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guan) 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shu) 表有疑問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ce) 。但應保守秘密,並於(yu) 收受後三十日內(nei) ,查閱發還。
*(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保守秘密)公服四、二○,刑三一八。
第二十三條(負責人業(ye) 務上之侵權行為(wei) )
公司負責人對於(yu) 公司業(ye) 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yu) 公司負連帶賠償(chang) 之責。
*(公司負責人)公司八;(業(ye) 務之執行)民二八、一八四;(連帶賠償(chang) )民一八八(一)(三)、二七三。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所謂公司業(ye) 務之執行,指公司負責人處理有關(guan) 公司之事務而言。解散之公司進行清算,亦屬公司負責人執行業(ye) 務之範圍。(六五台上三○三一)
▲民法第二十八條所謂法人對於(yu) 董事或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yu) 他人之損害,與(yu) 該行為(wei) 人連帶負賠償(chang) 之責任,係專(zhuan) 以保護私權為(wei) 目的,換言之,權利之為(wei) 侵權行為(wei) 之客體(ti) 者,為(wei) 一切之私權。政府向人民征稅,乃本於(yu) 行政權之作用,屬於(yu) 公權範圍,納稅義(yi) 務人縱有違反稅法逃漏稅款致政府受有損害,自亦不成立民法上之侵權行為(wei) ,無由本於(yu) 侵權行為(wei) 規定,對之有所請求。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所謂公司負責人對於(yu) 公司業(ye) 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時,對他人應與(yu) 公司連帶負賠償(chang) 責任雲(yun) 雲(yun) ,仍以違反法令致他人私權受有損害,為(wei) 責任發生要件,若公權受有損害,則不得以此為(wei) 請求賠償(chang) 之依據。(六二台上二)
第二十四條(解散公司之清算)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並、破產(chan) 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合並)公司七二~七五、十一三、三一六~三一九;(破產(chan) )民三五,破產(chan) 一、六六;(清算)公司七九~九七、三二二~三五六。
第二十五條(清算中之公司)
解散之公司,於(yu) 清算範圍內(nei) ,視為(wei) 尚未解散。
*(解散)公司二四、七一、十一三、十一五、三一五;(清算範圍)公司八四。
▲上訴人申請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係在被上訴人公司決(jue) 議解散之後,此項事務,既非決(jue) 議解散當時已經申請有案而未辦完之事務,不在公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現行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了結現務之範圍,又與(yu) 同條項第二、三、四款之規定不合,自難認為(wei) 在清算人職務範圍之內(nei) ,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現行第二五條反麵之解釋,被上訴人公司就本件申請登記非得視未尚未解散,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wei) 此項請求,即無準許之餘(yu) 地。(五二台上十二三八)
第二十六條(清算中之營業(ye) )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wei) 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ye) 務。
第二十七條(政府或法人為(wei) 股東(dong) )
政府或法人為(wei) 股東(dong) 時,得被推為(wei) 執行業(ye) 務股東(dong) 或當選為(wei) 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wei) 股東(dong) 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wei) 執行業(ye) 務股東(dong) 或當選為(wei) 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
前兩(liang) 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guan) 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對於(yu) 第一、第二兩(liang) 項代表權所加之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自然人)民六以下;(政府或法人股東(dong) )公司一○二(一)、一八一;(2)(法人之代表)民二七。
第二十八條(公告方法)
本法所稱公告,除主管機關(guan) 之公告,應登載政府公報外,其他公告,應登載於(yu) 本公司所在之縣(市)或省(市)之日報顯著部分。
*(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公告)商登一八、二○。
第二十八條之一(送達方法)
主管機關(guan) 依法應送達於(yu) 公司之公文書(shu) ,遇有公司他遷不明或其他原因,致無從(cong) 送達者,改向公司負責人送達之;公司負責人行蹤不明,致亦無從(cong) 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送達)商登三二(二);(公司負責人)公司八;(公告)公司二八。
第二十九條(經理人)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經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以一人為(wei) 總經理,一人或數人為(wei) 經理。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無限公司、兩(liang) 合公司須有全體(ti) 無限責任股東(dong) 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ti) 股東(dong) 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
置有總經理之公司,其他經理之委任,由總經理提請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經理人須在國內(nei) 有住所或居所。
*(1)(經理人)民五五三~五五七、五六二~五六四,公司二八;⑷(住居所)民二○、二二、二九。
▲經理人對於(yu) 第三人之關(guan) 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wei) 其有為(wei) 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wei) 之權。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wei) 有代表商號為(wei) 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wei) 之權,民法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五十五條定有明文。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總經理或經理,亦為(wei) 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所明定,故公司所設置之經理人,法律上既未另設限製,(舊)自不能因其為(wei) 法人而有所差異。(四二台上五五四)
