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財務與(yu) 會(hui) 計
第六十九條
合營企業(ye) 的財務與(yu) 會(hui) 計製度,應當按照中國有關(guan) 法律和財務會(hui) 計製度的規定,結合合營企業(ye) 的情況加以製定,並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guan) 備案。
第七十條
合營企業(ye) 設總會(hui) 計師,協助總經理負責企業(ye) 的財務會(hui) 計工作。必要時,可以設副總會(hui) 計師。
第七十一條
合營企業(ye) 設審計師(小的企業(ye) 可以不設) ,負責審查、稽核合營企業(ye) 的財務收支和會(hui) 計賬目,向董事會(hui) 、總經理提出報告。
第七十二條
合營企業(ye) 會(hui) 計年度采用日曆年製,自公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wei) 一個(ge) 會(hui) 計年度。
第七十三條
合營企業(ye) 會(hui) 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製和借貸記賬法記賬。一切自製憑證、賬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shu) 寫(xie) ,也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shu) 寫(xie) 。
第七十四條
合營企業(ye) 原則上采用人民幣作為(wei) 記賬本位幣,經合營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種外國貨幣作為(wei) 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五條
合營企業(ye) 的賬目,除按記賬本位幣記錄外,對於(yu) 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款項以及債(zhai) 權債(zhai) 務、收益和費用等,與(yu) 記賬本位幣不一致時,還應當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賬。
以外國貨幣作為(wei) 記賬本位幣的合營企業(ye) ,其編報的財務會(hui) 計報告應當折算為(wei) 人民幣。
因匯率的差異而發生的折合記賬本位幣差額,作為(wei) 匯兌(dui) 損益列賬。記賬匯率變動,有關(guan) 外幣各賬戶的賬麵餘(yu) 額,於(yu) 年終結賬時,應當按照中國有關(guan) 法律和財務會(hui) 計製度的規定進行會(hui) 計處理。
第七十六條
合營企業(ye)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 提取儲(chu) 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ye) 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hui) 確定;
(二) 儲(chu) 備基金除用於(yu) 墊補合營企業(ye) 虧(kui) 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於(yu) 本企業(ye) 增加資本,擴大生產(chan) ;
(三) 按照本條第(一) 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hui) 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七條
以前年度的虧(kui) 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並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七十八條
合營企業(ye) 應當向合營各方、當地稅務機關(guan) 和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會(hui) 計報表。
第七十九條
合營企業(ye) 的下列文件、證件、報表,應當經中國的注冊(ce) 會(hui) 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wei) 有效:
(一) 合營各方的出資證明書(shu) (以物料、場地使用權、工業(ye) 產(chan) 權、專(zhuan) 有技術作為(wei) 出資的,應當包括合營各方簽字同意的財產(chan) 估價(jia) 清單及其協議文件) ;
(二) 合營企業(ye) 的年度會(hui) 計報表;
(三) 合營企業(ye) 清算的會(hui) 計報表。
第十二章 職工
第八十條
合營企業(ye) 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國家有關(guan) 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的規定辦理。
第八十一條
合營企業(ye) 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業(ye) 務、技術培訓,建立嚴(yan) 格的考核製度,使他們(men) 在生產(chan) 、管理技能方麵能夠適應現代化企業(ye) 的要求。
第八十二條
合營企業(ye) 的工資、獎勵製度必須符合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
第八十三條
正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正副總會(hui) 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由董事會(hui) 決(jue) 定。
第十三章 工會(hui)
第八十四條
合營企業(ye) 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hui) 法》和《中國工會(hui) 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hui) 組織,開展工會(hui) 活動。
第八十五條
合營企業(ye) 工會(hui) 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合營企業(ye) 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八十六條
合營企業(ye) 工會(hui) 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企業(ye) 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xi) 政治、科學、技術和業(ye) 務知識,開展文藝、體(ti) 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ye) 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ye) 董事會(hui) 會(hui) 議討論合營企業(ye) 的發展規劃、生產(chan) 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hui) 的代表有權列席會(hui) 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董事會(hui) 會(hui) 議研究決(jue) 定有關(guan) 職工獎懲、工資製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問題時,工會(hui) 的代表有權列席會(hui) 議,董事會(hui) 應當聽取工會(hui) 的意見,取得工會(hui) 的合作。
第八十八條
合營企業(ye) 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ye) 工會(hui) 的工作。合營企業(ye)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hui) 法》的規定為(wei) 工會(hui) 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yu) 辦公、會(hui) 議、舉(ju) 辦職工集體(ti) 福利、文化、體(ti) 育事業(ye) 。合營企業(ye) 每月按企業(ye) 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hui) 經費,由本企業(ye) 工會(hui) 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製定的有關(guan) 工會(hui) 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與(yu) 清算
