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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wei) 了規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wei) ,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ye) 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nei) 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cong) 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jia) 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準備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保險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符合償(chang) 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chan) 負債(zhai) 管理和全麵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zhuan) 業(ye) 化、規範化和市場化。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hui) )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 資金運用範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yu) 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mai) 賣債(zhai) 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jia) 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chan) ;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cong) 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hui) 有關(guan) 監管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ye) 銀行作為(wei) 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淨資產(chan) 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範、內(nei) 控體(ti) 係健全、經營業(ye) 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wei) ;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zhai) 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hui) 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zhai) 券、金融債(zhai) 券、企業(ye) (公司)債(zhai) 券、非金融企業(ye) 債(zhai) 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zhai) 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ye) 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hui) 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淨資產(chan) 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yi) 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之間的防火牆機製;

(四)投資團隊穩定,曆史投資業(ye) 績良好,管理資產(chan) 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chan) ,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yu) 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ti) 辦法由中國保監會(hui) 製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wei) 境內(nei) 依法設立和注冊(ce) 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準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chan) 或者從(cong) 事對其他企業(ye)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ye)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guan) 償(chang) 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hui) 償(chang) 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ye) 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yu) 下列企業(ye) :

(一)保險類企業(ye) ,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ye) ;

(三)與(yu) 保險業(ye) 務相關(guan) 的企業(ye) 。

第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cong) 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存款於(yu) 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mai) 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chan) 增值價(jia) 值、高汙染等不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項目的企業(ye) 股權和不動產(chan) ;

(四)直接從(cong) 事房地產(chan) 開發建設;

(五)從(cong) 事創業(ye) 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chan) 用於(yu) 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ge) 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hui) 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wei) 。

中國保監會(hui) 可以根據有關(guan) 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cong) 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資於(yu) 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zhai) 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zhai) 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chan) 的賬麵餘(yu) 額,合計不低於(yu) 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chan) 的5%;

(二)投資於(yu) 無擔保企業(ye) (公司)債(zhai) 券和非金融企業(ye) 債(zhai) 務融資工具的賬麵餘(yu) 額,合計不高於(yu) 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chan) 的20%;

(三)投資於(yu) 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麵餘(yu) 額,合計不高於(yu) 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chan) 的20%;

(四)投資於(yu) 未上市企業(ye) 股權的賬麵餘(yu) 額,不高於(yu) 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chan) 的5%;投資於(yu) 未上市企業(ye) 股權相關(guan) 金融產(chan) 品的賬麵餘(yu) 額,不高於(yu) 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chan) 的4%,兩(liang) 項合計不高於(yu) 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chan) 的5%;

(五)投資於(yu) 不動產(chan) 的賬麵餘(yu) 額,不高於(yu) 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chan) 的10%;投資於(yu) 不動產(chan) 相關(guan) 金融產(chan) 品的賬麵餘(yu) 額,不高於(yu) 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chan) 的3%,兩(liang) 項合計不高於(yu) 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chan) 的10%;

(六)投資於(yu) 基礎設施等債(zhai) 權投資計劃的賬麵餘(yu) 額不高於(yu) 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chan) 的10%;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ye)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淨資產(chan) 。

前款(一)至(六)項所稱總資產(chan) 應當扣除債(zhai) 券回購融入資金餘(yu) 額、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chan) 品資產(chan)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chan) 應當為(wei) 集團母公司總資產(chan) 。

非金融企業(ye) 債(zhai) 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ye) 在銀行間債(zhai) 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nei) 還本付息的有價(jia) 證券;

未上市企業(ye) 股權相關(guan) 金融產(chan) 品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nei) 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ye) 股權為(wei) 基礎資產(chan) 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不動產(chan) 相關(guan) 金融產(chan) 品是指不動產(chan) 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nei) 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不動產(chan) 為(wei) 基礎資產(chan) 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基礎設施等債(zhai) 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等專(zhuan) 業(ye) 管理機構根據有關(guan) 規定,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等,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控製投資工具、單一品種、單一交易對手、關(guan) 聯企業(ye) 以及集團內(nei) 各公司投資同一標的的比例,防範資金運用集中度風險。

