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ye) 的健康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資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和營業(ye) 的下列保險公司:
(一)外國保險公司同中國的公司、企業(ye) 在中國境內(nei) 合資經營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保險公司);
(二)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投資經營的外國資本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獨資保險公司);
(三)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的分公司(以下簡稱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 外資保險公司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hui) 公共利益。
外資保險公司的正當業(ye) 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hui) )負責對外資保險公司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hui) 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hui) 的授權,對本轄區的外資保險公司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立與(yu) 登記
第五條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應當經中國保監會(hui) 批準。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區,由中國保監會(hui) 按照有關(guan) 規定確定。
第六條 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ye) 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和經營財產(chan) 保險業(ye) 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其設立形式、外資比例由中國保監會(hui) 按照有關(guan) 規定確定。
第七條 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2億(yi) 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dui) 換貨幣;其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wei) 實繳貨幣資本。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chang) 撥給不少於(yu) 2億(yi) 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dui) 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中國保監會(hui) 根據外資保險公司業(ye) 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提高前兩(liang) 款規定的外資保險公司注冊(ce) 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 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保險業(ye) 務30年以上;
(二)在中國境內(nei) 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chan) 不少於(yu) 50億(yi) 美元;
(四)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製度,並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guan) 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五)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chang) 付能力標準;
(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guan) 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七)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hui) 提出書(shu) 麵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shu) ,其中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申請書(shu) 由合資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
(二)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guan) 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ye) 執照(副本)、對其符合償(chang) 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shu) ;
(三)外國申請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報;
(四)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中國申請人的有關(guan) 資料;
(五)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六)擬設公司的籌建負責人員名單、簡曆和任職資格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中國保監會(hui) 應當對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jue) 定。決(jue) 定受理的,發給正式申請表;決(jue) 定不受理的,應當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1年內(nei) 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hui) 批準,可以延長3個(ge) 月。在延長期內(nei) 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保監會(hui) 作出的受理決(jue) 定自動失效。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將填寫(xie) 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保監會(hui) 審批:
(一)籌建報告;
(二)擬設公司的章程;
(三)擬設公司的出資人及其出資額;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對擬任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shu) ;
(六)擬設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曆和任職資格證明;
(七)擬設公司未來3年的經營規劃和分保方案;
(八)擬在中國境內(nei) 開辦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及責任準備金的計算說明書(shu) ;
(九)擬設公司的營業(ye) 場所和與(yu) 業(ye) 務有關(guan) 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十)設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其總公司對該分公司承擔稅務、債(zhai) 務的責任擔保書(shu) ;
(十一)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其合資經營合同;
(十二)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hui) 應當自收到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nei) ,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jue) 定。決(jue) 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ye) 務許可證;決(jue) 定不批準的,應當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憑經營保險業(ye) 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登記,領取營業(ye) 執照。
第十三條 外資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注冊(ce) 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中國保監會(hui) 指定的銀行;保證金除外資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yu) 清償(chang) 債(zhai) 務外,不得動用。
第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分支機構,由中國保監會(hui) 按照有關(guan) 規定審核批準。
第三章 業(ye) 務範圍
第十五條 外資保險公司按照中國保監會(hui) 核定的業(ye) 務範圍,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經營下列種類的保險業(ye) 務:
(一)財產(chan) 保險業(ye) 務,包括財產(chan) 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ye) 務;
(二)人身保險業(ye) 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shang) 害保險等保險業(ye) 務。
外資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hui) 按照有關(guan) 規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範圍內(nei) 經營大型商業(ye) 風險保險業(ye) 務、統括保單保險業(ye) 務。
第十六條 同一外資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財產(chan) 保險業(ye) 務和人身保險業(ye) 務。
第十七條 外資保險公司可以依法經營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ye) 務的下列再保險業(ye) 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十八條 外資保險公司的具體(ti) 業(ye) 務範圍、業(ye) 務地域範圍和服務對象範圍,由中國保監會(hui) 按照有關(guan) 規定核定。外資保險公司隻能在核定的範圍內(nei) 從(cong) 事保險業(ye) 務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hui) 有權檢查外資保險公司的業(ye) 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外資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提供有關(guan) 文件、資料和書(shu) 麵報告,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wei) 依法進行處罰、處理。
外資保險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hui) 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guan) 文件、資料和書(shu) 麵報告,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二十條 除經中國保監會(hui) 批準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yu) 其關(guan) 聯企業(ye) 從(cong) 事下列交易活動:
(一)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ye) 務;
(二)資產(chan) 買(mai) 賣或者其他交易。
前款所稱關(guan) 聯企業(ye) ,是指與(yu) 外資保險公司有下列關(guan) 係之一的企業(ye) :
(一)在股份、出資方麵存在控製關(guan) 係;
(二)在股份、出資方麵同為(wei) 第三人所控製;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關(guan) 聯的關(guan) 係。
第二十一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於(yu) 每一會(hui) 計年度終了後3個(ge) 月內(nei) ,將該分公司及其總公司上一年度的財務會(hui) 計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hui) ,並予公布。
第二十二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分公司應當自各該情形發生之日起10日內(nei) ,將有關(guan) 情況向中國保監會(hui) 提交書(shu) 麵報告:
(一)變更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注冊(ce) 地;
(二)變更資本金;
(三)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dong) ;
(四)調整業(ye) 務範圍;
(五)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guan) 主管當局處罰;
(六)發生重大虧(kui) 損;
(七)分立、合並、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chan) ;
(八)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chan) 的,中國保監會(hui) 應當停止該分公司開展新業(ye) 務。
第二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外匯保險業(ye) 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guan) 外匯管理的規定。
除經國家外匯管理機關(guan) 批準外,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nei) 經營保險業(ye) 務的,應當以人民幣計價(jia) 結算。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向中國保監會(hui) 提交、報送文件、資料和書(shu) 麵報告的,應當提供中文本。
第五章 終止與(yu) 清算
第二十六條 外資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中國保監會(hui) 批準後解散。外資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人壽保險業(ye) 務的外資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第二十七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中國保監會(hui) 吊銷經營保險業(ye) 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由中國保監會(hui) 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八條 外資保險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而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60日內(nei) 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內(nei) 容應當經中國保監會(hui) 核準。
第二十九條 外資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zhai) 務,經中國保監會(hui) 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chan) 。外資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chan) 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中國保監會(hui) 等有關(guan) 部門和有關(guan) 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條 外資保險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chan) 的,未清償(chang) 債(zhai) 務前,不得將其財產(chan) 轉移至中國境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cong) 事保險業(ye) 務活動的,由中國保監會(hui) 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guan) 於(yu)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中國保監會(hui)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wan) 元的,處2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超出核定的業(ye) 務範圍、業(ye) 務地域範圍或者服務對象範圍從(cong) 事保險業(ye) 務活動的,依照刑法關(guan) 於(yu) 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中國保監會(hui) 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wan) 元的,處1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責令限期停業(ye) 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ye) 務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hui) 責令改正,處5萬(wan) 元以上3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e) 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ye) 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違反規定與(yu) 其關(guan) 聯企業(ye) 從(cong) 事交易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定補足注冊(ce) 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
第三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hui)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提交、報送有關(guan) 文件、資料和書(shu) 麵報告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告的。
第三十五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hui) 處1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和書(shu) 麵報告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六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其財產(chan) 轉移至中國境外的,由中國保監會(hui) 責令轉回轉移的財產(chan) ,處轉移財產(chan) 金額2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中國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中國保監會(hui) 可以取消該外資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在中國的任職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管理,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guan) 規定。
第三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和營業(ye) 的保險公司,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