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ge) 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wei) 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liang) 個(ge) 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ge) 新的公司為(wei) 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及財產(chan) 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jue) 議之日起十日內(nei) 通知債(zhai) 權人,並於(yu) 三十日內(nei) 在報紙上公告。債(zhai) 權人自接到通知書(shu) 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未接到通知書(shu)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ei) ,可以要求公司清償(chang) 債(zhai) 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chan) 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及財產(chan) 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jue) 議之日起十日內(nei) 通知債(zhai) 權人,並於(yu) 三十日內(nei) 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zhai) 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yu) 債(zhai) 權人就債(zhai) 務清償(chang) 達成的書(shu) 麵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ce) 資本時,必須編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及財產(chan) 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ce) 資本決(jue) 議之日起十日內(nei) 通知債(zhai) 權人,並於(yu) 三十日內(nei) 在報紙上公告。債(zhai) 權人自接到通知書(shu) 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未接到通知書(shu)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ei) ,有權要求公司清償(chang) 債(zhai) 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ce) 資本不得低於(yu) 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ce) 資本時,股東(dong) 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wei) 增加注冊(ce) 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dong) 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ce) 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