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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冊成立塞舌爾基金會

於(yu) 2009年12月開始生效的塞舌爾《2009年基金會(hui) 法》,為(wei) 塞舌爾金融服務產(chan) 品組合添加了一名新成員:塞舌爾基金會(hui) 。基金會(hui) 除了廣泛地於(yu) 全球各地用作慈善目的之外,由於(yu) 沒有信托架構那麽(me) 複雜,因此私募基金會(hui) 應用於(yu) 財富管理的需求也逐漸地增加。私募基金會(hui) 先是在列支敦士登、巴拿馬和奧地利等民法管轄區首創先河,得以使用的,而近年來,越來越多普通法管轄區也開始引入基金會(hui) 立法(包括澤西州和巴哈馬州)。基金會(hui) 在中歐、拉丁美洲某些區域已經有多年曆史,而亞(ya) 洲對基金會(hui) 的興(xing) 趣也日漸上升。

基金會(hui) 為(wei) 一個(ge) 獨立法人實體(ti) ,享有其財產(chan) 的所有權(這與(yu) 信托不同,信托隻能由信托人營運並擁有財產(chan) )。一旦基金會(hui) 創辦人將其資產(chan) 轉移到基金會(hui) ,這些資產(chan) 將不再屬於(yu) 創辦人,並成為(wei) 基金會(hui) 的專(zhuan) 有資產(chan) 。由於(yu) 基金會(hui) 創辦人和受益人均不享有基金會(hui) 資產(chan) 的所有權,而基金會(hui) 的管理和控製亦由基金會(hui) 委員會(hui) 執行(委員會(hui) 可設立在有稅務優(you) 惠的司法管轄區),基金會(hui) 普遍地應用於(yu) 稅務安排,資產(chan) 保護,財富管理以及「非遺產(chan) 」繼承計劃。基金會(hui) 普遍采用「雙層結構」,即:外部資產(chan) 歸一家在塞舌爾的免稅國際商業(ye) 公司所有,而基金會(hui) 則較為(wei) 被動,因為(wei) 它的主要角色為(wei) 持有該國際商業(ye) 公司的股份。

塞舌爾基金會(hui) 之成立,需要按照《基金會(hui) 法》為(wei) 基金會(hui) 成立注冊(ce) ,並由一位或多位基金會(hui) 創立人簽署書(shu) 麵章程。完成注冊(ce) 後,塞舌爾國際商業(ye) 管理局(SIBA)會(hui) 為(wei) 基金會(hui) 簽發注冊(ce) 證書(shu) 。基金會(hui) 隻需向SIBA支付200美元的成立注冊(ce) 費用,而每年亦隻需(在基金會(hui) 的首次注冊(ce) 日周年日)向SIBA支付200美元之年費。

基金會(hui) 的資產(chan) 不得少於(yu) 1美元或其他任何等值貨幣。基金會(hui) 在注冊(ce) 後即可投入初期資產(chan) 。有別於(yu) 其他基金會(hui) 司法轄區,塞舌爾基金會(hui) 不強製要求在章程中說明其委員會(hui) 成員名稱,或在注冊(ce) 處存檔有關(guan) 資料。這有利於(yu) 保護隱私,因為(wei) 存檔的章程會(hui) 作為(wei) 公開信息而被搜尋。同樣,基金會(hui) 受益人名稱也不必在章程內(nei) 說明或於(yu) 注冊(ce) 處存檔。基金會(hui) 創立人乃在基金會(hui) 章程上簽署的一方,可代表自己或他人,並把初期資產(chan) 投入基金會(hui) 。因此,基金會(hui) 允許委任代理創立人。與(yu) 其它基金會(hui) 司法轄區一樣,章程中必須說明創立人姓名。由於(yu) 基金會(hui) 章程需要在注冊(ce) 處存檔(資料對公眾(zhong) 公開),因此為(wei) 了加強私隱,一般情況下會(hui) 使用代理創立人。

基金會(hui) 章程必須在注冊(ce) 處存檔,但規章則不要求存檔。基金會(hui) 必須有章程,而規章則可選擇性采用。基金會(hui) 一般會(hui) 使用規章來確保其受益人及權利分配等事宜的不被公開。

