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設立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製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hui) 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yu) 股份向社會(hui) 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wei) 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nei) 有住所。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yi) 務。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ce) 資本為(wei) 在公司登記機關(guan) 登記的全體(ti)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ti) 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yu) 注冊(ce) 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yu) 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liang) 年內(nei) 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nei) 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ce) 資本為(wei) 在公司登記機關(guan) 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ce) 資本的最低限額為(wei) 人民幣五百萬(wan) 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ce) 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ce) 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hui) 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hui) 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yu) 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認為(wei)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三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shu) 麵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chan) 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chan) 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ju) 董事會(hui) 和監事會(hui) ,由董事會(hui) 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yu) 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發起人向社會(hui) 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shu) ,並製作認股書(shu) 。認股書(shu) 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xie) 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shu) 應當附有發起人製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麵金額和發行價(jia) 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yi) 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hui) 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九條 發起人向社會(hui) 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guan) 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yi) 務。
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hui) 。創立大會(hui) 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shu) 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nei) 未召開創立大會(hui) 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hui) 召開十五日前將會(hui) 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hui) 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 認股人出席,方可舉(ju) 行。
創立大會(hui) 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guan) 於(yu) 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ju) 董事會(hui) 成員;
(四)選舉(ju) 監事會(hui) 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於(yu) 抵作股款的財產(chan) 的作價(jia) 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jue) 議。
創立大會(hui)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jue) 議,必須經出席會(hui) 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jue) 權過半數通過。
第九十二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hui) 或者創立大會(hui) 決(jue) 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hui) 應於(yu) 創立大會(hui) 結束後三十日內(nei) ,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shu) ;
(二)創立大會(hui) 的會(hui) 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wei) 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chan) 的實際價(jia) 額顯著低於(yu) 公司章程所定價(jia) 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wei) 所產(chan) 生的債(zhai) 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yu) 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九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wei) 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yu) 公司淨資產(chan) 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wei) 股份有限公司,為(wei) 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第九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dong) 名冊(ce) 、公司債(zhai) 券存根、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記錄、董事會(hui) 會(hui) 議記錄、監事會(hui) 會(hui) 議記錄、財務會(hui) 計報告置備於(yu) 本公司。
第九十八條 股東(dong) 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dong) 名冊(ce) 、公司債(zhai) 券存根、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記錄、董事會(hui) 會(hui) 議決(jue) 議、監事會(hui) 會(hui) 議決(jue) 議、財務會(hui) 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二節 股東(dong) 大會(hui)
第九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dong) 大會(hui) 由全體(ti) 股東(dong) 組成。股東(dong) 大會(hui) 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guan) 於(yu)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dong) 會(hui) 職權的規定,適用於(yu)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dong) 大會(hui) 。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dong) 大會(hui) 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hu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召開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kui) 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dong) 請求時;
(四)董事會(hui) 認為(wei) 必要時;
(五)監事會(hui) 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由董事會(hui) 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ju) 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hui)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職責的,監事會(hui) 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hui) 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dong)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應當將會(hui) 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yu) 會(hui) 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dong) ;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應當於(yu) 會(hui) 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dong)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yu) 會(hui) 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hui) 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dong) ,可以在股東(dong) 大會(hui) 召開十日前提出臨(lin) 時提案並書(shu) 麵提交董事會(hui) ;董事會(hui) 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nei) 通知其他股東(dong) ,並將該臨(lin) 時提案提交股東(dong) 大會(hui) 審議。臨(lin) 時提案的內(nei) 容應當屬於(yu) 股東(dong) 大會(hui) 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ti) 決(jue) 議事項。
股東(dong) 大會(hui) 不得對前兩(liang) 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jue) 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的,應當於(yu) 會(hui) 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dong) 大會(hui) 閉會(hui) 時將股票交存於(yu) 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dong) 出席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jue) 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jue) 權。