第三十條(經理人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guan) 撤消其經理人登記:
一曾犯內(nei) 亂(luan) 、外患罪,經判決(jue) 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kui) 空公款,經判決(jue) 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chan) 之宣告,尚未複權者。
五有重大喪(sang) 失債(zhai) 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六限製行為(wei) 能力者。
*(不得充任經理人)公司二二二;(內(nei) 亂(luan) )刑一○○~一○二;(外患)刑一○三~十一五;(判決(jue) 確定)刑訴四五六、三四九、三五九;(詐欺)刑三三九~三四一;(背信)刑三四二;(侵占罪)刑三三五~三三八;(複權)破產(chan) 一五○;(限製行為(wei) 能力)民一三。
第三十一條(經理人之職權)
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職權)民五五三~五五七、五六二~五六四,民訴一三一;(章程)公司四一。
▲公司經理人有為(wei) 公司為(wei) 營業(ye) 上所必要之一切行為(wei) 之權限,其為(wei) 公司為(wei) 營業(ye) 上所必要之和解,除其內(nei) 容法律上設有特別限製外,並無經公司特別授權之必要,此為(wei) 經理權與(yu) 一般受任人權限之不同處。(六七台上二七三二)
第三十二條(經理人競業(ye) 之禁止)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ye) 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wei) 他人經營同類之業(ye) 務;但經董事或執行業(ye) 務股東(dong) 過半數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理人不競業(ye) 義(yi) 務)民五六二、五六三。
第三十三條(遵守決(jue) 議之義(yi) 務)
經理人不得變更股東(dong) 或執行業(ye) 務股東(dong) 之決(jue) 定,或股東(dong) 會(hui) 或董事會(hui) 之決(jue) 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股東(dong) 會(hui) 或董事會(hui) 之決(jue) 議)公司二○二;(違反之責任)公司三四。
第三十四條(經理人之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yu) 公司負賠償(chang) 之責。
*(損害賠償(chang) )民二一三~二一六、五四四。
第三十五條(簽名負責)
公司依本法所造具之各項表冊(ce) ,其設置經理人者,並應由經理人簽名,負其責任,經理人有數人時,應由總經理及主管造具各該表冊(ce) 之經理,簽名負責。
*(各項表冊(ce) )公司二○(一)、二二八;(經理人簽名)民五五三、五五六;(簽名)民三。
第三十六條(經理權之限製)
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yu) 經理人職權之限製,對抗善意第三人。
*(經理人職權)公司三一、三三,民五五三~五五六;(限製)民五五七。
第三十七條(申報公告股數)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理人如持有公司股份,應於(yu) 就任後,將其數額,向主管機關(guan) 申報並公告之;在任期中有增減時亦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一五六(四);(經理人)公司二九;(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公告)公司二八。
第三十八條(經理人之輔佐)
公司依章程之規定,得設副總經理或協理,或副經理一人或數人,以輔佐總經理或經理。
*(總經理經理)公司二九。
第三十九條(準用經理人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於(yu) 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準用之。
*(選任與(yu) 解任)公司二九;(報酬)公司二九;(職權)公司三一、三六;(義(yi) 務)公司三二、三三;(責任)公司三四、三五。
第二章
無限公司第一節設立
第四十條(股東(dong) 之限製與(yu) 章程之訂立)
無限公司之股東(dong) ,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須在國內(nei) 有住所。
股東(dong) 應以全體(ti) 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yu) 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1)(無限公司)公司二(一)①;②(章程)公司四一;(本公司)公司三(二)。
第四十一條(章程之內(nei) 容)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ye) 。
三股東(dong) 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dong) 出資額。
五各股東(dong) 有以現金以外財產(chan) 為(wei) 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jia) 格或估價(jia) 之標準。
六盈餘(yu) 及虧(kui) 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ye) 務之股東(dong) 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不備置前項章程於(yu) 本公司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章程有虛偽(wei) 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guan) 規定處罰。
*(1)(現金以外之出資)公司四三;(盈餘(yu) 分派與(yu) 虧(kui) 損負擔)公司六○、六三、九一;(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公司五六~五九;(執行業(ye) 務股東(dong) )公司四五(一)、四六;(解散事由)公司一○、七一、十一;(2)(罰鍰)公司四四八;(罰金)刑三三。第二節公司之內(nei) 部關(guan) 係
第四十二條(內(nei) 部關(guan) 係)
公司之內(nei) 部關(guan) 係,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得以章程定之。
*(內(nei) 部關(guan) 係)公司四三~五五;(章程)公司四一。
第四十三條(股東(dong) 之出資)
股東(dong) 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wei) 出資,但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信用勞務)公司十一七,民六六七(二)。
第四十四條(債(zhai) 權抵作股本)
股東(dong) 以債(zhai) 權抵作股本,而其債(zhai) 權到期不得受清償(chang) 者,應由該股東(dong) 補繳;如公司因之受有損害,並應負賠償(chang) 之責。
*(清償(chang) 期)民三一五、三一六。
第四十五條(執行業(ye) 務權)
