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公司法規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wei) ,保護公司、股東(dong) 和債(zhai) 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hui) 經濟秩序,促進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e) 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chan) ,享有法人財產(chan) 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chan) 對公司的債(zhai) 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dong)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wei) 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dong) 以其認購的股份為(wei) 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dong) 依法享有資產(chan) 收益、參與(yu) 重大決(jue) 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cong) 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hui) 公德、商業(ye) 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監督,承擔社會(hui) 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分別登記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zhong) 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guan) 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發給公司營業(ye) 執照。公司營業(ye) 執照簽發日期為(wei)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ye) 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ce) 資本、實收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ye) 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換發營業(ye) 執照。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wei)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wei) 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wei) 住所。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製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dong)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yu)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e) 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e) 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wei) 對所投資企業(ye) 的債(zhai) 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e) 投資或者為(wei) 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hui) 或者股東(dong) 會(hui) 、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wei) 公司股東(dong) 或者實際控製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dong) 會(hui) 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dong) 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製人支配的股東(dong) ,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jue) 。該項表決(jue) 由出席會(hui) 議的其他股東(dong) 所持表決(jue) 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yu) 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hui) 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chan) 。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ye) 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hui) 法》組織工會(hui) ,開展工會(hui) 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wei) 本公司工會(hui) 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hui) 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yu) 公司簽訂集體(ti) 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jue) 定改製以及經營方麵的重大問題、製定重要的規章製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hui) 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組織,開展黨(dang) 的活動。公司應當為(wei) 黨(dang) 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dong) 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dong) 權利,不得濫用股東(dong) 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dong) 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dong) 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zhai) 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dong) 濫用股東(dong) 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dong) 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公司股東(dong) 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dong) 有限責任,逃避債(zhai) 務,嚴(yan) 重損害公司債(zhai) 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zhai) 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guan) 聯關(guan) 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dong) 會(hui) 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董事會(hui) 的決(jue) 議內(nei) 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dong) 會(hui) 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董事會(hui) 的會(hui) 議召集程序、表決(jue) 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jue) 議內(nei) 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dong) 可以自決(jue) 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nei) ,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dong) 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dong) 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dong) 會(hui) 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董事會(hui) 決(jue) 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jue) 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jue) 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guan) 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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