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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中國台灣公司法(5)

  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要件)

   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zhai) 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dong) 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zhai) 超過資產(chan) 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wei) 限。

   第二百九十四條關(guan) 於(yu) 破產(chan) 、和解及強製執行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於(yu) 特別清算準用之。

   *(1)(清算人)公司三二二;(程序)非訟九五。

   第三百三十六條(保全處分之提前)

   法院依前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於(yu) 命令開始特別清算前,得提前為(wei)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處分。

   *(特別清算)公司三三五;(保全處分)公司三三九。

   第三百三十七條(清算人之解任與(yu) 增補)

   有重要事由時,法院得解任清算人。

   清算人缺額或有增加人數之必要時,由法院選派之。

   *(解任清算人)公司三二三;(選派清算人)公司三二二(二)。

   第三百三十八條(法院之監督)

   法院得隨時命令清算人,為(wei) 清算事務及財產(chan) 狀況之報告,並得為(wei) 其他清算監督上必要之調查。

   *(清算人)公司三二二;(清算事務)公司三三四、八四、二六。

   第三百三十九條(監督上之保全處分)

   法院認為(wei) 對清算監督上有必要時,得為(wei) 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處分。

   *(保全或禁止處分)公司二八七。

   第三百四十條(債(zhai) 務之清償(chang) )

   公司對於(yu) 其債(zhai) 務之清償(chang) ,應依其債(zhai) 權額比例為(wei) 之;但依法得行使優(you) 先受償(chang) 權或別除權之債(zhai) 權,不在此限。

   *(優(you) 先受償(chang) 權)公司三十二、二九六(一),海商二四~二八,破產(chan) 九七、十十二;(別除權破產(chan) 一○八。

   第三百四十一條(債(zhai) 權人會(hui) 議之召集)

   清算人於(yu) 清算中,認有必要時,得召集債(zhai) 權人會(hui) 議。

   占有公司明知之債(zhai) 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zhai) 權人,得以書(shu) 麵載明事由,請求清算人召集債(zhai) 權人會(hui) 議。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於(yu) 前項準用之。

   前條但書(shu) 所定之債(zhai) 權,不列入第二項之債(zhai) 權總額。

   *(清算人)公司三二二、三三七(二);(債(zhai) 權人會(hui) 議)公司二六三(一);(2)(少數股東(dong) 召集會(hui) 議權)公司一七三(二);⑷(債(zhai) 權總額)破產(chan) 二七、五二。

   第三百四十二條(優(you) 先或別除債(zhai) 權人之列席)

   債(zhai) 權人會(hui) 議之召集人,對前條第四項債(zhai) 權之債(zhai) 權人,得通知其列席債(zhai) 權人會(hui) 議征詢意見,無表決(jue) 權。

   *(優(you) 先或別除債(zhai) 權人)公司三四一(四)、三四○但。

   第三百四十三條(債(zhai) 權人會(hui) 議之準用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破產(chan) 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yu) 特別清算準用之。

   *(股東(dong) 臨(lin) 時會(hui) 之公告通知)公司一七二(二)(三)(四);(無記名股票之交存)公司一七六;(議事錄)公司一八三;(表決(jue) 權)公司二九八(二),破產(chan) 十二三。

   第三百四十四條(清算人之職務)

   清算人應造具公司業(ye) 務及財產(chan) 狀況之調查書(shu) 、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及財產(chan) 目錄,提交債(zhai) 權人會(hui) 議,並就清算實行之方針與(yu) 預定事項,陳述其意見。

   *(清算人)公司三二二;(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及財產(chan) 目錄)公司二○;(債(zhai) 權人會(hui) 議)公司三四一。

   第三百四十五條(監理人)

   債(zhai) 權人會(hui) 議,得經決(jue) 議選任監理人,並得隨時解任之。

   前項決(jue) 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1)(債(zhai) 權人會(hui) 議)公司三四一;(監理人)公司三四六、三四七,破產(chan) 九二、十二一;(2)(債(zhai) 權人會(hui) 議決(jue) 議)公司三四三,破產(chan) 十二○(一)、十二三。

   第三百四十六條(清算人行事之限製)

   清算人為(wei) 下列各款行為(wei) 之一者,應得監理人之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zhai) 權人會(hui) 議決(jue) 議之;但其標的在資產(chan) 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者,不在此限:

   一公司財產(chan) 之處分。

   二借款。

   三訴之提起。

   四成立和解或仲裁契約。

   五權利之拋棄。

   應由債(zhai) 權人會(hui) 議決(jue) 議之事項,如迫不及待時,清算人經法院之許可,得為(wei) 前項所列之行為(wei) 。

   清算人違反前兩(liang) 項規定時,應與(yu) 公司對於(yu) 善意第三人連帶負其責任。

   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shu) 之規定,於(yu) 特別清算不適用之。

   *(1)(清算人)公司三二二;(監理人)公司三四五;(債(zhai) 權人會(hui) 議)公司三四一;(訴之提起)民訴二四四;(和解)民七三六;(仲裁)商仲一、五;(權利之拋棄)民三四三;(3)(連帶責任)公司一九、二三、二二六,民二七三。

