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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解讀修訂後的中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2010年3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72號令,公布了《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chan) 權海關(guan) 保護條例>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決(jue) 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決(jue) 定》針對近年來知識產(chan) 權海關(guan) 保護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cong) 五個(ge) 方麵對2003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95號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chan) 權海關(guan) 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了知識產(chan) 權海關(guan) 保護的法律製度,為(wei) 繼續提升中國海關(guan) 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水平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第一條、關(guan) 於(yu) 變更、注銷知識產(chan) 權備案的規定。

《決(jue) 定》第一條涉及兩(liang) 個(ge) 修改內(nei) 容:

1、關(guan) 於(yu) 需要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情形。

修改情況:原《條例》規定的需要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情形為(wei) “備案知識產(chan) 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也就是說,隻有備案的知識產(chan) 權本身的情況發生改變了的,才需要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但實際上備案申請中的許多內(nei) 容,如權利人名稱或者姓名、聯係方式、知識產(chan) 權許可使用狀況等,也都嚴(yan) 重影響著海關(guan) 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工作,其中任何一項內(nei) 容發生了變化,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都應當有義(yi) 務及時告知海關(guan) 。因此,《決(jue) 定》將“備案知識產(chan) 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修改為(wei) “知識產(chan) 權備案情況發生改變的”。

適用:根據該修改,在海關(guan) 總署備案的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除了備案的知識產(chan) 權權利本身發生改變的需要及時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外,權利人及其聯係方式、知識產(chan) 權許可使用情況等發生改變的,也應及時向海關(guan) 總署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備案的手續。

2、關(guan) 於(yu) 不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法律後果。

修改情況:原《條例》隻規定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應當及時向海關(guan) 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但沒有規定不及時辦理有關(guan) 手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容易造成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怠於(yu) 履行有關(guan) 義(yi) 務的情形。為(wei) 減少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不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給合法貨物的正常通關(guan) 造成延誤的情況,確保海關(guan) 在口岸通關(guan) 壓力不斷增加的形勢下實現“管得住、通得快”的監管目標,避免因權利人不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給知識產(chan) 權海關(guan) 保護工作造成消極影響,督促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積極履行法律義(yi) 務,《決(jue) 定》在《條例》第十一條增加了一款作為(wei) 第二款,規定“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給他人合法進出口或者海關(guan) 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yan) 重影響的,海關(guan) 總署可以根據有關(guan) 利害關(guan) 係人的申請撤銷有關(guan) 備案,也可以主動撤銷有關(guan) 備案。”

適用:根據該修改,如果知識產(chan) 權備案的情況發生了改變,而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未依照規定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如有證據表明給他人合法進出口或者海關(guan) 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yan) 重影響的,有關(guan) 利害關(guan) 係人可以向海關(guan) 總署申請撤銷有關(guan) 備案,海關(guan) 總署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撤銷有關(guan) 備案。

第二條、關(guan) 於(yu) 申請財產(chan) 保全裁定的法律依據問題。

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隻規定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的規定,在起訴前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wei) 或者財產(chan) 保全的措施。考慮到目前人民法院作出財產(chan) 保全裁定的依據不限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an) 利法》,還應當依據其他有關(guan) 實體(ti) 和程序方麵的法律規定,因此《決(jue) 定》在《條例》第二十三條的法律依據中增加了“或者其他有關(guan) 法律”,以增強該條規定的適用性。

第三條、關(guan) 於(yu) 權利人撤回保護申請的規定。

修改情況:在海關(guan) 執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希望向海關(guan) 提出撤回扣留侵權貨物申請的情況,但原《條例》沒有明確海關(guan) 對此應當如何處理。考慮到知識產(chan) 權是一種私權,權利人對涉嫌侵權的貨物有追認授權的權利,因此,海關(guan) 在執法實踐中原則上應當允許權利人撤回扣留申請。《決(jue) 定》對此予以了明確,在《條例》第二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wei) 第(五)項,規定“在海關(guan) 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為(wei) 侵權貨物之前,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撤回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的”,海關(guan) 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適用:根據該修改,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在海關(guan) 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有權在海關(guan) 作出貨物構成侵權的認定結論前,撤回其向海關(guan) 提出的扣留貨物的申請,海關(guan) 在此期間接到權利人撤回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的,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同時,為(wei) 了防止權利人濫用撤回申請的權利,影響行政執法秩序或者損害收發貨人的合法權益,對於(yu) 權利人在海關(guan) 作出貨物構成侵權的認定結論後提出的撤回申請,海關(guan) 將不予接受。。

第四條、關(guan) 於(yu) 拍賣侵權貨物的規定。

修改情況: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了海關(guan) 處理沒收的侵權貨物的方式及順序,根據該規定,不管是進口或者出口的侵權貨物,不管貨物侵犯的是商標專(zhuan) 用權、著作權或者與(yu) 著作權有關(guan) 的權利,還是侵犯專(zhuan) 利權,海關(guan) 都可以依序采取轉交給有關(guan) 公益機構用於(yu) 社會(hui) 公益事業(ye) 或者有償(chang) 轉讓給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消除侵權特征後依法拍賣、銷毀等處置措施。而《世界貿易組織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知識產(chan) 權協定》(TRIPS)第四十六條規定“海關(guan) 處置沒收的進口的假冒商標貨物,除非例外,僅(jin) 僅(jin) 將侵權商標清除不足以使其進入商業(ye) 渠道”,即對進口的假冒商標貨物進入商業(ye) 渠道問題,TRIPS也作了限製性要求。盡管《條例》已經規定了拍賣侵權貨物需要事先消除侵權特征,但為(wei) 了使《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更接近TRIPS的表述,《決(jue) 定》在《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依法拍賣後增加“但對進口假冒商標貨物,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僅(jin) 清除貨物上的商標標識即允許其進入商業(ye) 渠道”。

適用:根據該修改,今後海關(guan) 在處置其他侵權貨物時,仍可以依序采取轉交給有關(guan) 公益機構用於(yu) 社會(hui) 公益事業(ye) 或者有償(chang) 轉讓給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消除侵權特征後依法拍賣、銷毀等處置措施。對於(yu) 拍賣進口假冒商標的貨物,海關(guan) 將繼續采取嚴(yan) 格的限製條件。

第五條、關(guan) 於(yu) 個(ge) 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侵權物品的處理問題。

修改情況:對於(yu) 個(ge) 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侵權物品,原《條例》第二十八條隻規定由海關(guan) 予以沒收。該條一方麵沒有規定沒收時應適用什麽(me) 樣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麵《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六十四條的規定,個(ge) 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侵權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應當視為(wei) 侵權貨物,而進出口侵權貨物,除沒收侵權貨物外,還應處以罰款。為(wei) 明確海關(guan) 對個(ge) 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侵權物品的處理程序和法律責任,《決(jue) 定》將《條例》第二十八條“個(ge) 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並侵犯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chan) 權的,由海關(guan) 予以沒收。”改為(wei) “個(ge) 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並侵犯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chan) 權的,視為(wei) 侵權貨物。”

適用:根據該修改,對於(yu) 個(ge) 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侵權物品,海關(guan) 將適用針對進出口侵權貨物的知識產(chan) 權海關(guan) 保護程序,即海關(guan) 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需要權利人提出申請。如涉及的知識產(chan) 權已在海關(guan) 總署備案,海關(guan) 可以采取主動依職權保護措施,經海關(guan) 調查認定貨物構成侵權的,海關(guan) 除沒收侵權貨物外,還將對當事人處於(yu) 貨物價(jia) 值3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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