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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國際公司修訂法

2008年薩摩亞(ya) 國際公司修訂法(「該修訂法」)自2008年4月21日起生效,並組成1988年國際公司法(「主要法例」)的一部份,應與(yu) 主要法例一並閱讀。

現概述該修訂法的重要條文:

禁止不記名股份及債(zhai) 權證流通

• 凡於(yu) 2008年4月21日或之後成立注冊(ce) 的新公司,如持有不記名股份及/或債(zhai) 權證,必須把該等股份及債(zhai) 權證交給提供公司注冊(ce) 辦事處的受托人公司。

• 凡於(yu) 2008年4月21日之前發行的任何不記名股份及/或債(zhai) 權證,須自該日期起計的6個(ge) 月內(nei) (即「過渡期」),把該等不記名股份及/或債(zhai) 權證交給受托人公司保管。

• 如需延長過渡期,可向公司注冊(ce) 處提出書(shu) 麵申請,並附上:

• 申請延期的原因;

• 既定的費用;及

• 公司注冊(ce) 處認為(wei) 必需提供的其它數據。

押記存檔

• 任何人士如向公司注冊(ce) 處提交押記(文書(shu) 或陳述書(shu) )存檔,須於(yu) 存檔後7天內(nei) 向公司的注冊(ce) 辦事處提交已存檔的押記副本,否則,對公司的清盤人及任何債(zhai) 權人而言,該押記將屬無效。

股東(dong) 名冊(ce)

• 國際公司的股東(dong) 名冊(ce) 或該名冊(ce) 的副本,須於(yu) 公司成立注冊(ce) 之日起一個(ge) 月內(nei) 備存於(yu) 注冊(ce) 辦事處。任何公司如交由OIL薩摩亞(ya) 處理其成立注冊(ce) 事宜的,OIL將負責辦理此項手續。

• 凡於(yu) 2008年4月21日之前成立注冊(ce) 的薩摩亞(ya) 國際公司,須自該日期起計的6個(ge) 月內(nei) 遵守該修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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