   第三百四十七條(協定之建議)

   清算人得征詢監理人之意見,對於(yu) 債(zhai) 權人會(hui) 議提出協定之建議。

   *(清算人)公司三二二;(監理人)公司三四五;(債(zhai) 權人會(hui) 議)公司三四一。

   第三百四十八條(協定之條件)

   協定之條件,在各債(zhai) 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三百四十條但書(shu) 所定之債(zhai) 權,不在此限。

   *(協定)公司三四七;(優(you) 先、別除債(zhai) 權)公司三四○但。

   第三百四十九條(特定債(zhai) 權人參加協定)

   清算人認為(wei) 作成協定有必要時,得請求第三百四十條但書(shu) 所定之債(zhai) 權人參加。

   *(清算人)公司三二二;(優(you) 先、別除債(zhai) 權人)公司三四○但。

   第三百五十條(協定之可決(jue) )

   協定之可決(jue) ,應有得行使表決(jue) 權之債(zhai) 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jue) 權之債(zhai) 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決(jue) 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破產(chan) 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yu) 第一項協定準用之。

   *(1)(債(zhai) 權總額)公司三四一(二)(四),破產(chan) 二七、五二;(2)(調協之認可)破產(chan) 一三五;(3)(認可之效力)破產(chan) 一三六。

   第三百五十一條(協定條件之變更)

   協定在實行上遇有必要時,的變更其條件,其變更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變更)公司三○六(三)。

   第三百五十二條(檢查命令)

   依公司財產(chan) 之狀況有必要時,法院得據清算人或監理人,或繼續六個(ge) 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dong) ,或曾為(wei) 特別清算聲請之債(zhai) 權人,或占有公司明知之債(zhai) 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債(zhai) 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檢查公司之業(ye) 務及財產(chan) 。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yu) 前項準用之。

   *(1)(清算人)公司三二二;(特別清算)公司三三五;(監理人)公司三四五;(依職權)公司三三八。

   第三百五十三條(檢查人之報告)

   檢查人應將下列檢查結果之事項,報告於(yu) 法院:

   一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四條應負責任與(yu) 否之事實。

   二有無為(wei) 公司財產(chan) 保全處分之必要。

   三為(wei) 行使公司之損害賠償(chang) 請求權,對於(yu) 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chan) ,有無為(wei) 保全處分之必要。

   *(檢查人)公司二八五;(檢查)公司三五二;(發起人)公司十二九、十二八;(經理人)公司二九;(保全處分)公司三三九、二八七;(損害賠償(chang) )民二一三~二一八。

   第三百五十四條(保全、禁止與(yu) 查定處分)

   法院據前條之報告,認為(wei) 必要時,得為(wei) 下列之處分:

   一公司財產(chan) 之保全處分。

   二記名式股份轉讓之禁止。

   三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禁止。

   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撤銷;但於(yu) 特別清算開始起一年前已為(wei) 解除,而非出於(yu) 不法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五基於(yu) 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所生之損害賠償(chang) 請求權之查定。

   六因前款之損害賠償(chang) 請求權,對於(yu) 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chan) 為(wei) 保全處分。

   *(保全處分)公司三三九、二八七;(記名股份之轉讓)公司一六四、二六三;(責任解除)公司三五、二三一、三三一;(特別清算)公司三三五。

   第三百五十五條(破產(chan) 之宣告)

   法院於(yu) 命令特別清算開始後,而協定不可能時,應依職權依破產(chan) 法為(wei) 破產(chan) 之宣告,協定實行上不可能時亦同。

   *(特別清算)公司三三五;(協定之可決(jue) )公司三五○;(破產(chan) 宣告)破產(chan) 五七。

   第三百五十六條(特別清算之準用條文)

   特別清算事項,本目未規定者,準用普通清算之規定。

   *(普通清算)公司三二二~三三四。

   第六章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七條(刪除)

   第三百五十八條(刪除)

   第三百五十九條(刪除)

   第三百六十條(刪除)

   第三百六十一條(刪除)

   第三百六十二條(刪除)

   第三百六十三條(刪除)

   第三百六十四條(刪除)

   第三百六十五條(刪除)

   第三百六十六條(刪除)

   第三百六十七條(刪除)

   第三百六十八條(刪除)

   第三百六十九條(刪除)

   第七章

   外國公司

   第三百七十條(名稱)

   外國公司之名稱,應譯成中文,除標明其種類外,並應標明其國籍。

   第三百七十一條(認許)

   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ye) 者,不得申請認許。

   非經認許給予認許證,並領有分公司執照者,,不得在中國境內(nei) 營業(ye) 。

   *(1)(外國公司之認許)公司四三四、四三五、三七三、三七四;(2)(分公司)公司三(二)。

   第三百七十二條(營業(ye) 資金與(yu) 公司負責人)

