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dong) 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dong) 向股東(dong) 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dong) 過半數同意。股東(dong) 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shu) 麵通知其他股東(dong) 征求同意,其他股東(dong) 自接到書(shu) 麵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複的,視為(wei) 同意轉讓。其他股東(dong) 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dong) 應當購買(mai) 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mai) 的,視為(wei) 同意轉讓。
經股東(dong) 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dong) 有優(you) 先購買(mai) 權。兩(liang) 個(ge) 以上股東(dong) 主張行使優(you) 先購買(mai) 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mai) 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ou) 先購買(mai) 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製執行程序轉讓股東(dong) 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ti) 股東(dong) ,其他股東(dong) 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ou) 先購買(mai) 權。其他股東(dong) 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you) 先購買(mai) 權的,視為(wei) 放棄優(you) 先購買(mai) 權。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dong) 的出資證明書(shu) ,向新股東(dong) 簽發出資證明書(shu) ,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dong) 名冊(ce) 中有關(guan) 股東(dong) 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dong) 會(hui) 表決(jue) 。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dong) 會(hui) 該項決(jue) 議投反對票的股東(dong) 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jia) 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dong) 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chan) 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ye) 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通過決(jue) 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決(jue) 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nei) ,股東(dong) 與(yu) 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dong) 可以自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決(jue) 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nei)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dong) 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dong) 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