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公司法規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wei) 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dong) 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jia) 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jia) 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發行價(jia) 格可以按票麵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麵金額,但不得低於(yu) 票麵金額。

  第一百二十九條 股票采用紙麵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麵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wei) 記名股票,也可以為(wei) 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wei) 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dong) 名冊(ce) ,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dong) 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dong) 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dong) 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dong) 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dong) 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dong) 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dong) 大會(hui) 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jue) 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jia) 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dong) 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shu) 和財務會(hui) 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shu) 。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yu)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jia) 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第二節 股份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dong) 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dong) 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dong) 以背書(shu)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yu) 股東(dong) 名冊(ce) 。
   股東(dong) 大會(hui) 召開前二十日內(nei) 或者公司決(jue) 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nei) ,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dong) 名冊(ce) 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dong) 名冊(ce) 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dong) 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nei) 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nei) 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nei) 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nei) ,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製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ce) 資本;
   (二)與(yu)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dong) 因對股東(dong) 大會(hui) 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jue) 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yu) 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nei) 注銷;屬於(yu) 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ge) 月內(nei) 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yu) 收購的資金應當從(cong) 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nei) 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wei) 質押權的標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dong) 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dong) 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hui) 計年度內(nei) 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hui) 計報告。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