各股東(dong) 均有執行業(ye) 務之權利,而負其義(yi) 務。但章程中訂定由股東(dong) 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ye) 務者,從(cong) 其訂定。
前項執行業(ye) 務之股東(dong) 須半數以上在國內(nei) 有住所。
*(1)(執行業(ye) 務)公司四六;(2)(章程)公司四一。
第四十六條(業(ye) 務執行之方法)
股東(dong) 之數人或全體(ti) 執行業(ye) 務時,關(guan) 於(yu) 業(ye) 務之執行,取決(jue) 於(yu) 過半數之同意。
執行業(ye) 務之股東(dong) ,關(guan) 於(yu) 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yu) 執行業(ye) 務之股東(dong) ,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
*(2)(通常事務)民六七一(二)。
第四十七條(章程之變更)
公司變更章程,應得全體(ti) 股東(dong) 之同意。
*(章程)公司四一;(變更登記)公司四○三、四○八、十二。
第四十八條(不執行業(ye) 務股東(dong) 之監督權)
不執行業(ye) 務之股東(dong) ,得隨時向執行業(ye) 務之股東(dong) 質詢公司營業(ye) 情形,查閱財產(chan) 文件、帳簿、表冊(ce) 。
*(執行業(ye) 務股東(dong) )公司四五(一)。
第四十九條(報酬)
執行業(ye) 務之股東(dong) ,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執行業(ye) 務股東(dong) )公司四一(一)⑨、四五;(報酬)民五二八、五四七。
第五十條(償(chang) 還與(yu) 賠償(chang) 請求權)
股東(dong) 因執行業(ye) 務所代墊之款項,得向公司請求償(chang) 還,並支付墊款之利息;如係負擔債(zhai) 務,而其債(zhai) 務尚未到期者,得請求提供相當之擔保。
股東(dong) 因執行業(ye) 務,受有損害,而自己無過失者,得向公司請求賠償(chang) 。
*(1)(費用償(chang) 還損害賠償(chang) 請求權)民六七八、六八○;(利息)民二○三。
第五十一條(執行業(ye) 務之確保)
公司章程定明專(zhuan) 由股東(dong) 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ye) 務時,該股東(dong) 不得無故辭職,他股東(dong) 亦不得無故使其退職。
*(執行業(ye) 務股東(dong) )公司四一(一)⑨、四五;(準用規定)公司十一五、一○八(一)、三五八。
第五十二條(業(ye) 務執行之依據)
股東(dong) 執行業(ye) 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dong) 之決(jue) 定。
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於(yu) 公司應負賠償(chang) 之責。
*(1)(章程)公司四○、四一;(股東(dong) 之決(jue) 定)公司四六、四七、五五、六七、七二。
第五十三條(挪用公款)
股東(dong) 代收公司款項,不於(yu) 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者,應加算利息,一並償(chang) 還;如公司受有損害,並應賠償(chang) 。
*(1)(利息)民二○三;(損害賠償(chang) )民二一三~二一八。
第五十四條(競業(ye) 之限製)
股東(dong) 非經其他股東(dong) 全體(ti) 之同意,不得為(wei) 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dong) ,或合夥(huo) 事業(ye) 之合夥(huo) 人。
執行業(ye) 務之股東(dong) ,不得為(wei) 自己或他人為(wei) 與(yu) 公司同類營業(ye) 之行為(wei) 。
執行業(ye) 務之股東(dong) 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dong) 得以過半數之決(jue) 議,將其為(wei) 自己或他人所為(wei) 行為(wei) 之所得,作為(wei) 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chan) 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1)(2)(無限責任股東(dong) )公司二①、③;(合夥(huo) 人)民六六七;(競業(ye) 之禁止)公司三二、三九、一○八、十一五、三五八、二○九,民五六二、五六三。
第五十五條(出資之轉讓)
股東(dong) 非經其他股東(dong) 全體(ti) 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yu) 他人。
*(全體(ti) 股東(dong) 之同意)公司四七;(出資轉讓)公司六一、七○(二),民六八三。第三節公司之對外關(guan) 係
第五十六條(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dong) 均得代表公司。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yu) 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準用之。
*(1)(章程)公司四○(一)⑧;(1)(2)(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公司五七~五九,民二七。
第五十七條(代表權限)
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關(guan) 於(yu) 公司營業(ye) 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公司營業(ye) )公司四一(一);(代表權之限製)公司五八。
第五十八條(代表權之限製)
公司對於(yu) 股東(dong) 代表權所加之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代表權限製)民二七(三),公司二七(三)。
第五十九條(雙方代表之禁止)
代表公司之股東(dong) ,如為(wei) 自己或他人與(yu) 公司為(wei) 買(mai) 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wei) 時,不得同時為(wei) 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chang) 債(zhai) 務時,不在此限。
*(買(mai) 賣)民三四五以下;(借貸)民四六四以下;(清償(chang) )民三○九以下;(雙方代理)民一○六。
第六十條(股東(dong) 連帶清償(chang) 責任)
公司資產(chan) 不足清償(chang) 債(zhai) 務時,由股東(dong) 負連帶清償(chang) 之責。
*(公司資產(chan) )公司四一(一)④、⑤;(連帶債(zhai) 務)民二七二、二七三、六一八。
第六十一條(新入股東(dong) 之責任)
加入公司為(wei) 股東(dong) 者,對於(yu) 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zhai) 務,亦應負責。
*(股東(dong) 責任)公司六○;(加入為(wei) 股東(dong) )公司四七、五五、七二。
第六十二條(表見股東(dong) 之責任)
非股東(dong) 而有可以令人信其為(wei) 股東(dong) 之行為(wei) 者,對於(yu) 善意第三人,應負與(yu) 股東(dong) 同一之責任。
*(股東(dong) 責任)公司六○。
第六十三條(盈餘(yu) 分派)
公司非彌補虧(kui) 損後,不得分派盈餘(yu) 。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二萬(wan) 元以下罰金。
*(2)(公司負責人)公司八;(刑之種類)刑三三。
第六十四條(抵消之禁止)
公司之債(zhai) 務人,不得以其債(zhai) 務與(yu) 其對於(yu) 股東(dong) 之債(zhai) 權抵消。
