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委員會(hui) 根據2007年金融服務法(「金融服務法」)第93條、2005年證券法第155條和2005年保險法第130條而製訂2008年金融服務(綜合發牌及收費)規則(「該規則」)。該規則適用於(yu) 由金融服務委員會(hui) 發給牌照及受其監管的所有金融服務機構(銀行除外)。該規則自2008年3月22日起生效。
該規則使發牌程序更見暢順,讓金融服務委員會(hui) 能確保可更快地發出牌照。
該規則製訂了新的收費,現簡述如下:
處理費用
• 環球商業(ye) 許可證類別1(「GBL1」)公司的收費維持不變。
• 申請環球商業(ye) 許可證類別2(「GBL2」)時,須繳交100美元的處理費用;而年費則從(cong) 135美元調高至235美元。新的年費235美元適用於(yu) 所有的GBL公司,不論它們(men) 是在何時成立注冊(ce) 。
年費
• 申請GBL1及GBL2時,須實時繳交首次的年費,詳情見表2。
• 在許可證首次發出後,須在其後的每年7月1日繳交年費。
• 逾期繳交年費者,須一並繳交遞增的罰款,詳情見表3。
環球商業(ye) 許可證(「GBL」)宣告失效
• 如超過表3所列的期限仍未繳交有關(guan) 費用和征費,GBL即告失效。
• 如擬申請把已失效的GBL恢複為(wei) 有效的許可證,須符合金融服務委員會(hui) 製訂的條款和細則。
• 在申請把GBL恢複生效時,除了須繳交表3所列的費用和征費外,還須繳交表4所列的截至有關(guan) 申請之日為(wei) 止已累計的相應費用和征費。
• 自GBL已失效之日起計,如已超過12個(ge) 月,則金融服務委員會(hui) 將不受理欲把該許可證恢複生效的申請。
過渡條款
GBL如在:
• 2008年7月1日之前到期,持證人須在許可證到期時按比例繳交截至2008年6月30日為(wei) 止期間根據適用的相關(guan) 成文法則所訂明的費用。
• 2008年7月1日之後到期,持證人在截至2009年6月30日為(wei) 止的年度內(nei) 應繳交的費用,將是已繳交的費用與(yu) 表1所列的截至2009年6月30日為(wei) 止的年度內(nei) 應付的相應年費之間的差額。
表1 GBL(美元)
許可證 GBL1 GBL2
處理費用 500 100
年費 1,500 235*
* 此筆費用不包括須繳交給公司注冊(ce) 處的年度注冊(ce) 費65美元或由公司注冊(ce) 處厘定的任何其它費用
表2 許可證的首次年費(美元)
提交申請的月份 GBL1 GBL2
7月 - 9月 1,500 235
10月 - 12月 1,125 175
1月 - 3月 750 120
4月 - 6月 375 60
表3 說明 費用和征費(美元)
年費如在 GBL1 GBL2
到期日繳交 1,500 235
到期日後1個(ge) 月內(nei) 繳交 1,650 260
到期日起計超過1個(ge) 月但在3個(ge) 月內(nei) 繳交 1,875 300
到期日起計超過3個(ge) 月但在6個(ge) 月內(nei) 繳交 2,250 350
到期日起計超過6個(ge) 月但在12個(ge) 月內(nei) 繳交 3,000 470
表4 GBL恢複生效的費用和征費(美元)
說明 GBL1 GBL2
GBL恢複生效的費用 500 100
自GBL失效之日起計至申請GBL恢複生效之日為(wei) 止期間應付的征費 每月300* 每月50*
* 包括提交GBL恢複生效的申請之月份
有關(guan) 該規則的全部數據,請瀏覽www.fscmauritiu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