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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菲律賓新稅務備忘錄的關注

2010年3月15日,菲律賓稅務局發布《稅務備忘錄》(下稱「RMO」)第26-2010號(簡稱RMO26-2010),旨在「讓稅務人員為(wei) 正在調查/核實的案件準備資產(chan) 清單,並輸入數據庫」。

其目的,如上述所示,是「為(wei) 了建立一套係統來開發數據庫,歸納正在接受調查/核實的納稅人資產(chan) 資料,以便未來需要向這些納稅人追討欠稅而進行訴訟程序時使用。」

稅務局能夠獲取的各類資料包括:1)不動產(chan) ;2)現金及銀行存款;3)應收帳;4)股票、債(zhai) 券及其它證券投資;5)汽車;以及6)其它資產(chan) ,例如珠寶或家具。這不僅(jin) 包括個(ge) 人物品,也包括與(yu) 納稅人業(ye) 務相關(guan) 的物品。提議指收集所得資料需要立即存入「數據庫」,當中包括「一項措施允許在追討欠稅時,若有搜查令,可查閱納稅人的資產(chan) 資料。」

換言之,稅務局希望收集納稅人的資料,不僅(jin) 用於(yu) 當前的追討欠稅工作,也可適用於(yu) 未來對納稅人可能發起的欠稅追討工作。同時,菲律賓政府也可以查閱這些資料。

這項建議引起大眾(zhong) 對該RMO的有效性與(yu) 合法性的質疑。

  1. 根據RMO,稅務人員可決定納稅人的哪些資產需要調查。根據菲律賓稅收法,稅務局可以通過要求納稅人提供資料,來判定其納稅義務。因此,稅務人員可以按照RMO合法地索取所需資料,銀行儲蓄資料除外(除非納稅人已身故,或者納稅人由於沒有財政能力履行其納稅義務而申請和解)。

    RMO並沒有對稅務人員索取納稅人銀行賬戶資料時,規定任何限製條件,就容許稅務人員查閱被調查的納稅人的銀行賬戶資料。

  2. 另外,稅務人員獲取資料的途徑也沒有明確規定,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法庭簽發的搜查令, 稅務人員不可沒收任何資產記錄。

  3. 具有爭議性的是,RMO侵犯了1987年憲法第2章第3條所賦予納稅人的銀行儲蓄資料免受無理搜查的安全權利,因為它並沒有對要求搜查的時間進行任何限製,因此侵犯了納稅人的憲法基本權利。

    過去,菲律賓最高法院認為,一條法令如果沒有「清晰明確地指出如何收集及如何處理資料」和沒有規定「何人於什麽情況以下及基於什麽目的,以對資料有控製和查閱權」,則該法令違反憲法。RMO僅指出稅務人員要根據資料係統部的副專員所規定的流程來羅列此資產清單。

  4. RMO似乎無條件允許稅務人員收取納稅人銀行儲蓄的資料,而根據法律該等資料應被視為機密資料,任何個人、政府官員或部門不得對該資料進行審查或索取。RMO賦予稅務人員的權利不屬法律規定的任何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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