*(抵消)民三三四、三三五。第四節退股
第六十五條(聲明退股)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guan) 於(yu) 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dong) 得於(yu) 每營業(ye) 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yu) 六個(ge) 月前,以書(shu) 麵向公司聲明。
股東(dong) 有非可歸責於(yu) 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yu) 否,均得隨時退股。
*(1)(退股自由)憲一四,民五四、六八六;(法定退股事由)公司六六、六七;(營業(ye) 年度)公司二○;(書(shu) 麵)民三;(1)(2)(準用)公司十一五、三五八。
第六十六條(法定退股)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dong)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chan) 。
四受禁治產(chan) 之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dong) 之出資,經法院強製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yu) 二個(ge) 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dong) 。
*(1)(章定退股事由)公司四二、六五(一);(死亡)民六(一);(禁治產(chan) 宣告)民一四;(除名)公司六七。
第六十七條(除名)
股東(dong)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dong) 全體(ti) 之同意議決(jue) 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dong) :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wei) 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yu) 公司不盡重要之義(yi) 務者。
*(除名效果)公司六六(一)⑤;(應出之資本)公司四一(一)④;(競業(ye) 禁止)公司五四(一)。
第六十八條(姓名之停止使用)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dong) 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dong) 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公司名稱)公司一八、四一(一)①,商登二八;(退股)公司六五、六六。
第六十九條(退股之結算)
退股之股東(dong) 與(yu) 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chan) 之狀況為(wei) 準。
退股股東(dong) 之出資,不問其種類,均得以現金抵還。
股東(dong) 退股時,公司事務有未了結者,於(yu) 了結後計算其損益,分派其盈虧(kui) 。
*(1)(退股時)公司六五;(2)(股東(dong) 之出資)公司四一、四三、四四;(3)(盈虧(kui) 分派)公司六三。
第七十條(退股股東(dong) 之責任)
退股股東(dong) 應向地方主管機關(guan) 申請登記,對於(yu) 登記前公司之債(zhai) 務,於(yu) 登記後二年內(nei) ,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股東(dong) 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1)(申請登記)公司十二;(連帶無限責任)公司六○,民二七三;(2)(轉讓出資)公司五五。第五節解散、合並及變更組織
第七十一條(解散之事由)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ye) 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dong) 全體(ti) 之同意。
四股東(dong) 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yu) 他公司合並。
六破產(chan) 。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ti) 或一部股東(dong) 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wei) 退股。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dong) 繼續經營。
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時,應變更章程。
*(1)(章定解散事由)公司四一(一)⑩;(所營事業(ye) )公司四一(一)②;(最低人數)公司二(一)①;(公司合並)公司七二~七五;(解散命令)公司一○;(解散裁判)民三六;(2)(退股)公司六八~七○;(3)(加入新股東(dong) )公司六一;⑷(變更章程)公司四七。
第七十二條(公司合並)
公司得以全體(ti) 股東(dong) 之同意,與(yu) 他公司合並。
*(合並)公司七一(一)⑤、三八九、十二。
第七十三條(合並之程序)
公司決(jue) 議合並時,應即編造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及財產(chan) 目錄。
公司為(wei) 合並之決(jue) 議後,應即向各債(zhai) 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個(ge) 月以上期限,聲明債(zhai) 權人得於(yu) 期限內(nei) 提出異議。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yu) 其他公司合並時,各科二萬(wan) 元以下罰金;其於(yu) 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或財產(chan) 目錄為(wei) 虛偽(wei) 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guan) 規定處罰。
*(1)(決(jue) 議合並)公司七二;(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及財產(chan) 目錄)公司二○、二二八;
(2)(公告)公司二八;(期間)民十二一、十二三;(3)(公司負責人)公司八。
第七十四條(通知及公告之對抗效力)
公司不為(wei) 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yu) 在指定期限內(nei) 提出異議之債(zhai) 權人不為(wei) 清償(chang) ,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並對抗債(zhai) 權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而與(yu) 其他公司合並時,各科二萬(wan) 元以下罰金。
*(1)(公告)公司二八;(清償(chang) )民三○九;(提供擔保)民七三九、八六○、八八四、九○○、九○一;(3)(公司負責人)公司八。
第七十五條(權利義(yi) 務之概括承受)
因合並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yi) 務,應由合並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合並)公司七二、七三;(承受)民三○五、三○六。
第七十六條(變更組織)
公司得經全體(ti) 股東(dong) 之同意,以一部股東(dong) 改為(wei) 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東(dong) ,變更其組織為(wei) 兩(liang) 合公司。
