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六次會(hui) 議28日決(jue) 定,對《公司法[1] 》作出修改,並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注冊(ce) 公司須知:實繳製已改為(wei) 認繳製
將公司注冊(ce) 資本實繳製改為(wei) 注冊(ce) 資本認繳製是新修改的公司法最突出的亮點。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jue) 定對公司注冊(ce) 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guan) 於(yu) 公司股東(dong) (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liang) 年內(nei) 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nei) 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dong) 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dong) (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yu) 公司章程。這一改革有利於(yu) 個(ge) 體(ti) 創業(ye) 、可以促進我國建立信用體(ti) 係、有利於(yu) 推動資源配置方式轉變。
一、新公司法對注冊(ce) 資本實繳登記製改為(wei) 認繳登記製修改:
1、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2、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wei)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ti) 股東(dong) 認繳的出資額”。
3、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wei)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ce) 資本為(wei) 在公司登記機關(guan) 登記的全體(ti) 股東(dong) 認繳的出資額”。
4、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二、注冊(ce) 資本實繳登記製改為(wei) 認繳登記製降低了注冊(ce) 公司的門檻
注冊(ce) 資本實繳登記製改為(wei) 認繳登記製。也就是說,除另行規定外,取消了關(guan) 於(yu) 公司股東(dong) 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liang) 年內(nei) 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nei) 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dong) 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冊(ce) 資本認繳100萬(wan) ,那就必須實繳100萬(wan) ;2005年後,公司注冊(ce) 資本認繳100萬(wan) ,必須先實繳20萬(wan) ,剩餘(yu) 的在兩(liang) 年內(nei) 繳清。以買(mai) 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實繳登記製為(wei) 100%首付,而認繳登記製為(wei) 零首付,這就降低了注冊(ce) 公司的門檻。
三、修改後的新公司法規定: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發給公司營業(ye) 執照。公司營業(ye) 執照簽發日期為(wei)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ye) 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ce) 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ye) 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換發營業(ye) 執照。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dong) 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ti) 股東(dong) 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dong) 共同製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ce) 資本為(wei) 在公司登記機關(guan) 登記的全體(ti) 股東(dong) 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jue) 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ce) 資本實繳、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dong) 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chan) 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jia) 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chan) 作價(jia) 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wei) 出資的財產(chan) 除外。
對作為(wei) 出資的非貨幣財產(chan) 應當評估作價(jia) ,核實財產(chan)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jia) 。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jia) 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ce) 資本時,必須編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及財產(chan) 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ce) 資本決(jue) 議之日起十日內(nei) 通知債(zhai) 權人,並於(yu) 三十日內(nei) 在報紙上公告。債(zhai) 權人自接到通知書(shu) 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未接到通知書(shu)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ei) ,有權要求公司清償(chang) 債(zhai) 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