第八十九條
合營企業(ye) 的合營期限,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合營期限暫行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合營企業(ye) 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一) 合營期限屆滿;
(二) 企業(ye) 發生嚴(yan) 重虧(kui) 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 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ye) 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yi) 務,致使企業(ye) 無法繼續經營;
(四) 因自然災害、戰爭(zheng) 等不可抗力遭受嚴(yan) 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五) 合營企業(ye) 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六) 合營企業(ye) 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前款第(二) 、(四) 、(五) 、(六) 項情況發生的,由董事會(hui) 提出解散申請書(shu) ,報審批機構批準;第(三) 項情況發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請,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第一款第(三) 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ye) 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yi) 務一方,應當對合營企業(ye) 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chang) 責任。
第九十一條
合營企業(ye) 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合營企業(ye) 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ye) 清算辦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委員會(hui) ,由清算委員會(hui) 負責清算事宜。
第九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hui) 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ye) 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hui) 成員時,合營企業(ye) 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ce) 會(hui) 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為(wei) 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hui) 成員的酬勞應當從(cong) 合營企業(ye) 現存財產(chan) 中優(you) 先支付。
第九十三條
清算委員會(hui) 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ye) 的財產(chan) 、債(zhai) 權、債(zhai) 務進行全麵清查,編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和財產(chan) 目錄,提出財產(chan) 作價(jia) 和計算依據,製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hui) 會(hui) 議通過後執行。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hui) 代表該合營企業(ye) 起訴和應訴。
第九十四條
合營企業(ye) 以其全部資產(chan) 對其債(zhai) 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ye) 清償(chang) 債(zhai) 務後的剩餘(yu) 財產(chan) 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ye) 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營企業(ye) 解散時,其資產(chan) 淨額或者剩餘(yu) 財產(chan) 減除企業(ye) 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後的餘(yu) 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wei) 清算所得,應當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
合營企業(ye) 的清算工作結束後,由清算委員會(hui) 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hui) 會(hui) 議通過後,報告審批機構,並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ye) 執照。
第九十六條
合營企業(ye) 解散後,各項賬冊(ce) 及文件應當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五章 爭(zheng) 議的解決(jue)
第九十七條
合營各方在解釋或者履行合營企業(ye) 協議、合同、章程時發生爭(zheng) 議的,應當盡量通過友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jue) 。經過協商或者調解無效的,提請仲裁或者司法解決(jue) 。
第九十八條
合營各方根據有關(guan) 仲裁的書(shu) 麵協議,可以在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機構仲裁。
第九十九條
合營各方之間沒有有關(guan) 仲裁的書(shu) 麵協議的,發生爭(zheng) 議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條
在解決(jue) 爭(zheng) 議期間,除爭(zheng) 議事項外,合營各方應當繼續履行合營企業(ye) 協議、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
合營企業(ye) 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包括其家屬) ,需要經常入、出中國國境的,中國主管簽證機關(guan) 可以簡化手續,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條
合營企業(ye) 的中國職工,因工作需要出國(境) 考察、洽談業(ye) 務、學習(xi) 或者接受培訓,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出國(境) 手續。
第一百零三條
合營企業(ye) 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可以帶進必需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guan) 規定納稅。
第一百零四條
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合營企業(ye)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