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於(yu)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與(yu) 法國簽訂稅務資料交換協議,令其符合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經合組織) 早前收緊的白名單標準。
就最近與(yu) 法國簽訂的第十二份稅務協議,令新加坡符合經合組織的白名單資格;白名單成員國大體(ti) 上實施在國際間同意的稅務資料交換標準。
同日,新加坡亦和汶萊簽訂草案,為(wei) 尚待簽訂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引入新的國際稅務資料交換標準。此乃新加坡加入白名單後首份簽訂的草案。
新加坡已與(yu) 比利時、紐西蘭(lan) 、英國、丹麥、荷蘭(lan) 、澳洲、奧地利、挪威、卡塔爾、墨西哥及巴林簽訂相似協議。協議容許雙方交換信息,包括銀行戶口資料,藉以加強參與(yu) 國家的當地稅務執法。
此協議由新加坡財長尚達曼與(yu) 法國經濟、財政和就業(ye) 部長拉加德簽署。
尚達曼以書(shu) 麵表示:「對於(yu) 在稅務上與(yu) 新加坡的主要經濟夥(huo) 伴─法國加強合作,我實在深感榮幸。正如新加坡在全球洗黑錢問題上的努力,獲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高度評價(jia) ,最近的行動亦符合我們(men) 作為(wei) 負責任及管理優(you) 良的金融司法管轄區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