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ye) 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dong) 會(hui) 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e) 執照、責令關(guan) 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jue) 權的股東(dong) 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的股東(dong) 所持表決(jue)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yan) 重困難,繼續存續會(hui) 使股東(dong) 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jue)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dong) 表決(jue) 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dong)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dong) 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zhai) 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guan) 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chan) ,分別編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和財產(chan) 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zhai) 權人;
(三)處理與(yu) 清算有關(guan) 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e) 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chan) 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zhai) 權、債(zhai) 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chang) 債(zhai) 務後的剩餘(yu) 財產(chan) ;
(七)代表公司參與(yu) 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nei) 通知債(zhai) 權人,並於(yu) 六十日內(nei) 在報紙上公告。債(zhai) 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shu) 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未接到通知書(shu)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ei) ,向清算組申報其債(zhai) 權。
債(zhai) 權人申報債(zhai) 權,應當說明債(zhai) 權的有關(guan) 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zhai) 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zhai) 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zhai) 權人進行清償(chang) 。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chan) 、編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和財產(chan) 清單後,應當製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dong) 會(hui) 、股東(dong) 大會(hui) 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chan) 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hui) 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chang) 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chang) 公司債(zhai) 務後的剩餘(yu) 財產(chan)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dong) 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dong)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yu) 清算無關(guan) 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chan) 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chang) 前,不得分配給股東(dong) 。
第一百八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chan) 、編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和財產(chan) 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chan) 不足清償(chang) 債(zhai) 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chan) 。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chan) 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dong) 會(hui) 、股東(dong) 大會(hui) 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guan) ,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yu) 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yi) 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chan) 。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zhai) 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chan) 的,依照有關(guan) 企業(ye) 破產(chan) 的法律實施破產(chan) 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