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英屬維爾京群島證券與(yu) 投資業(ye) 務法(「SIBA」)已正式立法,並於(yu) 2010年5月17日起生效。它取代英屬維爾京群島私募基金法,成為(wei) 英屬維爾京群島監管的私募基金和投資業(ye) 務的主要法例。
SIBA立法目的是加強投資業(ye) 務的監管平台及讓其更現代化,以展示英屬維爾京群島作為(wei) 經濟發展與(yu) 合作組織白名單成員的持續監管承諾。
SIBA包括以下內(nei) 容:
在某些方麵,SIBA為(wei) 現有基金提供了短期的過渡性條文。
例如,針對現有的私人和專(zhuan) 業(ye) 基金的法定會(hui) 計和審計標準將於(yu) 2010年8月3日生效,而其有關(guan) 的董事人數和職務任命的法規亦隨之執行。基金的銷售文件中必須包括投資警告字句。於(yu) 2010年10月12日起,該變動亦須於(yu) 專(zhuan) 業(ye) 基金的憲法文件中執行。
以上內(nei) 容並未全麵羅列現有基金和基金經理需采取的行動。因此,我們(men) 建議客戶征詢法律意見,以確保他們(men) 於(yu) 有關(guan) 時間表內(nei) 遵守SIBA各方麵的條例。
欲查詢詳情, 請致電4008-808098,與(yu) 我們(men) 瑞 豐(feng) 的客戶業(ye) 務經理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