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zhai) 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jia) 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zhai) 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一百五十五條 發行公司債(zhai) 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後,應當公告公司債(zhai) 券募集辦法。
公司債(zhai) 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債(zhai) 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zhai) 券總額和債(zhai) 券的票麵金額;
(四)債(zhai) 券利率的確定方式;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zhai) 券擔保情況;
(七)債(zhai) 券的發行價(jia) 格、發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淨資產(chan) 額;
(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zhai) 券總額;
(十)公司債(zhai) 券的承銷機構。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zhai) 券的,必須在債(zhai) 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zhai) 券票麵金額、利率、償(chang) 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債(zhai) 券,可以為(wei) 記名債(zhai) 券,也可以為(wei) 無記名債(zhai) 券。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zhai) 券應當置備公司債(zhai) 券存根簿。
發行記名公司債(zhai) 券的,應當在公司債(zhai) 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債(zhai) 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債(zhai) 券持有人取得債(zhai) 券的日期及債(zhai) 券的編號;
(三)債(zhai) 券總額,債(zhai) 券的票麵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債(zhai) 券的發行日期。
發行無記名公司債(zhai) 券的,應當在公司債(zhai) 券存根簿上載明債(zhai) 券總額、利率、償(chang) 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zhai) 券的編號。
第一百五十九條 記名公司債(zhai) 券的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zhai) 券登記、存管、付息、兌(dui) 付等相關(guan) 製度。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債(zhai) 券可以轉讓,轉讓價(jia) 格由轉讓人與(yu) 受讓人約定。
公司債(zhai) 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第一百六十一條 記名公司債(zhai) 券,由債(zhai) 券持有人以背書(shu)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yu) 公司債(zhai) 券存根簿。
無記名公司債(zhai) 券的轉讓,由債(zhai) 券持有人將該債(zhai) 券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wei) 股票的公司債(zhai) 券,並在公司債(zhai) 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ti) 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 發行可轉換為(wei) 股票的公司債(zhai) 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發行可轉換為(wei) 股票的公司債(zhai) 券,應當在債(zhai) 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zhai) 券字樣,並在公司債(zhai) 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zhai) 券的數額。
第一百六十三條 發行可轉換為(wei) 股票的公司債(zhai) 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zhai) 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zhai) 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