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外資企業(ye) 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ye) 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hui) 公共利益。
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ye) ,必須有利於(yu) 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ye) 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cong) 事新產(chan) 品開發,實現產(chan) 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並鼓勵舉(ju) 辦產(chan) 品出口的外資企業(ye) 。
第四條禁止或者限製設立外資企業(ye) 的行業(ye) ,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執行。
第五條申請設立外資企業(ye)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
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
第六條外資企業(ye)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nei) ,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幹涉。
第二章設立程序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ye) 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後,發給批準證書(shu) 。
設立外資企業(ye) 的申請屬於(yu) 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後,發給批準證書(shu) :
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nei) 的;
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範圍內(nei) 批準設立外資企業(ye) ,應當在批準後15天內(nei) 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guan) )。
第八條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ye) ,其產(chan) 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於(yu) 國家限製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guan) 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ye) 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ye) 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nei) 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ye) 的宗旨;經營範圍、規模;生產(chan) 產(chan) 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麵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
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nei) 以書(shu) 麵形式答複外國投資者。
第十條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ye) ,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ye) 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guan) 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設立外資企業(ye) 申請書(shu) ;
可行性研究報告;
外資企業(ye) 章程;
外資企業(ye) 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hui) 人選)名單;
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擬設立外資企業(ye) 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shu) 麵答複;
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兩(liang) 個(ge) 或者兩(liang) 個(ge) 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ye) ,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guan) 備案。
第十一條審批機關(guan) 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ye) 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nei) 決(jue) 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guan) 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第十二條設立外資企業(ye) 的申請經審批機關(guan) 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shu) 之日起30天內(nei)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e) 執照。外資企業(ye) 的營業(ye) 執照簽發日期,為(wei) 該企業(ye) 成立日期。
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shu) 之日起滿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自動失效。
外資企業(ye) 應當在企業(ye) 成立之日起30天內(nei) 向稅務機關(guan) 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三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委托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ye) 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代為(wei) 辦理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規定事宜,但須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四條設立外資企業(ye) 的申請書(shu) 應當包括下列內(nei) 容:
外國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注冊(ce) 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國籍、職務;
擬設立外資企業(ye) 的名稱、住所;
經營範圍、產(chan) 品品種和生產(chan) 規模;
擬設立外資企業(ye) 的投資總額、注冊(ce) 資本、資金來源、出資方式和期限;
擬設立外資企業(ye) 的組織形式和機構、法定代表人;
采用的主要生產(chan) 設備及其新舊程度、生產(chan) 技術、工藝水平及其來源;
產(chan) 品的銷售方向、地區和銷售渠道、方式;
外匯資金的收支安排;
有關(guan) 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職工的招用、培訓、工資、福利、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的安排;
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程度和解決(jue) 措施;
場地選擇和用地麵積;
基本建設和生產(chan) 經營所需資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決(jue) 辦法;
項目實施的進度計劃;
擬設立外資企業(ye) 的經營期限。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ye) 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nei) 容:
名稱及住所;
宗旨、經營範圍;
投資總額、注冊(ce) 資本、出資期限;
組織形式;
內(nei) 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hui) 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
財務、會(hui) 計及審計的原則和製度;
勞動管理;
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ye) 的章程經審批機關(guan) 批準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ye) 的分立、合並或者由於(yu) 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guan) 批準,並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ce) 會(hui) 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guan) 批準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組織形式與(yu) 注冊(ce) 資本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ye) 的組織形式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wei) 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ye) 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ye) 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wei) 限。
