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閩島的稅務受1990年納閩離岸商業(ye) 活動法規管,而納閩的離岸公司及外地離岸公司須每年通過納閩島信托公司遞交報稅表。
純投資控股的公司無須繳稅,但還是要遞交以法定聲明方式作出的報稅表。此外,注冊(ce) 納閩公司以下收入獲豁免稅項:1、離岸公司取得的股息,或從(cong) 離岸公司取得的股息;2、受益人從(cong) 離岸信托取得的分派;3、非居民或其他注冊(ce) 納閩公司離岸公司所取得的使用費;4、在若幹情況下從(cong) 離岸公司取得的利息,或離岸公司所取得的利息。
一、以下收入免繳所得稅
1、從(cong) 納閩實體(ti) 收獲的股息;
2、由受益人從(cong) 納閩信托和基金會(hui) (包括伊斯蘭(lan) )獲得的分布;
3、由納閩合夥(huo) 人(其中包括伊斯蘭(lan) 合夥(huo) 人)所分派的利潤;
4、由居民,非居民,或其他納閩實體(ti) 發布給該納閩實體(ti) 的利息;
5、根據ITA第4A(i)及(ii)協議,由非居民或從(cong) 其他納閩實體(ti) 繳付給該納閩實體(ti) 的特許權使用費,質詢費和服務費;
6、根據ITA第4F協議,由非居民繳付給該納閩實體(ti) 的其他收益或利潤。
二、以下活動免繳預扣稅
1、由納閩實體(ti) 支付給非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服務費用,谘詢費,或根據ITA第4F協議下的其他收益或利潤;
2、由納閩授權租賃公司支付給非居民的使用動產(chan) 租賃費用。
三、以下活動印花稅豁免
由納閩實體(ti) 執行的所有有關(guan) 納閩商業(ye) 活動的文件,包括章程/組織文件以及股份轉讓協議書(shu) ,其印花稅一概可豁免。
四、其他免稅項目
1、非公民(個(ge) 人)作為(wei) 納閩實體(ti) 的董事,其董事酬金是免稅的;
2、非公民(個(ge) 人)就業(ye) 於(yu) 納閩實體(ti) 擔任管理人員,就職在納閩島或在其銷售辦事處或LFSA批準的共設辦事處,其總收入的50%是免稅的;
3、就業(ye) 於(yu) 納閩實體(ti) 的馬來西亞(ya) 公民,就職在納閩島,其房屋津貼的50%是免稅的;
4、任何合資格提供專(zhuan) 業(ye) 服務於(yu) 納閩實體(ti) 的人士,如法律,會(hui) 計,財務及秘書(shu) 服務,其65%的法定收入是免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