   外國公司應專(zhuan) 撥其在中國境內(nei) 營業(ye) 所用之資金,並應受主管機關(guan) 對其所營事業(ye) 最低資本額規定之限製。

   外國公司應在中國境內(nei) 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wei) 在中國境內(nei) 之公司負責人。

   *(外國公司)公司四、四三四~四三七;(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最低資本額)公司一五六(三);(2)(代理人)民訴六八~七一,公司三八五,民一○三~十一○。

   第三百七十三條(不予認許之事由)

   外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ye) 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其設分公司之地區限製外國人居住或其業(ye) 務限製外國人經營者。

   三第四百三十五條所列各款事項,有虛偽(wei) 情事者。

   外國公司所屬之國家,對於(yu) 中國公司不予認許者,得不予認許。

   *(1)(認許)公司三七一;(違反強行規定)民七一;(違反公序良俗)民七二、二、一八四;(不得移轉設定租賃於(yu) 外國人之土地)土地一七;(外國人購買(mai) 租賃土地之限製)公司三七六,土地一、二二、二三;(限製外國人經營)礦業(ye) 五、八,民航七(二)、一○、二八、五八、六一。

   第三百七十四條(章程與(yu) 無限責任股東(dong) 名簿之設置)

   外國公司應於(yu) 認許後,將章程備置於(yu) 中國境內(nei) 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處所,或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dong) 者,並備置其名冊(ce) 。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備置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dong) 名冊(ce) 者,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dong) 名冊(ce) 有虛偽(wei) 之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guan) 規定處罰。

   *(1)(外國公司之認許)公司三七一;(認許之確定)公司三八九;(代理人)公司三七二(二);(2)(公司負責人)公司三七二(二)。

   第三百七十五條(外國公司之權利義(yi) 務)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yi) 務及主管機關(guan) 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yu) 中國公司同。

   *(另有規定)公司二○、二二;(特別限製)公司三七六、三八三、四三五;(外國法人之權義(yi) )民總施十二,涉外民事一(二)、二。

   第三百七十六條(購置地產(chan) )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得依法購置因其業(ye) 務所需之地產(chan) ;但須先申請地方主管機關(guan) 轉呈中央主管機關(guan) 核準,並應以其依本國法律準許中國公司,享有同樣權利者為(wei) 條件。

   *(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購地)土地一八~二四。

   第三百七十七條(總則之準用)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於(yu) 外國公司準用之。

   *(違法登記之撤銷)公司九;(命令解散)公司一○;(登記要件)公司十二;(能力之限製)公司一三、一五、一六、二七;(特許營業(ye) )公司一七;(名稱專(zhuan) 用)公司一八、一九;(負責人之連帶責任)公司二三。

   第三百七十八條(認許之撤回)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無意在中國境內(nei) 繼續營業(ye) 者,應繳銷原認許證件,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撤回認許;但不得免除申請撤回以前所負之責任或債(zhai) 務。

   *(外國公司)公司四;(認許)公司三七一、三七三;(認許之撤銷)公司三七九;(公司負責人之責任)公司二三。

   ▲上訴人既為(wei) 某國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經理人,而又不能證明該分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另有指定之代表人,自難謂非該分公司之負責人,其在該分公司對於(yu) 被上訴人所負給付價(jia) 金之債(zhai) 務未履行完畢之前,遂以該公司無意在中國境內(nei) 繼續營業(ye) ,向主管官署聲請撤回認許,致被上訴人之前開價(jia) 金無從(cong) 受償(chang) ,顯屬違反公司法(舊)第三百條但書(shu) 之規定,依同法(舊)第二百九十九條準用第三十條之結果,被上訴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自應由上訴人連帶負賠償(chang) 責任。(四三台上六三四)

   第三百七十九條(認許之撤銷)

   外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guan) 應撤銷其認許:

   一申請認許是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經查明有虛偽(wei) 情事者。

   二公司已解散者。

   三公司已受破產(chan) 之宣告者。

   前項撤銷認許,不得影響債(zhai) 權人之權利及公司之義(yi) 務。

   *(撤銷登記)公司九、一○;(聲請認許附具之文件)公司四三五;(在外國破產(chan) )破產(chan) 四。

   第三百八十條(清算)

   撤回或撤銷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國境內(nei) 營業(ye) ,或分公司所生之債(zhai) 權債(zhai) 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zhai) 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chang) 之。

   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wei) 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guan) 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1)(撤回認許)公司三七八;(撤銷認許)公司三七九;(外國公司)公司四;(分公司)公司三(二);(清算)公司八四、二五;(清算程序)公司八一~九六、三二二~三五六。

   第三百八十一條(清算中財產(chan) 處分之限製)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之財產(chan) ,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國國境,除清算人為(wei) 執行清算外,並不得處分。

   *(清算人)公司三八○(二);(清算中公司)公司二六、八四(二)。

   第三百八十二條(違背清算規定之責任)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時,對於(yu)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營業(ye) ,或分公司所生之債(zhai) 務,應與(yu) 該外國公司負連帶責任。

   *(外國公司負責人)公司三七二(二)、四三五(一)⑦;(分公司)公司三(二);(經理人)公司二九;(連帶責任)公司一九、二三,民二七三。

   第三百八十三條(募股募債(zhai) 之限製)

