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公司的設立
第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目的
有限責任公司,可按本法規定,為(wei) 任何合法目的,由一人或數人設立。
第二條 章程的形式
(一)章程須用公證形式。章程應由全體(ti) 股東(dong) 簽署。
(二)如由代理人簽署,應以公證形式授予代理權,或由公證人簽名證明其代理權。
第三條 章程的內(nei) 容
(一)章程應載明:
1. 公司名稱及公司住所;
2. 公司經營對象;
3. 股本總額;
4. 每個(ge) 股東(dong) 對股本所應繳納的出資額(股本出資額)。
(二)如公司營業(ye) 定有期限,或股東(dong) 除出資外對公司尚承擔其它義(yi) 務時,此種規定也須載入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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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名稱
(一)公司名稱應表明公司的營業(ye) 範圍;或包含股東(dong) 姓名、或至少一名股東(dong) 姓名並加上表明其與(yu) 公司關(guan) 係的字樣。非股東(dong) 的他人姓名不得置於(yu) 公司名稱中。但公司是從(cong) 他人處受讓營業(ye) 的,允許保留原來的名稱(《商法典》第二十二條)。
(二)在任何情況下,公司名稱中必須有“有限責任”字樣。
第五條 編輯修改
(一)公司的股本總額至少為(wei) 五萬(wan) 德國馬克(約二萬(wan) 五千歐元)*,每一股東(dong) 的出資至少為(wei) 五百德國馬克。
(二)公司設立時,每一股東(dong) 隻能認繳一份基本出資。
(三)對於(yu) 每個(ge) 股東(dong) ,可以規定不同的基本出資數額,但均須為(wei) 一百德國馬克的整數倍。全部出資的總額必須等於(yu) 股本總額。
(四)如係實物出資,其標的物及實物出資所涉及的出資額均應在章程中確定。股東(dong) 必須在實物資本報告書(shu) 中說明關(guan) 於(yu) 實物出資折價(jia) 合理的主要情況;當該實物出資是將一個(ge) 企業(ye) 轉讓給公司時,還應說明該企業(ye) 前兩(liang) 個(ge) 營業(ye) 年度的經營業(ye) 績。
第六條 總經理
(一)公司設總經理一人或數人。
(二)隻有行為(wei) 能力不受限製的自然人才可以任總經理。在處理財產(chan) 事務時,全部或部分受允許保留(《民法典》第一千九百零三條)的被照管人,不得擔任總經理。因犯罪而按《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至二百八十三d條受到有罪判決(jue) 者,在判決(jue) 生效起五年內(nei) 不得任總經理;依官署命令將行為(wei) 人交付一定機關(guan) 看管的時間不計入五年期間之內(nei) 。如某人因法院判決(jue) 或行政官署的可執行的決(jue) 定,禁止從(cong) 事某項職業(ye) 或某一職業(ye) 部門、行業(ye) 、或行業(ye) 分支的,則在該禁令有效期內(nei) ,如某公司的業(ye) 務範圍全部或部分與(yu) 禁令內(nei) 容一致,則該人不得擔任總經理。
(三)股東(dong) 或他人均可任總經理。總經理的任命,或在章程中訂明,或按本法第三節的規定辦理。
(四)如果章程規定全體(ti) 股東(dong) 均有權管理業(ye) 務,隻有在訂立此項規定時就是公司股東(dong) 的人,才能被任命為(wei) 總經理。
第七條 申請進行商業(ye) 登記
(一)公司應在其所在地法院申請進行商業(ye) 登記。
(二)申請登記隻能在以非實物出資的股本出資已繳納四分之一時,方能進行。如果有實物出資,股本的實際總額中現金出資總額加上實物出資總額至少應達到兩(liang) 萬(wan) 五千德國馬克。如果公司僅(jin) 由一人設立,至少在第一句與(yu) 第二句規定的款額業(ye) 已繳付、且該股東(dong) 對現金出資餘(yu) 額部分已提供保證時,方可進行申請。
(三)公司在申請進行商業(ye) 登記之前,應將實物出資移交給公司,使總經理能完全自由支配該項實物。
第八條 申請書(shu) 內(nei) 容
(一)申請時必須附下列文件:
1. 公司章程,在第二條第二款情況下,在公司章程上簽署的代理人的代理權委托書(shu) ,或是該文件的公證副本;
2. 未在章程中被選任的總經理資格證書(shu) ;
3. 由申請人簽署的股東(dong) 名單,其中載明各股東(dong) 的姓名、身份、現住所、以及各股東(dong) 認繳的出資額;
4. 在第五條第四款情況下,作為(wei) 此種確定的依據或為(wei) 進行此項確定而訂立的合同,以及實物資本報告書(shu) ;
5. 如約定有實物出資,附證明實物出資的價(jia) 值已達到所認繳的出資數額的文件;
6. 公司的經營對象須經國家批準時,應附有該批準文件。.