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ti) 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hui) 製定。中國保監會(hui) 可以根據有關(guan) 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投資連結保險產(chan) 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chan) 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chan) 隔離、資產(chan) 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製等環節,獨立於(yu) 其他保險產(chan) 品資金,具體(ti) 辦法由中國保監會(hui) 製定。

第二節

資金運用模式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zhuan) 業(ye) 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zhuan) 業(ye) 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cong) 事保險資金運用業(ye) 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ye) 銀行等專(zhuan) 業(ye) 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托管和監督,具體(ti) 辦法由中國保監會(hui) 製定。

托管的保險資產(chan) 獨立於(yu) 托管機構固有資產(chan) ,並獨立於(yu) 托管機構托管的其他資產(chan) 。托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chan) 等原因進行清算的,托管資產(chan) 不屬於(yu) 其清算財產(chan) 。

第二十條托管機構從(cong) 事保險資金托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chan) 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wei) ;

(三)向有關(guan) 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ye) 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托管機構從(cong) 事保險資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挪用托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托管資金及其相關(guan) 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wei) 。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的相關(guan) 標準。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托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shu) 麵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yu) 義(yi) 務,確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製定資產(chan) 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托人、監督受托人執行情況、評估受托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托人資產(chan) 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妨礙、幹預受托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托機構提供其他委托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托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 其他違法行為(wei) 。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資金或者不同委托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托資金;

(五)向委托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chan) 為(wei) 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wei) 。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hui) 相關(guan) 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範圍的投資品種作為(wei) 基礎資產(chan) ,開展保險資產(chan) 管理產(chan) 品業(ye) 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托投資或者購買(mai) 保險資產(chan) 管理產(chan) 品,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guan) 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托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托資產(chan) 規模、資產(chan) 類別、產(chan) 品風險特征、投資業(ye) 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yu) 委托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chan) 管理產(chan) 品業(ye) 務,是指由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為(wei) 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chan) 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ye) 銀行等專(zhuan) 業(ye) 機構為(wei) 托管人,為(wei) 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決(jue) 策運行機製
第一節組織結構與(yu) 職責

第二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guan) 製度中明確規定股東(dong) 大會(hui) 、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jue) 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製衡。

第二十八條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hui) 負責製。保險公司董事會(hui) 應當對資產(chan) 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製、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製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jue) 策程序和授權機製;

(四)審定資產(chan) 戰略配置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指引及相關(guan) 調整方案;

(五)決(jue) 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製度;

(八)其他相關(guan) 職責。

董事會(hui) 應當設立資產(chan) 負債(zhai) 管理委員會(hui) (投資決(jue) 策委員會(hui) )和風險管理委員會(hui) 。

第二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jue) 定委托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zhai) 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chan) 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hui) 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hui) 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yu) 財務、精算、產(chan) 品和風控等部門之間的協商機製;

(三)審議資產(chan) 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chan) 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chan) 配置策略,並提交董事會(hui) 審定;

(四)控製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五)執行經董事會(hui) 審定的資產(chan) 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chan) 配置策略;

(六)提出調整資產(chan) 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七)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zhuan) 門的保險資產(chan) 管理部門,並獨立於(yu) 財務、精算、風險控製等其他業(ye) 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製度;

(二)擬定資產(chan) 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chan) 配置策略;

(三)擬定資產(chan) 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四)執行年度資產(chan) 配置計劃;

(五)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六)其他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chan) 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資的,保險資產(chan) 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委托人職責,監督投資行為(wei) 和評估投資業(ye) 績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資產(chan) 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chan) 清算、風險控製、業(ye) 績評估、相關(guan) 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ti) 係,實現專(zhuan) 業(ye) 化、規範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資產(chan) 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yu) 資金運用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崗位。

第三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製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製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wei)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範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ye) 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hui) 、中國保監會(hui) 報告有關(guan) 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yu) 更換前至少五個(ge) 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hui) 書(shu) 麵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資金運用流程

第三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製度和內(nei) 部控製機製,明確各個(ge) 環節、有關(guan) 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準,嚴(yan) 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製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製衡。相關(guan) 製度包括但不限於(yu) :