   外國公司之本國法律,不準中國公司在其境內(nei) 募股募債(zhai) 者,該外國公司不得在中國境內(nei) 募股募債(zhai) ;但其股東(dong) 私人依法令規定買(mai) 賣股票債(zhai) 券,不在此限。

   *(公司債(zhai) )公司二四六、二六一;(股份轉讓)公司一六四、一六五、一七六;(公司債(zhai) 之轉讓)公司二六○、二六一。

   第三百八十四條(主管機關(guan) 之監督)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主管機關(guan) 於(yu) 必要時,得查閱其有關(guan) 營業(ye) 之簿冊(ce) 文件。

   *(簿冊(ce) 文件)公司二○、二二。

   第三百八十五條(代理人之更換或離境)

   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代理人,在更換或離境前,外國公司應另指定代理人,並將其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申請主管機關(guan) 登記。

   *(公司代理人)公司三七二(二)。

   第三百八十六條(未經認許者營業(ye) 之備案)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分公司營業(ye) ,未經申請認許而派其代表人在中國境內(nei) 為(wei) 業(ye) 務上之法律行為(wei) 時,應報明下列各款事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guan) 備案:

   一公司名稱、種類、國籍及所在地。

   二公司股本總額及在本國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公司所營之事業(ye) 及其代表人在中國境內(nei) 所為(wei) 業(ye) 務上之法律行為(wei) 。

   四在中國境內(nei) 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

   前項代表人須經常留駐中國境內(nei) 者,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並報明辦事處所在地,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申請備案文件,應由其本國主管機關(guan) 或其代表人業(ye) 務上法律行為(wei) 行為(wei) 地或其代表人辦事處所在地之領事館或指定之機構簽證。

   外國公司非經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者,不得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1)(外國公司)公司四;(公司名稱)公司二(二)、一八、一九;(公司國籍)公司三七○;(所營事業(ye) )公司一五;(代理人)公司三七二(二)。

   第八章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第一節申請

   第三百八十七條(登記或認許之申請)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負責人備具申請書(shu) ,連同本章所定應備之文件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guan) 申請或報由地方主管機關(guan) 轉報中央機關(guan) 核辦;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代理之委托書(shu) 。

   前項代理人以會(hui) 計師、律師為(wei) 限。

   *(1)(登記)公司六、三九九、十二、三九六;(認許)公司三七一、三七三、四三四、四三五;(負責人)公司八;(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2)(代理人)公司四三四。

   第三百八十八條(登記申請之改正)

   主管機關(guan) 對於(yu) 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wei) 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申請)公司三八七;(程序)公司四○四、三九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dong) 會(hui) 違法決(jue) 議(程序上違法)之事項,如已登記者,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主管機關(guan) 須於(yu) 法院為(wei) 撤銷決(jue) 議之判決(jue) 確定後,並經法院通知或利害關(guan) 係人之申請時,始得撤銷其登記。至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係指主管機關(guan) 對於(yu) 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wei) 有違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得改正者而言,與(yu) 決(jue) 議違法而得訴請法院撤銷之情形不同。(六七台上七六○)

   第三百八十九條(登記之確定)

   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設立登記、外國公司認許及其分公司設立登記,應俟中央主管機關(guan) 換發執照後,增資減資之登記,應俟中央主管機關(guan) 換發執照後,方為(wei) 確定。

   *(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六、十一五、三九九、四○四~四○六、四十一~四一三、四一九、四二○;(外國公司認許及設立分公司)公司四三五~四三七;(執照)公司四三八。

   第三百九十條(登記之核轉與(yu) 匯報)

   地方主管機關(guan) 對於(yu) 公司設立、變更、解散、分公司設立登記,及外國公司認許、撤回認許、變更、分公司設立登記,應於(yu) 收文後十日內(nei) 核轉中央主管機關(guan) 核辦。其他登記事項,每月向中央主管機關(guan) 匯報一次。

   *(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設立登記)公司六、四○五、十一五、四十二、四一九、四○四、四○六、四十一、四一三、四一九;(解散登記)公司三九六、三九八、十一五、十一三、三一九、四○七、四一○、四一四、四二一;(增資登記)公司四二二;(減資登記)公司二七九、四二三;(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三九九;(認許之登記)公司四三五、四三六;(撤回認許)公司三七八;(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及變更登記)公司四三六、三九九、四○三;(期間)民十二○;(其他登記事項)公司四二八、四一七、七○、四○二、四二七。

   第三百九十一條(登記之更正)

   公司登記,申請人於(yu) 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

   *(申請)公司三八七;(申請人)公司四○四、四一四、四一八、四三四;(登記事項)公司四○五、十一五、四十二、四一九;(改正)公司三八八。

   第三百九十二條(登記證明書(shu) )

   請求證明登記事項,並無變更或別無其他事項登記者,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guan) 得酌量情形,核給證明書(shu) 。

   *(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

   第三百九十三條(查閱或抄錄之請求)