(二)申請時應提出保證: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明的出資額已繳足,且移交的標的物已完全由總經理自由支配。如果公司由一人設立,且金錢出資未完全交納的,也應保證已經提交了第七條第二款第三句要求的保證。
(三)申請時,總經理應保證:其任命未違反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句與(yu) 第四句規定的情況,並且已被諭告,他對法院負有無限答複訊問的義(yi) 務。按照《中央登記與(yu) 教育登記法》1976年7月22日公布版本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諭告可由一名公證人完成。
(四)申請書(shu) 中應說明總經理代表公司的權限範圍。
(五)總經理應將其簽名留存於(yu) 法院。
第九條 對實物出資估價(jia) 過高時的補交義(yi) 務
(一)如果在公司申請商業(ye) 登記時,實物出資的價(jia) 值不夠所認繳的出資款額,股東(dong) 須將該差額以現金繳清。
(二)公司的請求權,自公司登入商業(ye) 登記薄時起算,有效期限為(wei) 五年。
第九a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dong) 與(yu) 總經理的義(yi) 務
(一) 若為(wei) 了達到設立公司的目的而作虛假陳述,則公司的股東(dong) 與(yu) 總經理須作為(wei) 連帶債(zhai) 務人繳付短缺額,償(chang) 付未作為(wei) 公司設立費用的支付款項,並應賠償(chang) 所發生的其它損失。
(二) 如果股東(dong) 在出資或公司設立費用方麵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公司遭到損害,則全體(ti) 股東(dong) 應負連帶賠償(chang) 責任。
(三) 如果股東(dong) 或某總經理對造成賠償(chang) 義(yi) 務的事實並不知道或者過去也無法知道,可不負賠償(chang) 義(yi) 務。
第九b條 放棄、和解,賠償(chang) 請求權的滅失時效
公司對依第九a條產(chan) 生的賠償(chang) 請求權予以放棄或進行和解時,如果此項賠償(chang) 是滿足公司債(zhai) 權人所必要的,則放棄與(yu) 和解均無效。如賠償(chang) 義(yi) 務人無支付能力,而與(yu) 其債(zhai) 權人達成和解以避免或排除破產(chan) 程序時,本款規定不適用。
第九c條 法院審核
公司未按規定設立與(yu) 申報的,法院應拒絕其登記申請。對實物出資估價(jia) 過高時,同樣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條 商業(ye) 登記
(一)進行商業(ye) 登記時應記載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對象、股本總額、章程通過日期以及總經理的姓名。此外,總經理代表公司的權限範圍亦應登記。
(二)如果章程中含有公司存續期限的規定,此項規定亦應登記。
(三)公布登記的公告中除應有登記的內(nei) 容外,還應有根據第五條第四款第一句所確定的事項;如章程中含有關(guan) 於(yu) 公司成立公告的方式的特別規定,應一並刊出。
第十一條 登記前的法規地位
(一)有限責任公司在登入公司住所地的商業(ye) 登記薄之前,不作為(wei) 此種公司存在。
(二)在登記前,以公司名義(yi) 實施行為(wei) 的人,負個(ge) 人和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總經理的登記
(一)總經理的任何人事變動或某總經理的代表權限的終止,均應申請進行商業(ye) 登記。
(二)申請登記時,應將總經理任命或代表權終止的文件的原本或公證副本附在申請書(shu) 後麵提交給公司所在地法院。
(三)新任總經理在申請時應保證:其任命未違反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句與(yu) 第四句規定的情況;並且已被諭告,他對法院負有無限答複訊問的義(yi) 務。此時適用第八條第三款第二句的規定。
(四)總經理應將其簽名留存於(yu) 法院。
第四十條 股東(dong) 名單
每年的同一時間,即向商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年報的時間,總經理應向商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一份由其簽名的股東(dong) 名單,記載各股東(dong) 的姓名、身份、最近住所及其股本出資額。如果自最後一次提交名單後股東(dong) 人員及其所持股份並無變動,則提交一份相應的說明即可。
第四十一條 簿記,編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的義(yi) 務