前項規定於(yu)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之。
*(1)(兩(liang) 合公司)公司十一四~十二七;(有限責任股東(dong) )公司十一四(二)、七八。
第七十七條(合並規定之準用)
公司依前條變更組織時,準用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合並之規定)公司七三~七五。
第七十八條(變更組織後股東(dong) 之責任)
股東(dong) 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改為(wei) 有限責任時,其在公司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zhai) 務,於(yu) 公司變更登記後二年內(nei) ,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變更登記)公司十二、四○七;(連帶責任)公司六○、七○,民二七三。第六節清算
第七十九條(清算人)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ti) 股東(dong) 為(wei)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dong) 決(jue) 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清算)公司二五;(決(jue) 議)公司八二但、十二七但;(本法另有規定)公司八一。
第八十條(清算之繼承)
由股東(dong) 全體(ti) 清算時,股東(dong) 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繼承人)民十一三八~十一四四、十一四八。
第八十一條(選派清算人)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guan) 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聲請)民訴十二二;(選派)非訟八五~八七。
第八十二條(清算人之解任)
法院因利害關(guan) 係人之聲請,認為(wei) 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dong) 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dong) 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
*(股東(dong) 選任之清算人)公司七九但;(解任)民六九六。
第八十三條(清算人之聲報)
清算人應於(yu) 就任後十五日內(nei) ,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dong) 於(yu) 十五日內(nei) ,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2)(清算人之解任)公司八二;(3)(選派清算人)公司八一;(公告)公司二八;(1)(罰鍰)公司四四八。
第八十四條(清算人之職務)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zhai) 權,清償(chang) 債(zhai) 務。
三分派盈餘(yu) 或虧(kui) 損。
四分派剩餘(yu) 財產(chan) 。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由代表公司為(wei) 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wei) 之權;但將公司營業(ye) 包括資產(chan) 負債(zhai) 轉讓於(yu) 他人時,應得全體(ti) 股東(dong) 之同意。
*(1)(職務)民四○;(分派剩餘(yu) 財產(chan) )公司九一;(2)(代表公司)公司八、五七、八五;(營業(ye) 包括轉讓)民三○五。
▲上訴人申請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係在被上訴人公司決(jue) 議解散之後,此項事務,既非決(jue) 議解散當時已經申請有案而未辦完之事務,不在公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了結現務之範圍,又與(yu) 同條項第二、三、四款之規定不合,自難認為(wei) 在清算人職務範圍之內(nei) ,依同法第三十一條反麵之解釋,被上訴人公司就本件申請登記非得視為(wei) 尚未解散,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wei) 此項請求,即無準許之餘(yu) 地。(五二台上十二三八)
第八十五條(清算人之代表公司)
清算人有數人時,得規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yu)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guan) 於(yu) 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jue) 於(yu) 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
*(1)(代表公司)公司五六~五八;(事務執行)公司四五、四六;(2)(向法院聲報)公司八三(一)。
第八十六條(代表權之限製)
對於(yu) 清算人代表權所加之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代表權之限製)公司五八,民二七。
第八十七條(造表送閱、完結清算與(yu) 答複詢問)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chan) 情形,造具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及財產(chan) 目錄,送交各股東(dong) 查閱。
對前項所為(wei) 檢查由妨礙行為(wei) 者,各科二萬(wan) 元以下罰金;對於(yu) 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或財產(chan) 目錄為(wei) 虛偽(wei) 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guan) 規定處罰。
清算人應於(yu) 六個(ge) 月內(nei) 完結清算;不能於(yu) 六個(ge) 月內(nei)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清算人不於(yu) 前項規定期限內(nei) 清算完結者,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wan) 五千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遇有股東(dong) 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複。
*(3)(展期)民訴一六三。
第八十八條(催報債(zhai) 權)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zhai) 權人報明債(zhai) 權,對於(yu) 明知之債(zhai) 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公告)公司二八;(通知)民九四、九五、九七。
第八十九條(聲請宣告破產(chan) )
公司財產(chan) 不足清償(chang) 其債(zhai) 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chan) 。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yu) 破產(chan) 管理人時,職務即為(wei) 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chan) 者,各科二萬(wan) 元以下罰金。