   登記簿或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guan) 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guan) 認為(wei) 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製其抄閱之範圍。

   *(登記文件)公司四○六以下;(公司負責人)公司八;(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

   第三百九十四條(公報登載)

   主管機關(guan) 發給或換發登記執照後,應登載政府公報公布之。

   前項規定,於(yu) 外國公司之認許準用之。

   *(1)(登記執照)公司四三八;(2)(外國公司認許執照)公司四三九。

   第三百九十五條(執照號數之標明)

   公司對外文件,應標明其登記執照之號數。

   *(登記執照)公司三八九;

   第三百九十六條(解散登記與(yu) 公告)

   公司之解散,除破產(chan) 外,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yu) 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nei) ,其他情形之解散應於(yu) 開始後十五日內(nei) ,申請主管機關(guan) 為(wei) 解散之登記,經核準後,在本公司所在地公告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1)(解散)公司四一、七一、七二、三九八、十一五、十二六、十一三、一三○、一三○(一)③、一三五、一三六、三一九、三二三、三六七;(命令解散)公司一○;(裁定解散)公司二;(破產(chan) 宣告)破產(chan) 三、五七、五八、六六;(期間之計算)民十二○;(公告)公司二八;(2)(公司負責人)公司八。

   第三百九十七條(撤銷登記之申請)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guan) 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guan) 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

   主管機關(guan) 對於(yu) 前項之撤銷,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wei) 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撤銷其登記。

   *(1)(解散登記)公司三九六;(撤銷登記)公司九、一○;(2)(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公司負責人)公司八。

   第三百九十八條(合並之登記)

   公司為(wei) 合並時,應於(yu) 實行後十五日內(nei) ,向主管機關(guan) 分別依下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因合並而存續之公司,為(wei) 變更之登記。

   二因合並而消滅之公司,為(wei) 解散之登記。

   三因合並而另立之公司,為(wei) 設立之登記。

   公司為(wei) 前項申請登記時,應分別情形編送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1)(合並)公司七二;(變更之登記)公司十二;(解散登記)公司三九六;(設立登記)公司六、三九九;(2)(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公司二○;(3)(公司負責人)公司八。

   第三百九十九條(分公司之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yu) 設立後十五日內(nei) ,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籍貫、住所或居所。

   四本公司登記執照所載事項及執照號數。

   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或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司在國外設立分公司者,於(yu) 分公司所在地政府核準後,應向主管機關(guan) 報備;撤銷時亦同。

   *(1)(分公司)公司三(二);(分公司之其他登記)公司四○○、四○一;(經理人)公司二九、四○二;(登記執照)公司三八九;(執照號數)公司三九五;(2)(公司負責人)公司八;(3)(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

   第四百條(分公司之遷移、撤銷登記)

   分公司之遷移、撤銷,應於(yu) 遷移或撤銷後十五日內(nei) ,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登記。

   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或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1)(分公司)公司三(二);(公司撤銷)公司九、一○;(2)(公司負責人)公司八;(罰鍰)公司四四八。

   第四百零一條(分公司登記之申請人)

   分公司設立變更或撤銷之登記:在無限公司、兩(liang) 合公司,由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申請之;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申請之。

   *(設立登記)公司三九九;(變更撤銷登記)公司四○○;(代表公司股東(dong) )公司五六、十一五、三五八;(代表公司董事)公司一○八、二○八、二○九。

   第四百零二條(經理人之登記)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應於(yu) 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nei) ,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職稱、住所或居所。

   二經理人是否股東(dong) 或董事。

   三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或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1)(經理人)公司二九、三九;(聲請登記)公司四○二;(2)(公司負責人)公司八;(罰鍰)公司四四八。

   第四百零二條之一(停業(ye) 登記)

   公司暫停營業(ye) 一個(ge) 月以上者,應於(yu) 營業(ye) 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為(wei) 停業(ye) 之登記。

   前項申請停業(ye) 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停業(ye) 期限屆滿後,應於(yu) 十五日內(nei) 申報複業(ye) 。

   *(停業(ye) )公司一○,商登一六。

   第四百零三條(公司之變更登記)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yu) 變更後十五日內(nei) ,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為(wei) 變更之登記。

   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代表公司之董事或外國公司之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變更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1)(外國公司)公司四;(變更登記)公司十二;(期間)民十二○;(2)(公司負責人)公司八;(罰鍰)公司四四八。

   第四百零四條(無限公司登記之申請人)

   無限公司設立、解散及因合並而變更之登記,由全體(ti) 股東(dong) 申請之;其他各項登記,由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申請之。

   無限公司因變更組織為(wei) 兩(liang) 合公司申請登記者,準用第四百十條但書(shu) 之規定。

   *(設立登記)公司四○五、四○(二);(解散合並登記)公司三九八、七一(一)③、七二;(代表公司股東(dong) )公司五六。

   第四百零五條(設立登記期限)

   無限公司應於(yu) 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nei) ,將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為(wei) 設立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為(wei) 虛偽(wei) 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guan) 規定處罰。