外資企業(ye) 為(wei) 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ye) 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外資企業(ye) 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ye) 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chan) 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chan) 流動資金的總和。
第二十條外資企業(ye) 的注冊(ce) 資本,是指為(wei) 設立外資企業(ye) 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外資企業(ye) 的注冊(ce) 資本要與(yu) 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ce) 資本與(yu) 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guan) 規定。
第二十一條 資企業(ye) 在經營期內(nei) 不得減少其注冊(ce) 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chan) 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guan) 批準。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ye) 注冊(ce) 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guan) 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ye) 將其財產(chan) 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guan) 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備案。
第二十四條外資企業(ye) 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ye) 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其職權時,應當以書(shu) 麵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 出資方式與(yu) 期限
第二十五條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dui) 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ye) 產(chan) 權、專(zhuan) 有技術等作價(jia) 出資。
經審批機關(guan) 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cong) 中國境內(nei) 舉(ju) 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ye) 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第二十六條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作價(jia) 出資的,該機器設備應當是外資企業(ye) 生產(chan) 所必需的設備。
該機器設備的作價(jia) 不得高於(yu) 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正常價(jia) 格。
對作價(jia) 出資的機器設備,應當列出詳細的作價(jia) 出資清單,包括名稱、種類、數量、作價(jia) 等,作為(wei) 設立外資企業(ye) 申請書(shu) 的附件一並報送審批機關(guan) 。
第二十七條外國投資者以工業(ye) 產(chan) 權、專(zhuan) 有技術作價(jia) 出資的,該工業(ye) 產(chan) 權、專(zhuan) 有技術應當為(wei) 外國投資者所有。
該工業(ye) 產(chan) 權、專(zhuan) 有技術的作價(jia) 應當與(yu) 國際上通常的作價(jia) 原則相一致,其作價(jia) 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ye) 注冊(ce) 資本的20%。
對作價(jia) 出資的工業(ye) 產(chan) 權、專(zhuan) 有技術,應當備有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shu) 的複製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性能、實用價(jia) 值,作價(jia) 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作為(wei) 設立外資企業(ye) 申請書(shu) 的附件一並報送審批機關(guan) 。
第二十八條作價(jia) 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口岸時,外資企業(ye) 應當報請中國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由該商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作價(jia) 出資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與(yu) 外國投資者報送審批機關(guan) 的作價(jia) 出資清單列出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不符的,審批機關(guan) 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作價(jia) 出資的工業(ye) 產(chan) 權、專(zhuan) 有技術實施後,審批機關(guan) 有權進行檢查。該工業(ye) 產(chan) 權、專(zhuan) 有技術與(yu) 外國投資者原提供的資料不符的,審批機關(guan) 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ye) 申請書(shu) 和外資企業(ye) 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ye) 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nei) 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yu) 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並應當在外資企業(ye) 營業(ye) 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nei) 繳清。
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nei) 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ye) 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ye) 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ye) 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吊銷其營業(ye) 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第一期出資後的其他各期的出資,外國投資者應當如期繳付。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出資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guan) 同意,並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備案。
第三十二條外國投資者繳付每期出資後,外資企業(ye) 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ce) 會(hui) 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guan) 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備案。
第五章用地及其費用
第三十三條外資企業(ye) 的用地,由外資企業(ye) 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後,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ye) 應當在營業(ye) 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nei) ,持批準證書(shu) 和營業(ye) 執照到外資企業(ye) 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shu) 。
第三十五條土地證書(shu) 為(wei) 外資企業(ye) 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外資企業(ye) 在經營期限內(nei) 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外資企業(ye) 在領取土地證書(shu) 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七條 外資企業(ye) 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