*(1)(宣告破產(chan) )破產(chan) 一(一)、五七,民三五;(2)(破產(chan) 管理人)破產(chan) 六四、八三。
第九十條(分派財產(chan) 之限製)
清算人非清償(chang) 公司債(zhai) 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chan) 分派於(yu) 各股東(dong) 。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chan) 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二萬(wan) 元以下罰金。
*(1)(分派財產(chan) )公司八四,民六九九。
第九十一條(剩餘(yu) 財產(chan) 之分派)
剩餘(yu) 財產(chan) 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dong) 分派盈餘(yu) 或虧(kui) 損後淨餘(yu) 出資之比例定之。
*(剩餘(yu) 財產(chan) 之分派)公司八四、九○;(章程另有訂定)公司四一(一)⑥。
第九十二條(結算表冊(ce) 之承認)
清算人應於(yu) 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nei) ,造具結算表冊(ce) ,送交各股東(dong) ,請求其承認,如股東(dong) 不於(yu) 一個(ge) 月內(nei) 提出異議,即視為(wei) 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wei) 時,不在此限。
*(造具表冊(ce) )公司八七;(承認)民十一六。
第九十三條(清算完結之聲報)
清算人應於(yu) 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dong) 承認後十五日內(nei) ,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清算完結)公司九二。
第九十四條(文件之保存)
公司之帳簿、表冊(ce) 及關(guan) 於(yu) 營業(ye) 與(yu) 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dong) 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帳簿表冊(ce) 之保存)商會(hui) 三三。
第九十五條(清算人之注意義(yi) 務)
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chang) 之責任,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並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chang) 責任。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民五三五、六七二。
第九十六條(連帶責任之消滅)
股東(dong) 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
*(解散登記)公司七一、一○、十一、三九六;(消滅)民十二五、一四四;(連帶責任)公司六○、七○,民二七三。
第九十七條(清算人之委任關(guan) 係)
清算人與(yu) 公司之關(guan) 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guan) 於(yu) 委任之規定。
*(本法規定)公司八二~九五;(委任)民五二八~五五二。
第三章
有限公司
第九十八條(有限公司之組織)
有限公司之股東(dong) ,應有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其中半數以上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nei) 有住所,且其出資額合計須超過公司資本總額二分之一。
股東(dong) 人數因繼承或遺贈而變更時,不受前項二十一人之限製。
股東(dong) 應以全體(ti) 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yu) 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
*(1)(有限公司)公司二(一)②;(國籍)國籍一;(住所)民二○;(2)(繼承)民十一四七以下;(遺贈)民十二○○以下;(1)(2)(人數限製之例外)外人投資一七,華僑(qiao) 投資一七;(3)(章程)公司一○一;(本公司)公司三②。
第九十九條(有限責任)
各股東(dong) 對於(yu) 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wei) 限。
*(有限責任)公司十一四(一)、一五四;(出資額)公司一○一、十一○、四十二。
第一百條(履行出資)
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dong) 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得由主管機關(guan) 分別性質,斟酌情形以命令定之。
*(1)(資本總額)公司一○一;(分期繳款)公司一四○、一五二、四一九、三五八;(2)(主管機關(guan) )公司五;(命令)法規標準四~七。
第一百零一條(章程內(nei) 容與(yu) 備置義(yi) 務)
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ye) 。
三股東(dong) 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dong) 出資額。
五盈餘(yu) 及虧(kui) 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六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七董事人數及姓名;置有董事長者,其姓名。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九公司為(wei) 公告之方法。
十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yu) 本公司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章程有虛偽(wei) 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guan) 規定處罰。
*(1)(公司章程)公司九八(三);(公司名稱)公司一八;(所營事業(ye) )公司一五、一六;(資本總額)公司一○○、四十二;(出資額)公司九九、一○三(一)①;(盈餘(yu) 分派)公司十十二;(董事)公司一○八;(罰鍰)公司四四八;(罰金)刑三三。
第一百零二條(股東(dong) 表決(jue) 權)
每一股東(dong) 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jue) 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jue) 權。
政府或法人為(wei) 股東(dong) 時,準用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
*(1)(章程)公司九八(三)、一○二;(2)(政府或法人為(wei) 股東(dong) )公司二七、一八一。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dong) 名簿)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dong) 名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股東(dong) 出資額及其股單號數。
