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ce) 的有效期和續展
《馬德裏協定》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ce) 有效期為(wei) 20年,從(cong) 國際注冊(ce) 日起算,有效期屆滿前可以繳納規費續展20年。但1996年生效的《共同實施細則》規定,受《馬德裏協定》約束的國際注冊(ce) ,申請續展的規費必須以10年為(wei) 期,分兩(liang) 期進行繳納,並且在繳納第二期規費時適用續展的程序和要求。
《馬德裏議定書(shu) 》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ce) 有效期為(wei) 10年,從(cong) 國際注冊(ce) 日起算,以10年為(wei) 期進行續展。因此,在目前的商標國際注冊(ce) 實務中,所有的國際注冊(ce) 均應從(cong) 國際注冊(ce) 日開始計算有效期,並以10年為(wei) 期進行續展。
在有效期內(nei) 未能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ge) 月的寬展期,但需繳納寬展費。未申請辦理續展並繳費的商標國際注冊(ce) 在有效期屆滿後失效,國際局將通知各個(ge) 被指定締約方的主管局未續展的情況並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