(一)總經理有義(yi) 務使公司依照規定進行會(hui) 計工作。
第(二)至第(四)款(已取消)。
第四十二條
(一)在依《商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條和第二百六十四條編製的年度決(jue) 算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上,股本必須作為(wei) 注冊(ce) 資本列示。
(二)公司收取股東(dong) 補繳款項的權利,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上應作為(wei) 資產(chan) 列示,但以已經對收取作出決(jue) 議、並且股東(dong) 不享有通過移交業(ye) 務份額而免除補繳款項的權利為(wei) 限。隻要繳款可以預期,補繳款項須在資產(chan) 方債(zhai) 權項下單獨以“催繳的補繳款項”列示。與(yu) 該資產(chan) 方相應的數額應單獨列示在負債(zhai) 方的“資本公積金”項目內(nei) 。
(三)對股東(dong) 的貸款、債(zhai) 權、債(zhai) 務,通常應作為(wei) 此種項目單獨列示,或在附錄中注明。
第四節 章程的變更
第五十三條 章程變更的方式
(一)公司章程的變更隻能以股東(dong) 決(jue) 議的方式進行。
(二)決(jue) 議必須作成公證書(shu) ,並須經投票數的四分之三通過。章程還可提出其它要求。
(三)對於(yu) 股東(dong) 依公司章程負擔的給付,隻有經全體(ti) 入股股東(dong) 的同意,才可以決(jue) 議增加。
第五十四條 申請與(yu) 注冊(ce)
(一)章程變更後應向商業(ye) 登記所申請注冊(ce) 。申請時應附交章程全文;章程必須附具公證人的證明文件。公證人應證明經過變更的章程條款與(yu) 修改章程的決(jue) 議相一致,而未經修改的章程條款與(yu) 最後一次向商業(ye) 登記所提交的章程原文相一致。
(二)除修改涉及第十條第一款與(yu) 第二款所列事項外,申請時向法院提交的文件中僅(jin) 僅(jin) 提及變更一事即已足夠。對於(yu) 《商法典》第十條第三款和第十三b條第四款規定的公告所涉及的一切事項,應進行公告。
(三)在公司所在地商業(ye) 登記簿上登記之前,變更不具備法律效力。
4. 在第五條第四款情況下,作為(wei) 此種確定的依據或為(wei) 進行此項確定而訂立的合同,以及實物資本報告書(shu) ;
5. 如約定有實物出資,附證明實物出資的價(jia) 值已達到所認繳的出資數額的文件;
6. 公司的經營對象須經國家批準時,應附有該批準文件。.
(二)申請時應提出保證: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明的出資額已繳足,且移交的標的物已完全由總經理自由支配。如果公司由一人設立,且金錢出資未完全交納的,也應保證已經提交了第七條第二款第三句要求的保證。
(三)申請時,總經理應保證:其任命未違反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句與(yu) 第四句規定的情況,並且已被諭告,他對法院負有無限答複訊問的義(yi) 務。按照《中央登記與(yu) 教育登記法》1976年7月22日公布版本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諭告可由一名公證人完成。
(四)申請書(shu) 中應說明總經理代表公司的權限範圍。
(五)總經理應將其簽名留存於(yu) 法院。
第九條 對實物出資估價(jia) 過高時的補交義(yi) 務
(一)如果在公司申請商業(ye) 登記時,實物出資的價(jia) 值不夠所認繳的出資款額,股東(dong) 須將該差額以現金繳清。
(二)公司的請求權,自公司登入商業(ye) 登記薄時起算,有效期限為(wei) 五年。
第九a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dong) 與(yu) 總經理的義(yi) 務
(一) 若為(wei) 了達到設立公司的目的而作虛假陳述,則公司的股東(dong) 與(yu) 總經理須作為(wei) 連帶債(zhai) 務人繳付短缺額,償(chang) 付未作為(wei) 公司設立費用的支付款項,並應賠償(chang) 所發生的其它損失。
(二) 如果股東(dong) 在出資或公司設立費用方麵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公司遭到損害,則全體(ti) 股東(dong) 應負連帶賠償(chang) 責任。
(三) 如果股東(dong) 或某總經理對造成賠償(chang) 義(yi) 務的事實並不知道或者過去也無法知道,可不負賠償(chang) 義(yi) 務。
第九b條 放棄、和解,賠償(chang) 請求權的滅失時效
公司對依第九a條產(chan) 生的賠償(chang) 請求權予以放棄或進行和解時,如果此項賠償(chang) 是滿足公司債(zhai) 權人所必要的,則放棄與(yu) 和解均無效。如賠償(chang) 義(yi) 務人無支付能力,而與(yu) 其債(zhai) 權人達成和解以避免或排除破產(chan) 程序時,本款規定不適用。