(一)資產(chan) 配置相關(guan) 製度;

(二)投資研究、決(jue) 策和授權製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製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製度;

(五)信息係統管理製度;

(六)風險管理製度等。

第三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wei) 單位,統籌境內(nei) 境外兩(liang) 個(ge) 市場,綜合償(chang) 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zhai) 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chan) 。

第三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zhuan) 業(ye) 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製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製度,構建投資池、備選池和禁投池體(ti) 係,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wei) 保險資金運用決(jue) 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jue) 策和授權製度,明確授權方式、權限、標準、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三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製,有效控製相關(guan) 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係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wei) 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製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製度,嚴(yan) 格隔離投資決(jue) 策與(yu) 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guan) 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係統、預警係統和反饋係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製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第四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chan) 負債(zhai) 管理為(wei) 核心的績效評估體(ti) 係和評估標準,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jia) 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ti) 目標。

第四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係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wei) 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製資產(chan) 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係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guan) 信息技術係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係統應當建立全麵風險管理數據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風險管控
第四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麵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yu) 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ti) 係和運行機製,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係統,通過管理係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錯配風險,以償(chang) 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chan) 品負債(zhai) 特性為(wei) 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chan) 錯配風險。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製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ye) 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狀況下可以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製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製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製,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四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製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製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cang) 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ye) 拆借、債(zhai) 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ye) 務管理,嚴(yan) 格控製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機或者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chan) 。保險資金參與(yu) 衍生產(chan) 品交易,僅(jin) 限於(yu) 對衝(chong) 風險,不得用於(yu) 投機和放大交易,具體(ti) 辦法由中國保監會(hui) 製定。

第四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發揮內(nei) 部稽核和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nei) 部全麵稽核審計。內(nei) 控審計報告應當揭示保險資金運用管理的合規情況和風險狀況。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hui) 報告保險資金運用內(nei) 部稽核審計結果和有關(guan) 人員離任審計結果。

第四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製,製定應急預案,及時控製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chan) 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zhai) 權不能清償(chang) 的,應當製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hui) 。

第五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guan) 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yu) 保險資金運用業(ye) 務相關(guan) 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yu) 保險資金運用相關(guan) 的會(hui) 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中國保監會(hui) 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采取現場監管與(yu) 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條中國保監會(hui) 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chang) 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hui) 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ti) 係,並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資產(chan) 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hui) 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五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hui) 核準。

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chan) 管理產(chan) 品,實行初次申報核準,同類產(chan) 品事後報告。

中國保監會(hui) 按照有關(guan) 規定對上述事項進行合規性、程序性審核。

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ye) 或者與(yu) 保險業(ye) 務相關(guan) 的企業(ye) 實施控製的投資行為(wei) 。

第五十五條中國保監會(hui) 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dong) 大會(hui) 、股東(dong) 會(hui) 、董事會(hui) 的重大投資決(jue) 議,應當在決(jue) 議作出後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中國保監會(hui) 報告,中國保監會(hui)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hui) 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guan) 數據與(yu) 中國保監會(hui) 的監管信息係統動態連接。

第五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償(chang) 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hui) 要求的,中國保監會(hui) 可以限製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guan) 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hui) 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中國保監會(hui) 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資產(chan) 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製、內(nei) 部管理等有關(guan) 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yan) 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guan) 規定的,中國保監會(hui) 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guan) 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yan) 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guan) 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hui) 可以決(jue) 定選派有關(guan) 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六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hui) 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yu) 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hui) 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wei) ,並將有關(guan) 情況通報其行業(ye) 主管部門;情節嚴(yan) 重的,中國保監會(hui) 可以通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3年內(nei) 不得與(yu) 其從(cong) 事相關(guan) 業(ye) 務,並商有關(guan) 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中國保監會(hui) 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guan) 單位和人員的商業(ye) 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保險資產(chan) 管理機構管理運用保險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等運用,從(cong) 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中國保監會(hui) 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資金運用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hui) 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關(guan) 政策和規定,凡與(yu) 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wei)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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