二各股東(dong) 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dong) 名簿於(yu) 本公司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股東(dong) 名簿有虛偽(wei) 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guan) 規定處罰。
*(1)(2)(本公司)公司三(二);(住所)民二○;(2)(公司負責人)公司八。
第一百零四條(股單)
公司於(yu) 設立登記後,應發給股單,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股東(dong) 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
四發給股單之年、月、日。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但書(shu)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於(yu) 前項股單準用之。
*(1)(設立登記)公司六、三八九、四十二;(股單)公司一○五;(2)(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公司一六一~一六六。
第一百零五條(股單之製作)
公司股單,由全體(ti) 董事簽名、蓋章。
*(董事)公司一○八;(簽名蓋章)民三(一),票據六、五。
第一百零六條(資本增減與(yu) 組織變更)
公司不得減少其資本總額,如須增資,應經股東(dong) 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dong) 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yi) 務。
前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dong) ,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wei) 同意。
有第一項但書(shu) 情形是,得經全體(ti) 股東(dong) 同意,由新股東(dong) 參加。
前項情形,其股東(dong) 在七人以上時,得經股東(dong) 全體(ti) 同意,變更其組織為(wei)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對於(yu) 第一項增資準用之。
*(1)(增資)公司四一五、四十二;(2)(修正章程之同意)公司十一三、四七;⑷(變更組織)公司一○七、十一三、七七。
第一百零七條(變更組織之通知公告及債(zhai) 務承擔)
公司為(wei) 變更組織之決(jue) 議後,應即向各債(zhai) 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zhai) 務。
*(1)(變更組織)公司十一三、七六、一○七;(公告)公司二八;(登記)公司四○七;(2)(債(zhai) 務承擔)民三○○~三○六。
第一百零八條(執行業(ye) 務之機關(guan) )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ye) 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就有行為(wei) 能力之股東(dong) 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wei) 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代表公司之董事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nei) 有住所。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於(yu) 董事準用之。
*(1)(董事)公司八(一)、一○一(一)⑦;(行為(wei) 能力)民七五~八五;(章程)公司九八(三)、一○一;(2)(國籍)國籍一;(住所)民二○。
第一百零九條(不執行業(ye) 務股東(dong) 之監察權)
不執行業(ye) 務之股東(dong) ,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1)(監察權)公司四八;(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公司二一六~二二七。
第一百十條(表冊(ce) 之編造)
每屆營業(ye) 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ce) ,分送各股東(dong) ,請其承認。
前項表冊(ce) 送達後逾一個(ge) 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wei) 承認。
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yu) 有限公司準用之。
*(1)(營業(ye) 年度)商會(hui) 六;(董事)公司八(一)、一○八;(1)(2)(表冊(ce) 之承認)公司二三○、三三一。
第一百十一條(出資之轉讓)
股東(dong) 非得其他全體(ti) 股東(dong) 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yu) 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dong) 有優(you) 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wei) 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guan) 股東(dong) 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ti) 股東(dong) 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yu) 他人。
法院依強製執行程序,將股東(dong) 之出資轉讓於(yu) 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ti) 股東(dong) ,於(yu) 二十日內(nei) ,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wei) 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guan) 股東(dong) 及其出資額事項。
*(1)(出資轉讓)公司五五;(出資)公司九九~一○一;(3)(董事)公司八(一)、一○八。
第一百十二條(盈餘(yu) 公積)
公司於(yu) 彌補虧(kui) 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yu) 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wei) 法定盈餘(yu) 公積。但法定盈餘(yu) 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yu) 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dong) 全體(ti) 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yu) 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出法定盈餘(yu) 公積時,各科二萬(wan) 元以下罰金。
*(1)(彌補虧(kui) 損)公司二三二;(分派盈餘(yu) )公司一○一(一)⑤;(3)(公司負責人)公司八。
第一百十三條(變更章程、合並、解散、清算之準用規定)
公司變更章程、合並、解散及清算,準準用無限公司有關(guan) 之規定。
*(無限公司有關(guan) 規定)公司七一~九七。
第四章
兩(liang) 合公司
第一百十四條(兩(liang) 合公司組織與(yu) 股東(dong) 責任)
兩(liang) 合公司以無限責任股東(dong) 與(yu) 有限責任股東(dong) 組織之。
無限責任股東(dong) ,對公司債(zhai) 務負連帶無限清償(chang) 責任;有限責任股東(dong) ,以出資額為(wei) 限,對於(yu) 公司負其責任。
