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yu) 2009年12月15日修正其「獲接納的海外司法地區表列」,以容許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ce) 公司於(yu) 香港上市。
是項決(jue) 定明顯簡化了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於(yu) 香港上市的程序,減省之前須於(yu) 其他獲接納的海外司法地區成立控股公司的步驟。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投資者現可采用更具成本效益的上市策略,具體(ti) 而言,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注冊(ce) 成本及法律費用均較百慕大及開曼群島為(wei) 低。
英屬維爾京群島乃重要及受歡迎的司法管轄區,估計逾百分之四十的亞(ya) 洲國際企業(ye) 及私人公司均於(yu) 該地注冊(ce) 。
香港現跟隨其他主要國際交易市場,包括美國納斯達克及紐約證券交易市場,倫(lun) 敦另類投資市場及新加坡證券交易市場,容許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