   *(1)(訂立章程)公司四○;(申請人)公司四○六、四○九;(2)(虛偽(wei) 登記)公司九;(公司負責人)公司八。

   第四百零六條(設立登記之程序)

   無限公司因設立申請登記者,應加具公司章程

   股東(dong) 中有未成年者,應附送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書(shu) 。

   因合並而設立申請登記者,應附送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通知及公告,或已依第七十四條規定清償(chang) 或提供擔保之證明文件。

   *(登記申請人)公司四○四;(章程)公司四一;(未成年人)民一三;(法定代理人)民一○八六、一○八九;(2)(合並聲請登記)公司三九八;(公告)公司二八。

   第四百零七條(解散登記之程序)

   無限公司因解散申請登記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其由繼承人申請者,應送其戶籍證明文件,因合並而解散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解散事由)公司七一、一○、十一;(繼承人)民十一三八~十一四四;(通告)公司二八、七三、四○六;(清償(chang) 或提供擔保之文件)公司七四、四○六。

   第四百零八條(變更登記之程序)

   無限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敘明變更事項,其因修改章程而登記者,應加具修正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其因變更組織為(wei) 兩(liang) 合公司而登記者,應加具全體(ti) 股東(dong) 同意書(shu) ;其因合並而變更者,並準用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變更登記)公司十二、四○三;(通知與(yu) 公告)公司二八、七三、四○六;(清償(chang) 或提供擔保文件)公司七四、三○六;(變更為(wei) 兩(liang) 合公司)公司七六。

   第四百零九條(股東(dong) 同意書(shu) )

   無限公司登記事項,應得股東(dong) 之同意者,應附送其同意證明書(shu) 。

   *(股東(dong) 全體(ti) 同意)公司四七、五五、六七、七一、四○;(過半數同意)公司四六、二九、八二、八五。

   第四百十條(兩(liang) 合公司登記準用條文)

   第四百零四條至第四百零九條之規定,於(yu) 兩(liang) 合公司準用之;但在無限公司,應由全體(ti) 股東(dong) 申請之登記,其在兩(liang) 合公司由全體(ti) 無限責任股東(dong) 申請之。

   *(兩(liang) 合公司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公司十一五。

   第四百十一條(有限公司登記之申請人)

   有限公司設立、解散、增資及因合並而變更之登記,由全體(ti) 董事申請之,其他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申請之。

   有限公司因變更組織為(wei) 股份有限公司,其變更登記,由變更組織後半數以上之董事及監察人一人以上申請之。

   *(設立登記)公司四十二;(解散)公司一三八、一三九;(董事)公司一○八;(增資)公司一○六(一);(合並)公司十一三、三九八;(變更組織)公司一○六(四)。

   第四百十二條(設立登記程序)

   有限公司應於(yu) 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nei) ,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為(wei) 設立之登記:

   一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繳足股款之證件。

   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chan) 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chan) 之種類、數量、價(jia) 格或估價(jia) 之標準。

   主管機關(guan) 對於(yu) 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複。

   代表公司之董事逾期不為(wei) 前項之申複,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有妨礙檢查之行為(wei) 者,科二萬(wan) 元以下罰金。

   抵繳資本之財產(chan) ,如估價(jia) 過高,主管機關(guan) 得減少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為(wei) 虛偽(wei) 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guan) 規定處罰。

   *(1)(章程訂立)公司九八、一○一;(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選任董事執行業(ye) 務)公司一○五、一○八、十一○;(繳納股款)公司一○○;(現金外抵作股款)公司四一、四一九;(3)(公司負責人)公司八。

   第四百十三條(設立登記文件)

   有限公司因設立申請登記,應加具公司章程

   因合並而設立申請登記者,並應加具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1)(章程)公司一○一;(2)(清償(chang) 或提供擔保之文件)公司七四、四○六。

   第四百十四條(解散登記之準用條文)

   有限公司因解散申請登記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申請人)公司四十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登記)公司四二一。

   第四百十五條(增資登記)

   有限公司因增加資本申請登記者,除準用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加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股東(dong) 關(guan) 於(yu) 增加資本之同意書(shu) 。

   三增資後之董事名單。

   有限公司因變更組織為(wei)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登記者,應加具下列文件:

   一修正之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關(guan) 於(yu) 變更組織之全體(ti) 股東(dong) 同意書(shu) 。

   三變更組織後之股東(dong) 名簿。

   四董事、監察人名單。

   五有關(guan) 之股東(dong) 會(hui) 及董事會(hui) 議事錄。

   六對各債(zhai) 權人之通知及公告。

   *(1)(增資)公司一○六;(設立登記程序)公司四十二;(章程)公司一○一;(增加資本同意書(shu) )公司一○六(一);(董事)公司一○八;(2)(變更組織)公司一○六(四);(變更登記)公司四十一;(監察人)公司十一○;(通告公告)公司一○七(二)。

   第四百十六條(其他登記之加具文件)

   有限公司因修改章程申請登記者,應加具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四百十七條(其他登記準用之條文)

