金方麵采取必要的對策的同時,還應當就為(wei) 使分包關(guan) 係現代化,使有分包關(guan) 係的中小企業(ye) 者可以自主地經營其事業(ye) 並可以最有效地發揮其才能等事項采取必要的對策。

   (公平保證事業(ye) 活動的機會(hui) )

   第十九條國家為(wei) 了防止由於(yu) 中小企業(ye) 者以外的人的事業(ye) 活動不正當地侵害中小企業(ye) 者的利益並謀求公平地保證中小企業(ye) 事業(ye) 活動的機會(hui) ,應當采取設置處理糾紛的機構等必要的對策。

   (確保接受國家訂貨的機會(hui) )

   第二十條為(wei) 了有助於(yu) 擴大對中小企業(ye) 所提供的產(chan) 品和服務的需求,國家應當就安排這些產(chan) 品和業(ye) 務方麵采取必要的對策以擴大中小企業(ye) 者接受訂貨的機會(hui) 。

   (振興(xing) 輸出)

   第二十一條為(wei) 了振興(xing) 中小企業(ye) 的產(chan) 品出口,國家應當在提高中小企業(ye) 生產(chan) 的有關(guan) 出口商品的競爭(zheng) 力的同時,就確立出口交易的秩序、開辟海外市場方麵采取必要的對策。

   (調整中小企業(ye) 產(chan) 品與(yu) 進口商品的關(guan) 係)

   第二十二條國家除了主要就加強中小企業(ye) 所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對其有關(guan) 進口產(chan) 品的競爭(zheng) 力采取必要的對策外,在由於(yu) 產(chan) 品的進口給予或可能給予生產(chan) 有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產(chan) 品的中小企業(ye) 以重大損失的情況下,認為(wei) 非常必要時,應當采取調整關(guan) 稅稅率、限製進口等必要的對策。

   第四章

   小規模企業(ye)

   第二十三條國家在對小規模的企業(ye) 者(大體(ti) 上是指經常使用的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下的事業(ye) 者而言;以從(cong) 事屬於(yu) 商業(ye) 或服務業(ye) 為(wei) 主要事業(ye) 的經營者,為(wei) 5人以下)采取第三條對策時,為(wei) 了順利地實施這些政策,應當在致力於(yu) 改善和發展小規模企業(ye) 的經營的同時,還應就金融、稅製或其它事項給予必要的照顧,以期使其職工與(yu) 其它企業(ye) 的職工的生活水平相當。

   第五章

   金融和稅製等

   (資金貸款的公平圓滿化)

   第二十四條國家為(wei) 了謀求確保中小企業(ye) 的資金,應當采取必要的對策以加強政府的有關(guan) 金融機關(guan) 的職能,充實信用貸款業(ye) 務,指導民間金融機關(guan) 對中小企業(ye) 的正當貸款等。

   (充實企業(ye) 資本)

   第二十五條為(wei) 了謀求充實中小企業(ye) 的企業(ye) 資本,有利於(yu) 事業(ye) 經營的合理化,國家應當就設置可以順利地對中小企業(ye) 進行投資的機關(guan) 和公平地負擔租稅等事項采取必要的對策。

   第六章

   行政機構和中小企業(ye) 團體(ti)

   (完善關(guan) 於(yu) 中小企業(ye) 的行政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ti) 在實施第三條或第四條對策時,應當相互協作、共同致力於(yu) 完善行政機構和改善行政管理工作。

   (整頓中小企業(ye) 團體(ti) )

   第二十七條為(wei) 了使中小企業(ye) 者協作以謀求中小企業(ye) 的成長發展和地位的提高,國家應當就促進中小企業(ye) 者的組織化和整頓有關(guan) 中小企業(ye) 的團體(ti) 等事項采取必要的對策。

   第七章

   中小企業(ye) 政策審議會(hui)

   (設置)

   第二十八條在總理府內(nei) 設立中小企業(ye) 政策審議會(hui) (以下稱“審議會(hui) ”),作為(wei) 其附屬機構。

   (權限)

   第二十九條審議會(hui) 除按照本法規定處理屬於(yu) 其權限內(nei) 的事項外,還應當按照內(nei) 閣總理大臣或各有關(guan) 大臣的谘詢,調查、審議有關(guan) 施行本法的重要事項。

   關(guan) 於(yu) 前款規定的事項,審議會(hui) 可以向內(nei) 閣總理大臣或各有關(guan) 大臣陳述意見。

   (組織)

   第三十條審議會(hui) 由20人以內(nei) 的委員組成。

   委員由內(nei) 閣總理大臣從(cong) 對於(yu) 前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事項具有學識經驗者中任命。

   委員為(wei) 非專(zhuan) 職。

   (要求提供資料)

   第三十一條審議會(hui) 為(wei) 了完成其掌管的事務,在認為(wei) 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的首長提供資料、陳述意見或做出說明及給予其它必要的協助。

   (總務)

   第三十二條審議會(hui) 的總務由中小企業(ye) 廳官房長官負責處理。

   (委任規定)

   第三十三條除本法規定事項外,關(guan) 於(yu) 審議會(hui) 的組織及管理的必要事項,由政令規定。

   附則(副本)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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