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列支敦士登)瓦杜茲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
根據1926年1月20日通過的個(ge) 人和公司法(簡稱PGR)第552章及1926年2月19日的LLGBI,第4號,特此創立基金會(hui) ,名稱為(wei) :
         XX基金會(hui)
基金會(hui) 由法人創立,其期限不受限製。

 

第二章
所在地
1. 基金會(hui) 所在地為(wei) 瓦杜茲(zi) 。
2.根據基金會(hui) 管理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可隨時將基金會(hui) 所在地遷往國外的其他地方。
3.所有在基金會(hui) 創立和存在期間建立的法律管理處於(yu) 基金會(hui) 所在地有效法律之下。基金會(hui) 受理法院為(wei) 基金會(hui) 所在地的主管法院。
4.本基金會(hui) 沒有注冊(ce) 入公開登記冊(ce) 內(nei) 。
5.如果基金會(hui) 需要遷址,隻要基金會(hui) 新的所在地沒有強製性規定要求進行改動的,則當時有效的PGR法律規定依然適用於(yu) 基金會(hui) 。

 

第三章
宗旨
本基金會(hui) 的宗旨是:對基金會(hui) 資產(chan) 的投資、管理以及捐贈於(yu) 通過附加章程和細則可指定的受益人。除了家庭成員之外,受益人也可以是不屬於(yu) 家庭的第三方,或者公益性的組織和機構。
本基金會(hui) 用於(yu) 承擔受益人的生活、教育、健康費用;保障和/或改善整體(ti) 生活狀況;對受益人給予廣義(yi) 上的經濟支持;以及其他類似用途。
基金會(hui) 資產(chan) 可以投資有價(jia) 證券、股權、其他權利和不動產(chan) 。基金會(hui) 可從(cong) 事所有為(wei) 完成和實現基金會(hui) 宗旨而進行的合法交易,並且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抵押基金會(hui) 財產(chan) 以及發放/接受貸款。

 

第四章
基金會(hui) 專(zhuan) 項基金
1. 基金會(hui) 專(zhuan) 項基金資產(chan) 額為(wei) 30,000.00(三萬(wan) 瑞士法郎)
2. 基金會(hui) 的專(zhuan) 項基金可隨時在遵守本章程或附加章程的情況下,經由管理委員會(hui) 決(jue) 定而增加或減少。

 

第五章
期限
1. 基金會(hui) 的期限不受限製。
2. 基金會(hui) 隻有出於(yu) 重大原因、在管理委員會(hui) 投票一致通過的情況下才可以被撤消,比如說在:實現基金會(hui) 目標時;或無法實現基金會(hui) 目標時。

 

第六章
組織結構
基金會(hui) 的組織結構由以下構成:
a) 基金會(hui) 管理委員會(hui)
b) 必要的審計單位

 

第七章
基金會(hui) 管理委員會(hui)
1. 基金會(hui) 管理委員會(hui) 是本基金會(hui) 的最高機構,享有所有法律規定的基金會(hui) 最高權力機構應有的權利和許可。
2. 基金會(hui) 管理委員會(hui) 由一個(ge) 或多個(ge) 自然人或法人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員的固定住所必須在列支敦士登公國。
3. 管理委員會(hui) 成員的改選、增補或罷免須獲基金會(hui) 管理委員會(hui) 半數以上表決(jue) 通過。如果管理委員會(hui) 已無任何成員留下或者所留下的成員無行為(wei) 能力的,任命新的管理委員會(hui) 的權利則落在法定代理人身上。
4. 管理委員會(hui) 的任期不受時間限製。

 

第八章
業(ye) 務執行和代表
1. 管理委員會(hui) 對基金會(hui) 的業(ye) 務執行負責,並以不受限的方式對外代表基金會(hui) ,尤其是當麵對國外法院和政府管理部門時。
2. 管理委員會(hui) 可在特殊情況下授予管理委員會(hui) 某位成員或者第三方以簽名有效權來管理和代表基金會(hui) 。
3. 享有基金會(hui) 簽名的有效權的管理委員會(hui) 成員無需向第三方出示對他們(men) 安排和權限的授權證明,但是他們(men) 必須遵守已存在的管理委員會(hui) 決(jue) 議。任何以基金會(hui) 名義(yi) 而未通過管理委員會(hui) 決(jue) 議的行為(wei) 需由個(ge) 人承擔全部責任。
4. 基金會(hui) 承諾每年給予每個(ge) 管理委員會(hui) 成員酬金,其具體(ti) 金額由管理委員會(hui) 決(jue) 定。管理委員會(hui) 成員在行使其職責時個(ge) 人費用和酬勞由基金會(hui) 來支付。相同的原則也適用於(yu) 對管理委員會(hui) 或單個(ge) 委員會(hui) 成員進行控告或訴訟時所產(chan) 生的費用。
5. 管理委員會(hui) 在某方麵專(zhuan) 業(ye) 知識不足時或按常規可以進行工作委派。協助人員、也包括協助指導資產(chan) 投資和資產(chan) 管理的人員,都必須是由管理委員會(hui) 所授權的行為(wei) ,其費用和酬金由基金會(hui) 資金來支付。