第九c條 法院審核
公司未按規定設立與(yu) 申報的,法院應拒絕其登記申請。對實物出資估價(jia) 過高時,同樣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條 商業(ye) 登記
(一)進行商業(ye) 登記時應記載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對象、股本總額、章程通過日期以及總經理的姓名。此外,總經理代表公司的權限範圍亦應登記。
(二)如果章程中含有公司存續期限的規定,此項規定亦應登記。
(三)公布登記的公告中除應有登記的內(nei) 容外,還應有根據第五條第四款第一句所確定的事項;如章程中含有關(guan) 於(yu) 公司成立公告的方式的特別規定,應一並刊出。
第十一條 登記前的法規地位
(一)有限責任公司在登入公司住所地的商業(ye) 登記薄之前,不作為(wei) 此種公司存在。
(二)在登記前,以公司名義(yi) 實施行為(wei) 的人,負個(ge) 人和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總經理的登記
(一)總經理的任何人事變動或某總經理的代表權限的終止,均應申請進行商業(ye) 登記。
(二)申請登記時,應將總經理任命或代表權終止的文件的原本或公證副本附在申請書(shu) 後麵提交給公司所在地法院。
(三)新任總經理在申請時應保證:其任命未違反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句與(yu) 第四句規定的情況;並且已被諭告,他對法院負有無限答複訊問的義(yi) 務。此時適用第八條第三款第二句的規定。
(四)總經理應將其簽名留存於(yu) 法院。
第四十條 股東(dong) 名單
每年的同一時間,即向商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年報的時間,總經理應向商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一份由其簽名的股東(dong) 名單,記載各股東(dong) 的姓名、身份、最近住所及其股本出資額。如果自最後一次提交名單後股東(dong) 人員及其所持股份並無變動,則提交一份相應的說明即可。
第四十一條 簿記,編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的義(yi) 務
(一)總經理有義(yi) 務使公司依照規定進行會(hui) 計工作。
第(二)至第(四)款(已取消)。
第四十二條
(一)在依《商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條和第二百六十四條編製的年度決(jue) 算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上,股本必須作為(wei) 注冊(ce) 資本列示。
(二)公司收取股東(dong) 補繳款項的權利,在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上應作為(wei) 資產(chan) 列示,但以已經對收取作出決(jue) 議、並且股東(dong) 不享有通過移交業(ye) 務份額而免除補繳款項的權利為(wei) 限。隻要繳款可以預期,補繳款項須在資產(chan) 方債(zhai) 權項下單獨以“催繳的補繳款項”列示。與(yu) 該資產(chan) 方相應的數額應單獨列示在負債(zhai) 方的“資本公積金”項目內(nei) 。
(三)對股東(dong) 的貸款、債(zhai) 權、債(zhai) 務,通常應作為(wei) 此種項目單獨列示,或在附錄中注明。
第四節 章程的變更
第五十三條 章程變更的方式
(一)公司章程的變更隻能以股東(dong) 決(jue) 議的方式進行。
(二)決(jue) 議必須作成公證書(shu) ,並須經投票數的四分之三通過。章程還可提出其它要求。
(三)對於(yu) 股東(dong) 依公司章程負擔的給付,隻有經全體(ti) 入股股東(dong) 的同意,才可以決(jue) 議增加。
第五十四條 申請與(yu) 注冊(ce)
(一)章程變更後應向商業(ye) 登記所申請注冊(ce) 。申請時應附交章程全文;章程必須附具公證人的證明文件。公證人應證明經過變更的章程條款與(yu) 修改章程的決(jue) 議相一致,而未經修改的章程條款與(yu) 最後一次向商業(ye) 登記所提交的章程原文相一致。
(二)除修改涉及第十條第一款與(yu) 第二款所列事項外,申請時向法院提交的文件中僅(jin) 僅(jin) 提及變更一事即已足夠。對於(yu) 《商法典》第十條第三款和第十三b條第四款規定的公告所涉及的一切事項,應進行公告。
(三)在公司所在地商業(ye) 登記簿上登記之前,變更不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