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8 月1 日生效的《金融服務(豁免)規定》(下稱“新規定”)修改了英屬維爾京群島(下稱“BVI”)的法律,為(wei) 私人信托公司提供了一個(ge) 新的豁免機製。根據新規定,在BVI 成立的擬作為(wei) “無酬受托人”或從(cong) 事“關(guan) 聯信托業(ye) 務”的公司,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從(cong) 而免於(yu) 遵守1990 年《銀行和信托公司法》要求持有信托執照的規定。1991 年《銀行和信托公司(申請程序)指引》已被廢止,不再具有約束力。
私人信托公司的資格
為(wei) 了符合豁免機製的要求,公司必須是一間BVI 商業(ye) 公司,組織形式為(wei) 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如公司最初是BVI 國際商業(ye) 公司(2007 年1 月1 日後重新登記為(wei) BVI商業(ye) 公司),仍可適用豁免機製,但必須修改其章程大綱,以符合2004 年《BVI 商業(ye) 公司法》的相關(guan) 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