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上市公司行為(wei) ,保證股東(dong) 大會(hui) 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嚴(yan) 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公司章程的相關(guan) 規定召開股東(dong) 大會(hui) ,保證股東(dong) 能夠依法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hui) 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按時組織股東(dong) 大會(hui) 。公司全體(ti) 董事應當勤勉盡責,確保股東(dong) 大會(hui) 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股東(dong) 大會(hui) 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nei) 行使職權。
第四條 股東(dong) 大會(hui) 分為(wei) 年度股東(dong) 大會(hui) 和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年度股東(dong) 大會(hui) 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yu) 上一會(hui) 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ge) 月內(nei) 舉(ju) 行。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不定期召開,出現《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應當召開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的情形時,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應當在2個(ge) 月內(nei) 召開。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nei) 不能召開股東(dong) 大會(hui) 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hui) [微博]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第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dong) 大會(hui) ,應當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
(一)會(hui) 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會(hui) 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hui) 議的表決(jue) 程序、表決(jue) 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guan) 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