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guan) 於(yu) 企業(ye) 注銷若幹問題的會(hui) 商紀要
為(wei) 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ti) 退出機製,打通企業(ye) 注銷瓶頸,發揮市場監管部門與(yu) 人民法院各自職能作用,增強府院協調聯動,2018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與(yu)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會(hui) 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破產(chan) 法》及其司法解釋等規定,對公司強製清算、企業(ye) 破產(chan) 清算所涉注銷登記等問題形成共識。現紀要如下:
一、關(guan) 於(yu) 強製清算後注銷登記
公司出現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違法清算可能嚴(yan) 重損害債(zhai) 權人或者股東(dong) 利益的,公司股東(dong) 或債(zhai) 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強製清算申請,指定清算組依法清算後,清算組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決(jue) 定書(shu) 、終結強製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shu) 申請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登記機關(guan) 應予辦理。
對於(yu) 公司主要財產(chan) 、賬冊(ce) 、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公司人員下落不明的強製清算案件,清算組已履行查找的必要義(yi) 務,人民法院向有關(guan) 責任人員釋明或者采取民事製裁措施後,仍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麵清算的,人民法院作出終結強製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shu) 應當載明上述情況以及債(zhai) 權人可依法向公司清算義(yi) 務人主張有關(guan) 權利的內(nei) 容。
公司強製清算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chan) 不足以清償(chang) 債(zhai) 務,應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和企業(ye) 破產(chan) 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chan) 清算。
二、關(guan) 於(yu) 破產(chan) 清算後注銷登記
經破產(chan) 清算程序,破產(chan) 企業(ye) 財產(chan) 最後分配完畢或者確無財產(chan) 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根據管理人的提請裁定終結破產(chan) 程序。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決(jue) 定書(shu) 、宣告破產(chan) 和終結破產(chan) 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shu) 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關(guan) 應予辦理。
對於(yu) 企業(ye) 主要財產(chan) 、賬冊(ce) 、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企業(ye) 人員下落不明的破產(chan) 清算案件,管理人已履行查找的必要義(yi) 務,人民法院向有關(guan) 責任人員釋明或者采取民事製裁措施後,仍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麵清算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終結破產(chan) 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shu) 應當載明上述情況以及債(zhai) 務人的有關(guan) 人員不履行法定義(yi) 務,其行為(wei) 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的,債(zhai) 權人有權起訴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內(nei) 容。
屬於(yu) 上述情形的破產(chan) 企業(ye) 如無法取得稅務部門開具的清稅證明文件的,登記機關(guan) 可以辦理注銷登記。
三、關(guan) 於(yu) 企業(ye) 的分支機構、對外投資的處理
企業(ye) 設有分支機構和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的,一般應當在自行清算、強製清算、破產(chan) 清算程序中對其分支機構、對外投資作出相應處理後,方可終結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