塞舌爾基金會(hui) 之目的可為(wei) 慈善,也可非為(wei) 慈善,或兩(liang) 者皆可;同時,可以為(wei) 讓一位或多位受益人受益,也可以為(wei) 了達到某個(ge) 特定目的(或兩(liang) 者皆可)而規劃。基金會(hui) 之目的必須包括管理基金會(hui) 的資產(chan) 與(yu) 收入,並在根據委員會(hui) 成員的決(jue) 議案,及按照章程和規章,將資產(chan) 與(yu) 收入分配給基金會(hui) 受益人;若基金會(hui) 出於(yu) 特定目的成立,則基金會(hui) 要促進該目標的實現。

基金會(hui) 委員會(hui) 負責管理基金會(hui) 及管理與(yu) 分配基金會(hui) 資產(chan) ,並負責實現其創立目標。塞舌爾基金會(hui) 必須有至少一名顧問,該顧問可為(wei) 一名自然人或一家企業(ye) 實體(ti) 。創立人可以擔任顧問,但是不能為(wei) 委員會(hui) 中唯一的顧問。基金會(hui) 顧問並沒有強製要求為(wei) 塞舌爾居民或為(wei) 注冊(ce) 顧問,但基於(yu) 稅務規劃考慮,此舉(ju) 甚為(wei) 普遍。塞舌爾基金會(hui) 必須擁有一名當地注冊(ce) 代理人,該代理人須擁有SIBA許可牌照為(wei) 基金會(hui) 提供服務。

基金會(hui) 可選擇委任保護人。若有委任保護人,其將具有限否決(jue) 權,於(yu) 某些特定的基金會(hui) 決(jue) 策時(例如增加或取消某位受益人或顧問)需要得到保護人的預先批準。同樣,在基金會(hui) 章程或規章中可規定創辦人或其他人擁有某些保留權,例如有權批準基金會(hui) 的投資活動,有權委任或解除顧問、保護人及受益人。基金會(hui) 創立人可通過章程或其它書(shu) 麵工具,將其作為(wei) 創立人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權力和義(yi) 務轉移給其指定的人選。

塞舌爾基金會(hui) 資產(chan) 是基金會(hui) 的專(zhuan) 有財產(chan) ,這代表其創立人和受益人均不享有基金會(hui) 資產(chan) 所有權。當基金會(hui) 創立人向基金會(hui) 投入資產(chan) ,該資產(chan) 即成為(wei) 基金會(hui) 的專(zhuan) 項資產(chan) ,不再屬於(yu) 創立人。基金會(hui) 資產(chan) 在根據規章規定進行分配前,不屬受益人。《基金會(hui) 法》通過下列各項,加強保護基金會(hui) 資產(chan) :

  • 條款保護塞舌爾基金會免受創辦人的債權人處置,當中包括即使有確鑿舉證(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而非可能性較高者),有關索償之限期為兩年;
  • 不包括國外強製承繼權法;
  • 對於沒有施加限製,在滿足一定條件前提下分配給受益人的資產,條款規定保護基金會對這些資產的所有權;
  • 可以限製受益人獲取資料的權利;及
  • 條文可以規定,若受益人對基金會的資產轉移或分配有所不滿,其資產所有權可被剝奪。

基金會(hui) 將豁免繳納塞舌爾企業(ye) 所得稅,預提稅,社會(hui) 保障資金及印花稅。然而基金會(hui) 必須對賬目進行如實記錄並妥善存檔,委員會(hui) 認為(wei) 此舉(ju) 可以如實反應基金會(hui) 的財務狀況,但是塞舌爾並不強製要求基金會(hui) 每年進行審計或申報財務賬目及其年度收益。《基金會(hui) 法》也容許外國基金會(hui) 在塞舌爾續存,以及塞舌爾基金會(hui) 至國外續存。《基金會(hui) 法》還容許兩(liang) 個(ge) 或以上的基金會(hui) 整合為(wei) 一個(ge) 新的基金會(hui) ,以及一個(ge) 基金會(hui) 與(yu) 另一個(ge) 基金會(hui) 合並。

總結而言,塞舌爾基金會(hui) 是一個(ge) 具有創意,多樣化,及穩健的實體(ti) ,它擁有多項優(you) 點,包括提供良好的資產(chan) 保護,易於(yu) 創建和管理,物有所值,以及高保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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