   第四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於(yu) 有限公司之合並準用之。

   第四百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解散、增資、減資、發行新股、募集公司債(zhai) 及因合並而變更之登記,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及至少監察人一人申請之;其他登記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申請之。

   *(設立登記)公司四一九;(解散登記)公司三一五、四二一;(增資登記)公司四二二、二七八;(減資登記)公司四二三、二七九;(募集公司債(zhai) )公司二四八、四二四;(合並登記)公司三一五、三一九、三九八;(監察人)公司二一六;(代表公司之董事)公司二○八、二○九;(其他登記)公司四二五、四二七、四二八、四○二、四○三。

   第四百十九條(發起設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其董事監察人於(yu) 就任後十五日內(nei) ,應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為(wei) 設立之登記:

   一公司章程。

   二股東(dong) 名簿。

   三已發行之股份總額。

   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chan) 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chan) 之種類、數量、價(jia) 格或估價(jia) 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五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或特別利益之數額。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每股金額。

   七繳足股款之證件。

   八董事、監察人名單,並注明其住所或居所。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wei) 者,主管機關(guan) 應通知公司限期申複,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期限或第二項申複限期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有妨礙檢查之行為(wei) 者,各科二萬(wan) 元以下罰金。申請登記時為(wei) 虛偽(wei) 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guan) 規定處罰。

   *(1)(發起設立)公司一三一、四一九;(董事監察人)公司一四六(一);(特別股之發行)公司一三二、一三七;(現金外出資)公司一三一;(2)(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3)(公司負責人)公司八。

   第四百二十條(募股設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募股設立者,其董事、監察人應於(yu) 創立會(hui) 完結後十五日內(nei) ,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guan) 聲請為(wei) 設立之登記。

   一第一百四十五條創立會(hui) 通過之報告事項。

   二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核準之通知。

   三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調查報告書(shu) 及其附屬文件。

   四創立會(hui) 議事錄。

   五董事、檢查人名單,並注明其住所或居所。

   六因合並而設立申請登記者,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yu) 前項準用之。

   *(創立會(hui) )公司一四三;(募集設立)公司一三二;(董監之報告)公司一四六;(創立會(hui) 議事錄)公司一四四、一八三;(營業(ye) 概算書(shu) )公司四○六;(合並設立之準用)公司七三、七四、四○六。

   第四百二十一條(解散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申請登記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其因股東(dong) 會(hui) 之決(jue) 議而解散者,應加具關(guan) 於(yu) 解散之股東(dong) 會(hui) 議事錄,因合並而解散者,並準用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解散之事由)公司三一五;(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解散)公司三一五;(股東(dong) 會(hui) 議事錄)公司一七四、一七五、一八三;(合並而解散)公司三一八。

   第四百二十二條(發行新股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每次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nei) ,董事會(hui) 應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登記:

   一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發行新股之總額。

   三關(guan) 於(yu) 增加資本之股東(dong) 會(hui) 議事錄。

   四發行新股之董事會(hui) 議事錄。

   五決(jue) 議發行新股之年、月、日。

   六新股收足之年、月、日。

   七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股東(dong) 名簿。

   八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九第二百六十八條申請核準之通知。

   十發行特別股者,其特別股之種類、總額及每股金額。

   前項第七款之股東(dong) 名簿,公開發行之公司得免送。但應送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dong) 名冊(ce) 。

   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yu) 發行新股準用之。

   *(1)(董事會(hui) )公司一九二以下;(發行新股)公司二六六;(發行新股總額)公司二七三、四二二(一)②;(特別股)公司二六九、二七三、四二二(一)⑽、一五六、一五七;(2)(公司負責人)公司八。

   第四百二十三條(減資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因減少資本申請登記者,應加具下列文件:

   一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關(guan) 於(yu) 減少資本之股東(dong) 會(hui) 議事錄。

   三減少資本後之股東(dong) 名簿。

   四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股東(dong) 名簿,公開發行之公司得免送。但應送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dong) 名冊(ce) 。

   *(減資登記)公司二七九、二六八;(變更章程)公司二七七;(股東(dong) 會(hui) 議事錄)公司二七七、二○七;(股東(dong) 名簿)公司一六九;(清償(chang) 或提供擔保之文件)公司四○六(三)、七四。

   第四百二十四條(募債(zhai) 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公司債(zhai) 結束後,董事會(hui) 應於(yu) 十五日內(nei) ,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登記:

   一關(guan) 於(yu) 募集公司債(zhai) 之董事會(hui) 議事錄。

   二最近之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

   三募集公司債(zhai) 業(ye) 經核準與(yu) 合法公告之證明文件。

   四債(zhai) 款繳足之證明書(shu) 。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者,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發行公司債(zhai) 為(wei) 虛偽(wei) 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guan) 規定處罰。

   *(董事會(hui) 議事錄)公司二四六;(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公司二四七、二四八;(核準之證明)公司二四八、二五二;(債(zhai) 款繳足之證明)公司二四八(一)⒀⒁;(2)(公司負責人)公司八。

