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9月15日起,根據開曼群島的《私人信托公司法2008》(該「法規」),私人信托公司獲豁免申領信托牌照。
在新的法規下,適用於(yu) 私人信托公司的條件如下:
該私人信托公司必須在開曼群島成立注冊(ce) 。
該私人信托公司必須由持有信托牌照的注冊(ce) 辦事處維持其運作。
公司名稱必須包含「私人信托公司」或「PTC」等字眼。
公司隻可經營關(guan) 連信托業(ye) 務。在關(guan) 連信托業(ye) 務中,每一委托人/出資者必須是一名與(yu) 所有其它人有關(guan) 連的人士。
請登入www.gazettes.gov.ky 參閱憲報副刊內(nei) 的《私人信托公司法2008》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