前款所指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wei) 外資企業(ye) 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者分年計收。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ye) 使用未經開發的土地,可以自行開發或者委托中國有關(guan) 單位開發。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外資企業(ye) 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三十九條外資企業(ye) 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中國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外資企業(ye) 的土地使用年限,與(yu) 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ye) 的經營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條外資企業(ye) 除依照本章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外,還可以依照中國其他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購買(mai) 與(yu) 銷售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ye) 有權自行決(jue) 定購買(mai) 本企業(ye) 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統稱“物資”)。
外資企業(ye) 在中國購買(mai) 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yu) 中國企業(ye) 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條外資企業(ye) 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chan) 品。國家鼓勵外資企業(ye) 出口其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
第四十四條外資企業(ye) 有權自行出口本企業(ye) 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也可以委托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者委托中國境外的公司代銷。
外資企業(ye) 可以自行在中國銷售本企業(ye) 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也可以委托商業(ye) 機構代銷其產(chan) 品。
第四十五條外國投資者作為(wei) 出資的機器設備,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外資企業(ye) 憑批準的該企業(ye) 進口設備和物資清單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機構向發證機關(guan) 申領進口許可證。
外資企業(ye)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nei) ,進口本企業(ye) 自用並為(wei) 生產(chan) 所需的物資,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編製年度進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guan) 申領一次。
外資企業(ye) 出口產(chan) 品,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應當編製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guan) 申領一次。
第四十六條外資企業(ye) 進口的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價(jia) 格不得高於(yu) 當時的國際市場同類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正常價(jia) 格。外資企業(ye) 的出口產(chan) 品價(jia) 格,由外資企業(ye) 參照當時的國際市場價(jia) 格自行確定,但不得低於(yu) 合理的出口價(jia) 格。用高價(jia) 進口、低價(jia) 出口等方式逃避稅收的,稅務機關(guan) 有權根據稅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外資企業(ye)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製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七章稅務
第四十八條外資企業(ye) 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四十九條外資企業(ye) 的職工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個(ge) 人所得稅。
第五十條外資企業(ye) 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guan) 規定減稅、免稅:
外國投資者作為(wei) 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建設用建築材料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
外資企業(ye) 以投資總額內(nei) 的資金進口本企業(ye) 生產(chan) 所需的自用機器設備、零部件、生產(chan) 用交通運輸工具以及生產(chan) 管理設備;
外資企業(ye) 為(wei) 生產(chan) 出口產(chan) 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前款所述的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nei) 轉賣或者轉用於(yu) 生產(chan) 在中國境內(nei) 銷售的產(chan) 品,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納稅或者補稅。
第五十一條外資企業(ye) 生產(chan) 的出口產(chan) 品,除中國限製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guan) 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第八章外匯管理
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ye) 的外匯事宜,應當依照中國有關(guan) 外匯管理的法規辦理。
第五十三條外資企業(ye) 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發給的營業(ye) 執照,在中國境內(nei) 可以經營外匯業(ye) 務的銀行開立賬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外資企業(ye) 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賬戶;外匯支出,應當從(cong) 其外匯賬戶中支付。
第五十四條外資企業(ye) 因生產(chan) 和經營需要在中國境外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須經中國外匯管理機關(guan) 批準,並依照中國外匯管理機關(guan) 的規定定期報告外匯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第五十五條外資企業(ye) 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台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的外匯收益,依照中國稅法納稅後,可以自由匯出。
第九章財務會(hui) 計
第五十六條外資企業(ye) 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guan) 的規定,建立財務會(hui) 計製度並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guan) 備案。
第五十七條外資企業(ye) 的會(hui) 計年度自公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條外資企業(ye) 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chu) 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chu) 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yu) 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ce) 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ye) 自行確定。
外資企業(ye) 以往會(hui) 計年度的虧(kui) 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往會(hui) 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yu) 本會(hui) 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並分配。
第五十九條外資企業(ye) 的自製會(hui) 計憑證、會(hui) 計賬簿和會(hui) 計報表,應當用中文書(shu) 寫(xie) ;用外文書(shu) 寫(xie) 的,應當加注中文。
第六十條外資企業(ye) 應當獨立核算。
外資企業(ye) 的年度會(hui) 計報表和清算會(hui) 計報表,應當依照中國財政、稅務機關(guan) 的規定編製。以外幣編報會(hui) 計報表的,應當同時編報外幣折合為(wei) 人民幣的會(hui) 計報表。
外資企業(ye) 的年度會(hui) 計報表和清算會(hui) 計報表,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ce) 會(hui) 計師進行驗證並出具報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外資企業(ye) 的年度會(hui) 計報表和清算會(hui) 計報表,連同中國的注冊(ce) 會(hui) 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nei) 報送財政、稅務機關(guan) ,並報審批機關(guan) 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備案。
