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政府多年來致力與(yu) 各成員同心協力,對國際社會(hui) 作出貢獻。貫徹一向的方針,英屬維京群島於(yu) 2002年已采納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對交換資訊及資訊透明度的原則,並承諾與(yu) 其他經合組織成員國商討相邊稅務資訊交換協定事宜。
英屬維京群島與(yu) 紐西蘭(lan) 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後,於(yu) 2009年8月已加入經合組織的白名單內(nei) 。
於(yu) 2009年12月7日,英屬維京群島亦與(yu) 愛爾蘭(lan)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於(yu) 倫(lun) 敦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定。
與(yu) 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之稅務資訊交換協定
此稅務資訊交換協定隻適用於(yu) 中國內(nei) 地,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該稅務資訊交換協定遵照英屬維京群島的一貫模式,但隻限於(yu) 交換有關(guan) 直接稅務的資料,並不包括間接稅務。預期該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將於(yu) 英屬維京群島之2011至2012稅務年度起生效,屆時雙方應已完成各自的內(nei) 部程序。根據該協定,雙方政府已經同意不會(hui) 對雙方的居民或國民實行稅務限製。雙方亦同意不參與(yu) 收集資料調查或要求取得與(yu) 某指定納稅人稅務無關(guan) 的資料。
連同早前與(yu) 美國、英國、澳洲、北歐七國(丹麥、法羅群島、芬蘭(lan) 、格陵蘭(lan) 、冰島、挪威及瑞典)、法國、紐西蘭(lan) 、荷蘭(lan) 、荷屬安地列斯及阿魯巴簽訂的十五項稅務資訊交換協定,英屬維京群島現今共已簽訂十七項稅務資訊交換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