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下稱“開曼”)已經實施新法規,私人信托公司可免於(yu) 遵守有關(guan) 受托人須持有執照的要求。開曼是迄今唯一一個(ge) 要求私人信托公司取得信托執照的主要離岸司法管轄區。《特殊信托(替代性體(ti) 製)法》(STAR 立法)也有相應變化,允許受豁免的開曼私人信托公司作為(wei) 特殊信托的受托人。
豁免體(ti) 製
在新頒布的2008 年《私人信托公司規定》(下稱“新規定”)下,若一間開曼私人信托公司僅(jin) 從(cong) 事關(guan) 聯信托業(ye) 務並且已經在開曼金融管理局(CIMA)注冊(ce) ,則該私人信托公司無需取得信托執照。
關(guan) 聯信托業(ye) 務
如何判斷開曼私人信托公司是否從(cong) 事新規定所稱的關(guan) 聯信托業(ye) 務(connected trustbusiness)?這完全要看基礎信托資產(chan) 的信托成立人/財產(chan) 授予人之間的關(guan) 係:即每一位信托成立人/財產(chan) 授予人必須是其他信托成立人/財產(chan) 授予人的關(guan) 聯人。“關(guan) 聯人”定義(yi) 的外延很廣:包括具有血緣和婚姻關(guan) 係的自然人之間的關(guan) 係、同一集團內(nei) 部不同公司之間的關(guan) 係以及特定股東(dong) 和公司之間的關(guan) 係。新規定並未要求信托受益人是關(guan) 聯人。大部分由各家族設立及為(wei) 各家族設立的私人信托公司,將很容易符合關(guan) 聯人標準。
新規定下的其他要求包括:公司必須在開曼設立,並且具有由信托執照持有人提供的注冊(ce) 辦事處;公司必須在其注冊(ce) 辦事處置備相關(guan) 信托契據和信托文件的副本;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使用“Private Trust Company”(私人信托公司)的字眼,或者使用其縮寫(xie) 字母“PTC”。
注冊(ce) 公司
開曼私人信托公司在成立之前或者之後的任何階段,均無需獲得開曼金融管理局或其他任何機構的批準。在先前針對開曼私人信托公司的行政許可和監管體(ti) 製下,公司必須進行重大事宜披露,並受持續性監管,且有義(yi) 務對年度賬戶進行審計。這些要求和義(yi) 務現已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一個(ge) 基本的注冊(ce) 要求。反洗錢/反恐融資(AML/CFT)核查現在由提供注冊(ce) 辦事處的持照受托人進行。新規定並未要求對任何人披露有關(guan) 信托成立人/財產(chan) 授予人或者受益人的詳細情況。此外,開曼私人信托公司雖不再需要繳付任何執照費用,但必須繳付首次注冊(ce) 費; 此後,每年須繳付年度注冊(ce) 費。必須向開曼金融管理局存檔一份聲明。內(nei) 容是聲明公司及其董事的名稱(姓名);提供公司注冊(ce) 辦事處的信托執照持有者的名稱;公司僅(jin) 從(cong) 事關(guan) 聯信托業(ye) 務;以及公司符合新規定
要求。當然,開曼私人信托公司若有需要,仍然可以取得有限製的信托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