   第四百二十五條(償(chang) 債(zhai) 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chang) 公司債(zhai) 之全部或一部申請登記者,應加具所還債(zhai) 數之證明書(shu) 。

   *(清償(chang) 公司債(zhai) )公司二四八。

   第四百二十六條(承擔公司債(zhai) 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並承擔公司債(zhai) 時,應於(yu) 公司變更或設立登記時,並為(wei) 公司債(zhai) 之登記。

   *(公司債(zhai) )公司二四六;(合並)公司三一六~三一九。

   第四百二十七條(改選董監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因改選董事、監察人申請登記者,應加具選任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董事)公司一九二;(監察人)公司二一六;(改選)公司二七五;(任期)公司一九五、二一七。

   第四百二十八條(其他變更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申請登記者,應加具關(guan) 於(yu) 決(jue) 議變更之股東(dong) 會(hui) 或董事會(hui) 議事錄;章程有變更者,並應加具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

   *(其他登記事項)公司二七七、一九九、二二七、四二七、二○一、三二二、三二三、二七(三)、四二五、三九九~四○一;(議事錄)公司一八三、二○七。

   第四百二十九條(合並之變更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並而變更申請登記者,應加具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文件。

   *(清算及提供擔保之文件)公司七四、四○六(三);(公告與(yu) 通知)公司七三、四○六(三)。

   第四百三十條(刪除)

   第四百三十一條(刪除)

   第四百三十二條(刪除)

   第四百三十三條(刪除)

   第四百三十四條(外國公司認許之申請人)

   外國公司申請認許,由其本公司董事或執行業(ye) 務股東(dong) ,或其在中國之代表人或經理人或各該人員之代理人為(wei) 之。

   前項申請人,應附送證明其國籍之證件,及本公司之授權證書(shu) 或委托證書(shu) 。

   *(1)(認許)公司三七一、三七三;(代理人)公司三七二(二);(2)(外國公司之本公司)公司四三五。

   第四百三十五條(申請認許之文件)

   外國公司申請認許時,應報明並備具下列事項及文件:

   一公司之名稱、種類及其國籍。

   二公司所營之事業(ye) 及在中國境內(nei) 所營之事業(ye) 。

   三資本總額。如發有股份者,其股份總額、股份種類、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四在中國境內(nei) 營業(ye) 所用資金之金額。

   五本公司所在地及中國境內(nei) 設立分公司所在地。

   六在本國設立登記及開始營業(ye) 之年、月、日。

   七董事及公司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八在中國境內(nei) 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權證書(shu) 。

   九無限公司、兩(liang) 合公司或其他公司之全體(ti) 無限責任股東(dong) 之姓名、國籍、住所、所認股份及已繳股款。

   十公司章程及其在本國登記證件之副本或影本;其無章程或登記證件者,其本國主管機關(guan) 證明證明其為(wei) 公司之文件。

   十一在其本國依許可而成立者;其本國主管機關(guan) 許可文件之副本或影本。

   十二依中國法令其營業(ye) 須經許可者;其許可證件之副本或影本。

   十三在中國營業(ye) 之業(ye) 務計劃書(shu) 。

   十四股東(dong) 會(hui) 或董事會(hui) ,對於(yu) 請求認許之議事錄。

   前項各類文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

   *(1)(公司名稱、種類、國籍)公司三七○、二;(所營事業(ye) )公司一五~一七、三七七;(資金)公司三七二(一);(分公司所在地)公司三(二)、三七三①、②;(本國設立登記)公司三七一;(代理人)公司三七二(二);(無限責任股東(dong) )公司三七四(一);(特許營業(ye) )公司一七;(業(ye) 務計劃書(shu) )公司一三三;(議事錄)公司一八三、二○七。

   第四百三十六條(外國分公司登記)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分公司者,應於(yu) 設立後十五日內(nei) ,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1)(外國公司)公司四;(認許)公司三七一;(分公司)公司三(二);(申請登記)公司三八七;(2)(公司負責人)公司八;(罰鍰)公司四四八。

   第四百三十七條(分公司設立登記之申請人)

   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其他事項申請登記時,由在中國境內(nei) 指定之代表人或分公司經理或其代理人申請之。

   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yu) 前項申請人準用之。

   *(分公司)公司三(二);(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四三六;(附送文件)公司四三四(二)。第二節規費

   第四百三十八條(設立登記之規費)

   公司登記費、執照費、查閱費、抄錄費及各種證明書(shu) 費等,由中央主管機關(guan) 以命令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命令)法規標準三、七、十一,憲一七二。

   第四百三十九條(刪除)

   第四百四十條(刪除)

   第四百四十一條(刪除)

   第四百四十二條(刪除)

   第四百四十三條(刪除)

   第四百四十四條(刪除)

   第四百四十五條(刪除)

   第四百四十六條(刪除)第九章

   附則

   第四百四十七條(刪除)

   第四百四十八條(罰鍰之強製執行)

   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製執行。

   *(強製執行)強執四(一)⑥、六(一)⑥。

   第四百四十九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公布日期)法規標準十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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