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ce) 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ce) 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ce) 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ong) 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wei) 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chan) 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ong) 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hui) 計賬簿以外另立會(hui) 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guan) 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hui) 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guan) 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wan) 元以上三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 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 公司在合並、分立、減少注冊(ce) 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zhai) 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chan) ,對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或者財產(chan) 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chang) 債(zhai) 務前分配公司財產(chan) 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chan) 或者未清償(chang) 債(zhai) 務前分配公司財產(chan) 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六條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yu) 清算無關(guan) 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百零七條 清算組不依照本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chan) 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責令退還公司財產(chan) ,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八條 承擔資產(chan) 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guan) 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ye) 、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shu) ,吊銷營業(ye) 執照。
承擔資產(chan) 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guan) 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ye) 、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shu) ,吊銷營業(ye) 執照。
承擔資產(chan) 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zhai) 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範圍內(nei) 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公司登記機關(guan) 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一十條 公司登記機關(guan) 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guan) 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未依法登記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yi) 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yi) 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ge) 月未開業(ye) 的,或者開業(ye) 後自行停業(ye) 連續六個(ge) 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吊銷營業(ye) 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guan) 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三條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責令改正或者關(guan) 閉,可以並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利用公司名義(yi) 從(cong) 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的,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二百一十五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chan) 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