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監察委員會(hui) 於(yu) 2010年7月29日公布,2010年新證券與(yu) 投資業(ye) 務法(「SIBA」)及2010年私募基金條例(該「條例」)的過渡期將被延長。
透過2010年證券與(yu) 投資業(ye) 務令(修訂附表8)及2010年私募基金(修訂)條例,英屬維爾京群島內(nei) 閣新修定了SIBA及該條例的過渡性條文。
SIBA及該條例於(yu) 2010年5月17取代1996年私募基金法,成為(wei) 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監察委員會(hui) 監管島上之私募基金和其他投資業(ye) 務相關(guan) 實體(ti) 的主要法律架構。
該過渡性條文適用於(yu) 之前己受廢除的私募基金法授權之現有公眾(zhong) 、私人及專(zhuan) 業(ye) 的私募基金。 他們(men) 指定了這些基金須依照SIBA某些部分列明的過渡日期及相關(guan) 或指定期限。這些條文亦適用於(yu) SIBA範圍內(nei) 的現有投資業(ye) 務相關(guan) 實體(ti) 。
SIBA之前訂定的兩(liang) 個(ge) 過渡日期:
2010年8月3日,相關(guan) 期限為(wei) 2010年5月17日至2010年8月2日。
2010年10月12日,相關(guan) 期限為(wei) 2010年5月17日至2010年10月11日。
經修定後,SIBA現指定2010年12月31日為(wei) 單一過渡日期,其指定期限為(wei) 2010年5月17日至2010年12月30日。
同樣地,於(yu) 該條例中指定2010年8月3日為(wei) 首個(ge) 的過渡日期,將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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