第六十一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外國的會(hui) 計人員查閱外資企業(ye) 賬簿,費用由外國投資者承擔。
第六十二條外資企業(ye) 應當向財政、稅務機關(guan) 報送年度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和損益表,並報審批機關(guan) 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備案。
第六十三條外資企業(ye) 應當在企業(ye) 所在地設置會(hui) 計賬簿,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guan) 的監督。
違反前款規定的,財政、稅務機關(guan) 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可以責令停止營業(ye) 或者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十章職工
第六十四條外資企業(ye) 在中國境內(nei) 雇用職工,企業(ye) 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外資企業(ye) 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條外資企業(ye) 應當負責職工的業(ye) 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製度,使職工在生產(chan) 、管理技能方麵能夠適應企業(ye) 的生產(chan) 與(yu) 發展需要。
第十一章工會(hui)
第六十六條外資企業(ye) 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hui) 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hui) 組織,開展工會(hui) 活動。
第六十七條外資企業(ye) 工會(hui) 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ye) 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八條外資企業(ye) 工會(hui) 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ye) 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xi) 政治、科學技術和業(ye) 務知識,開展文藝、體(ti) 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ye) 的各項經濟任務。
外資企業(ye) 研究決(jue) 定有關(guan) 職工獎懲、工資製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hui) 代表有權列席會(hui) 議。外資企業(ye) 應當聽取工會(hui) 的意見,取得工會(hui) 的合作。
第六十九條外資企業(ye) 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ye) 工會(hui) 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hui) 法》的規定,為(wei) 工會(hui) 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yu) 辦公、會(hui) 議、舉(ju) 辦職工集體(ti) 福利、文化、體(ti) 育事業(ye) 。外資企業(ye) 每月按照企業(ye) 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hui) 經費,由本企業(ye) 工會(hui) 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製定的有關(guan) 工會(hui) 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二章期限、終止與(yu) 清算
第七十條外資企業(ye) 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ye) 和企業(ye) 的具體(ti) 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ye) 的申請書(shu) 中擬訂,經審批機關(guan) 批準。
第七十一條外資企業(ye) 的經營期限,從(cong) 其營業(ye) 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外資企業(ye) 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guan) 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shu) 。審批機關(guan) 應當在收到申請書(shu) 之日起30天內(nei) 決(jue) 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外資企業(ye) 經批準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自收到批準延長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內(nei)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二條外資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經營期限屆滿;
經營不善,嚴(yan) 重虧(kui) 損,外國投資者決(jue) 定解散;
因自然災害、戰爭(zheng) 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yan) 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破產(chan) ;
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外資企業(ye) 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hui) 應當由外資企業(ye) 的法定代表人、債(zhai) 權人代表以及有關(guan) 主管機關(guan) 的代表組成,並聘請中國的注冊(ce) 會(hui) 計師、律師等參加。
清算費用從(cong) 外資企業(ye) 現存財產(chan) 中優(you) 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清算委員會(hui) 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債(zhai) 權人會(hui) 議;
接管並清理企業(ye) 財產(chan) ,編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和財產(chan) 目錄;
提出財產(chan) 作價(jia) 和計算依據;
製定清算方案;
收回債(zhai) 權和清償(chang) 債(zhai) 務;
追回股東(dong) 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分配剩餘(yu) 財產(chan) ;
代表外資企業(ye) 起訴和應訴。
第七十六條外資企業(ye) 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ye) 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ye) 的財產(chan) 。
外資企業(ye) 清算結束,其資產(chan) 淨額和剩餘(yu) 財產(chan) 超過注冊(ce) 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七條外資企業(ye) 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ye) 執照。
第七十八條外資企業(ye) 清算處理財產(chan) 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ye) 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you) 先購買(mai) 權。
第七十九條外資企業(ye)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終止的,參照中國有關(guan) 法律、法規進行清算。
外資企業(ye)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終止的,依照中國有關(guan) 規定進行清算。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條外資企業(ye) 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nei) 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十一條外資企業(ye) 與(yu) 其他公司、企業(ye) 或者經濟組織以及個(ge) 人簽訂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ye) 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ge) 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大陸設立全部資本為(wei) 其所有的企業(ye) ,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第八十三條外資企業(ye) 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台職工可帶進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並依照中國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八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