股東(dong) 大會(hui) 作出決(jue) 議,必須經出席會(hui) 議的股東(dong) 所持表決(jue) 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dong) 大會(hui) 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ce) 資本的決(jue) 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jue) 議,必須經出席會(hui) 議的股東(dong) 所持表決(jue)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chan) 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dong) 大會(hui) 作出決(jue) 議的,董事會(hui) 應當及時召集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由股東(dong) 大會(hui) 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jue) 。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dong) 大會(hui) 選舉(ju) 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的決(jue) 議,實行累積投票製。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製,是指股東(dong) 大會(hui) 選舉(ju) 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yu) 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jue) 權,股東(dong) 擁有的表決(jue) 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dong)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dong) 授權委托書(shu) ,並在授權範圍內(nei) 行使表決(jue) 權。
第一百零八條 股東(dong) 大會(hui) 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jue) 定作成會(hui) 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hui) 議的董事應當在會(hui) 議記錄上簽名。會(hui) 議記錄應當與(yu) 出席股東(dong) 的簽名冊(ce)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shu) 一並保存。
第三節 董事會(hui) 、經理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hui) ,其成員為(wei) 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hui) 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hui) 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hui) 、職工大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guan) 於(yu)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yu)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guan) 於(yu)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hui) 職權的規定,適用於(yu)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hui) 。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hui) 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hui) 以全體(ti) 董事的過半數選舉(ju) 產(chan) 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hui) 會(hui) 議,檢查董事會(hui) 決(jue) 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ju) 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hui) 每年度至少召開兩(liang) 次會(hui) 議,每次會(hui) 議應當於(yu) 會(hui) 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ti) 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jue) 權的股東(dong)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hui) ,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hui) 臨(lin) 時會(hui) 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nei)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hui) 會(hui) 議。
董事會(hui) 召開臨(lin) 時會(hui) 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hui) 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hui) 會(hui) 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ju) 行。董事會(hui) 作出決(jue) 議,必須經全體(ti) 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hui) 決(jue) 議的表決(jue) ,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hui) 會(hui) 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shu) 麵委托其他董事代為(wei) 出席,委托書(shu) 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hui) 應當對會(hui) 議所議事項的決(jue) 定作成會(hui) 議記錄,出席會(hui) 議的董事應當在會(hui) 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hui) 的決(jue) 議承擔責任。董事會(hui) 的決(jue) 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致使公司遭受嚴(yan) 重損失的,參與(yu) 決(jue) 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chang) 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jue) 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yu) 會(hui) 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hui) 決(jue) 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條關(guan) 於(yu) 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yu)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hui) 可以決(jue) 定由董事會(hui) 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dong) 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cong) 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四節 監事會(hui)
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hui) ,其成員不得少於(yu) 三人。
監事會(hui) 應當包括股東(dong) 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yu) 三分之一,具體(ti) 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hui) 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hui) 、職工大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
監事會(hui) 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hui) 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ti) 監事過半數選舉(ju) 產(chan) 生。監事會(hui) 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hui) 會(hui) 議;監事會(hui) 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hui)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hui) 會(hui) 議;監事會(hui) 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ju) 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hui) 會(hui) 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guan) 於(yu)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yu)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guan) 於(yu)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hui) 職權的規定,適用於(yu)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hui) 。
監事會(hui) 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hui) 每六個(ge) 月至少召開一次會(hui) 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lin) 時監事會(hui) 會(hui) 議。
監事會(hui) 的議事方式和表決(jue) 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hui) 決(jue) 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hui) 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jue) 定作成會(hui) 議記錄,出席會(hui) 議的監事應當在會(hui) 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nei) 購買(mai) 、出售重大資產(chan) 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chan) 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dong) 大會(hui) 作出決(jue) 議,並經出席會(hui) 議的股東(dong) 所持表決(jue)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hui) 秘書(shu) ,負責公司股東(dong) 大會(hui) 和董事會(hui) 會(hui) 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dong) 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yu) 董事會(hui) 會(hui) 議決(jue) 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ye) 有關(guan) 聯關(guan) 係的,不得對該項決(jue) 議行使表決(jue) 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jue) 權。該董事會(hui) 會(hui) 議由過半數的無關(guan) 聯關(guan) 係董事出席即可舉(ju) 行,董事會(hui) 會(hui) 議所作決(jue) 議須經無關(guan) 聯關(guan) 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hui) 的無關(guan) 聯關(guan) 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dong) 大會(hui) 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