 

第九章
簽名有效權
簽名方式和簽名有效權由管理委員會(hui) 決(jue) 定。

 

第十章
基金會(hui) 管理委員會(hui) 的成立和決(jue) 定
1. 如果管理委員會(hui) 由多名成員構成,則管理委員會(hui) 自行構成,選舉(ju) 產(chan) 生一名主席,必要時再選舉(ju) 產(chan) 生一個(ge) 副主席和秘書(shu) 。
管理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隻有在按規定召集了所有成員,並且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會(hui) 議的情況下才有效。所有決(jue) 議需經過出席會(hui) 議的成員表決(jue) 半數以上通過成立。在相同票數的情況下,由管理委員會(hui) 主席作最後決(jue) 定。
2. 如果管理委員會(hui) 由兩(liang) 名成員構成,其決(jue) 議需一致通過。
3. 如果管理委員會(hui) 由僅(jin) 一名成員構成,由他獨立作決(jue) 定。
4. 管理委員會(hui) 的決(jue) 議必須作筆錄,並由所有到席成員簽字確認。
5. 管理委員會(hui) 必須每年應主席的邀請至少召開一次大會(hui) ,會(hui) 議地點可選擇在基金會(hui) 所在地或者管理委員會(hui) 所指定的其他地點。
6. 管理委員會(hui) 決(jue) 議也可以通過通告、信件、傳(chuan) 真、郵件或電話途徑來表決(jue) ,在這種情況下,須獲得所有成員一致通過。

 

第十一章
審計單位
基金會(hui) 管理委員會(hui) 可隨時任命一人或多人構成審計單位。

 

第十二章
受益人
1. 基金會(hui) 成立時的創辦人或成立後的管理委員會(hui) 來指定受益人,此外也可批準一定金額為(wei) 慈善事業(ye) 捐款或為(wei) 慈善目的做長期準備金。管理委員會(hui) 可自行判斷隨時將全部或部分基金會(hui) 資產(chan) (包括利潤或資產(chan) 收益)向一個(ge) 或多個(ge) 受益人分配資金。
2. 管理委員會(hui) 不得接受基金會(hui) 的任何資助,但卻不包括管理委員會(hui) 成員對其專(zhuan) 業(ye) 服務的補償(chang) 要求及此相關(guan) 的所有費用報銷要求。
3. 對所指定受益人的資金分配、分配時間和分配多少由管理委員會(hui) 來決(jue) 定。管理委員會(hui) 沒有義(yi) 務必須要在某一時段內(nei) 采取資金分配;相反地,管理委員會(hui) 可以將全部或者一部分利潤或者資產(chan) 收益以他認為(wei) 好的方式進行積累,並且無需對其中一部分利潤或收益在規定某一年進行資金分配。他可以將這一部分解釋為(wei) 基金會(hui) 財產(chan) 的累加。
4. 這裏明確說明,所指定的受益人既不是基金會(hui) 當事人,也不是基金會(hui) 權利人或債(zhai) 權人,所以受益人除了擁有章程、附加章程、細則和/或管理委員會(hui) 所確定的物質權外,對基金會(hui) 不能要求享有任何其他權益。
5. 根據個(ge) 人和公司法第932a章68節(Art. 932a/68 PGR),基金會(hui) 管理委員會(hui) 的報告義(yi) 務僅(jin) 在麵對受益權利人和受益接受者、涉及到受益情況、規模和時間時。絕對不允許管理委員會(hui) 對候補權利人采取報告義(yi) 務。

 

第十三章
受益
1. 對基金會(hui) 受益人及受益財產(chan) 不出具證書(shu) 或正式證明文件。
2. 包括利潤或資本收益在內(nei) 的受益財產(chan) 和所有基金會(hui) 資產(chan) 的分配與(yu) 任何沒收、查封和破產(chan) 程序無關(guan) 。
3. 不允許對已發生的或者待發生的受益財產(chan) 進行轉讓,受益財產(chan) 不能成為(wei) 某一項抵押權、債(zhai) 務或抵押轉讓的對象。任何試圖轉讓受益財產(chan) 的受益人將剝奪其受益。

 

第十四章
附加規章和細則
成立基金會(hui) 和管理委員會(hui) 時,由創立人發布附加規章和細則。

 

第十五章
會(hui) 計製度
對於(yu) 業(ye) 務情況的記錄必須做到可以隨時掌握基金會(hui) 的狀況。

 

第十六章
清算和終止
1. 基金會(hui) 管理委員會(hui) 在章程、附加章程、或細則的框架下來對基金會(hui) 的清算進行表決(jue) 。
2. 基金會(hui) 的終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3. 不管是創立人還是受益人都沒有權利或許可來獨自撤消基金會(hui) 。

 

第十七章
法律代表
基金會(hui) 管理委員會(hui) 任命的代表在列支敦士登公國境內(nei) 。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