*(1)(兩(liang) 合公司)公司二(一)③;(無限責任股東(dong) )公司十一五、六○、六一;(2)(連帶無限清償(chang) 責任)民二七三;(有限責任)公司九九、一五四。
第一百十五條(無限公司)
兩(liang) 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無限公司規定)公司四○~九七。
第一百十六條(章程之內(nei) 容)
兩(liang) 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東(dong) 之責任為(wei) 無限或有限。
*(無限公司之章程)公司四一。
第一百十七條(有限責任股東(dong) 之出資限製)
有限責任股東(dong) ,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wei) 出資。
*(信用勞務出資)公司四三,民六六七、七○二。
第一百十八條(有限責任股東(dong) 之監督權)
有限責任股東(dong) ,得於(yu) 每營業(ye) 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ye) 務及財產(chan) 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dong) 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帳目、業(ye) 務及財產(chan) 之情形。
對於(yu) 前項之檢查,有妨礙行為(wei) 者,各科二萬(wan) 元以下罰金。
*(1)(營業(ye) 年度)商會(hui) 六;(監督權)公司一○九;(1)(2)(有限責任股東(dong) )公司十一四、十一六。
第一百十九條(有限責任股東(dong) 之出資轉讓)
有限責任股東(dong) ,非得無限責任股東(dong) 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yu) 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yu) 前項準用之。
*(出資之轉讓)公司五五、十一一。
第一百二十條(競業(ye) 禁止責任之免除)
有限責任股東(dong) ,得為(wei) 自己或他人,為(wei) 與(yu) 本公司同類營業(ye) 之行為(wei) ,亦得為(wei) 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dong) ,或合夥(huo) 事業(ye) 之合夥(huo) 人。
*(同類營業(ye) 行為(wei) )公司六四、十一五。
第一百二十一條(表見無限責任股東(dong) 之責任)
有限責任股東(dong) ,如有可以另人信其為(wei) 無限責任股東(dong) 之行為(wei) 者,對於(yu) 善意第三人,負無限責任股東(dong) 之責任。
*(表見股東(dong) 責任)公司六二、十一五;(無限股東(dong) 責任)公司十一四(二)。
第一百二十二條(業(ye) 務執行及代表公司之禁止)
有限責任股東(dong) ,不得執行公司業(ye) 務及對外代表公司。
*(執行業(ye) 務)公司四五、四六、十一五;(代表公司)公司五六、五八、十一五。
第一百二十三條(退股之限製與(yu) 出資之繼承)
有限責任股東(dong) ,不因受禁治產(chan) 之宣告而退股。
有限責任股東(dong) 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
*(1)(禁治產(chan) 宣告)民一四;(退股)公司六五、六六、十一五、十二四;(2)(死亡)民六;(繼承人)民十一三八以下。
第一百二十四條(退股)
有限責任股東(dong) 遇有非可歸責於(yu) 自己之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dong) 過半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準其退股。
*(退股)公司六五、六六、十一五;(聲請)民訴十二二。
第一百二十五條(除名)
有限責任股東(dong)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ti) 無限責任股東(dong) 之同意,將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資義(yi) 務者。
二有不正當行為(wei) ,妨害公司利益者。
前項除名,非通知該股東(dong) 後,不得對抗之。
*(1)(2)(除名)公司六七、十十二;(2)(通知)民九四、九五、九七。
第一百二十六條(解散與(yu) 變更組織)
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dong) 全體(ti) 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yu) 股東(dong) 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dong) 或有限責任股東(dong) ,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dong) 全體(ti) 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dong) 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wei) 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dong) 與(yu) 有限責任股東(dong) ,以全體(ti) 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wei) 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1)(無限或有限責任股東(dong) )公司十一四(二);(解散)公司九~十一、七一、三一五、十一三、十一五;(2)(3)(變更組織)公司七六(一)、一○六、一○七、七二、三一五。
第一百二十七條(清算人)
清算由全體(ti) 無限責任股東(dong) 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dong) 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
*(選任清算人)公司七九~八一、三二二;(解任清算人)公司八二、三二三。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節設立
第一百二十八條(發起人之限製)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七人以上為(wei) 發起人,其中須半數以上在國內(nei) 有住所。
無行為(wei) 能力人或限製行為(wei) 能力人,不得為(wei) 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wei) 發起人。但法人為(wei) 發起人者,以公司為(wei) 限。
*(1)(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二(一)④、三一五(一)④;(發起人)公司十二九;(住所)民二○,華僑(qiao) 投資一七,外人投資一七;(2)(行為(wei) 能力)民一三;(3)(政府或法人)公司二七,民二五二六;(公司)公司一。
第一百二十九條(章程之絕對應載事項)
發起人應以全體(ti) 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ye) 。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七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簽名蓋章)民三(一);(公司名稱)公司二、一八、一九;(股份總額)公司一三二、一三七、四二二;(每股金額)公司一五六、一四○、一四一、一六二;(本公司所在地)公司三;(公告方法)公司二八;(董事監察人之人數與(yu) 任期)公司一九二、一九五、二一六、二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