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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公司法規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hui) 計製度。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hui) 計年度終了時編製財務會(hui) 計報告,並依法經會(hui) 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hui) 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hui) 計報告送交各股東(dong) 。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hui) 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dong) 大會(hui) 年會(hui) 的二十日前置備於(yu) 本公司,供股東(dong) 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hui) 計報告。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wei) 公司注冊(ce) 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kui) 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kui) 損。
  公司從(cong) 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dong) 會(hui) 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還可以從(cong) 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kui) 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yu) 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dong)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dong) 會(hui) 、股東(dong) 大會(hui) 或者董事會(hui) 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kui) 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dong) 分配利潤的,股東(dong) 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一百六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麵金額的發行價(jia) 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jia) 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wei) 公司資本公積金。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yu) 彌補公司的虧(kui) 損、擴大公司生產(chan) 經營或者轉為(wei) 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yu) 彌補公司的虧(kui) 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wei) 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yu) 轉增前公司注冊(ce) 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e) 務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dong) 會(hui) 、股東(dong) 大會(hui) 或者董事會(hui) 決(jue) 定。
  公司股東(dong) 會(hui) 、股東(dong) 大會(hui) 或者董事會(hui) 就解聘會(hui) 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jue) 時,應當允許會(hui) 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hui) 計憑證、會(hui) 計賬簿、財務會(hui) 計報告及其他會(hui) 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hui) 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hui) 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chan) ,不得以任何個(ge) 人名義(yi) 開立賬戶存儲(c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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