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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wei) 促進中國國際貨運代理業(ye) 的健康發展,規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ye) 的設立及經營行為(wei) ,根據國家有關(guan) 外商投資企業(ye) 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e) 管理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ye) 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yi) 或者以自己的名義(yi) ,為(wei) 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guan) 業(ye) 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ye) (以下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及其授權機構是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的審批和管理機關(guan) 。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外商獨資方式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

  設立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和外商獨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申請的具體(ti) 受理時間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公布。在此之前,外商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中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不應低於(yu) 50%。

  第五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的中外合營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從(cong) 事國際貨運代理業(ye) 務1年以上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或者是獲得進出口經營權1年以上的企業(ye) ,或者是從(cong) 事相關(guan) 的交通運輸或倉(cang) 儲(chu) 業(ye) 務1年以上的企業(ye) ,符合上述條件的中方合營者在中方中應為(wei) 第一大股東(dong) ;

  (二)外國合營者至少有一家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ye) 務3年以上的企業(ye) ,符合上述條件的外方合營者在外方中應為(wei) 第一大股東(dong) ;

  (三)中外合營者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nei) 沒有違反行業(ye) 規定的行為(wei) 。

  第六條 碼頭港口機場等可能對貨運代理行為(wei) 帶來不公平競爭(zheng) 行為(wei) 的企業(ye) 不能作為(wei) 合營方。

  第七條    同一個(ge) 外國合營者(包括其關(guan) 聯企業(ye) )在中國境內(nei) 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經營不滿2年,不得投資設立第二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

  第八條 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一)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100萬(wan) 美元;

  (二)具有至少5名從(cong) 事國際貨運代理業(ye) 務3年以上的業(ye) 務人員;

  (三)有固定的營業(ye) 場所;

  (四)有必要的通訊、運輸、裝卸、包裝等營業(ye) 設施。

  第九條 經批準,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ye) 務:

  (一)訂艙(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cang) 儲(chu) 、包裝;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拚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guan) 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報關(guan) 、報驗、報檢、保險;

  (四)繕製有關(guan) 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六)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拚箱);

  (七)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八)谘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ye) 務。

  申請國際快遞業(ye) 務的除符合一般性要求外,其主要合營方中必須具有從(cong) 事國際快遞業(ye) 務的資質;

  申請從(cong) 事國際多式聯運業(ye) 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除符合一般性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從(cong) 事國際貨運代理業(ye) 務三年以上;

  (二) 具有相應的國內(nei) 外代理網絡;

  (三) 擁有在外經貿部登記備案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

  第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guan) 外商投資企業(ye) 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由外經貿部及其授權部門審核並批準企業(ye) 的設立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請書(shu) ;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

  (四)董事會(hui) 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曆;

  (五)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ye) 名稱預核準通知書(shu) ;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七)主要投資方的資質證明;

  (八)企業(ye) 營業(ye) 場所證明;

  (九)審批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e) 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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