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關於執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公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第46號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you) 勢產(chan) 業(ye) 目錄(2017年修訂)》,並規定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現就海關(guan) 執行中的有關(guan) 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3月20日(含當日)起,對屬於(yu)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you) 勢產(chan) 業(ye) 目錄(2017年修訂)》範圍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nei) 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及其他有關(guan) 規定,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chan) 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guan) 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征收。

  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you) 勢產(chan) 業(ye) 目錄(2017年修訂)》實施後,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該目錄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nei) 外資項目確認書(shu) 》、外商投資企業(ye) 設立(增資)批複或備案回執等相關(guan) 文件中的“項目產(chan) 業(ye) 政策條目”編碼為(wei) “R”。例如,山西省第8項應填寫(xie) 為(wei) :“煤層氣和煤炭伴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R1408)”,項目性質仍為(wei) “I:外資中西部優(you) 勢產(chan) 業(ye) 、項目”;有關(guan) 項目單位持上述相關(guan) 文件及其他有關(guan) 材料,按規定向海關(guan) 申請辦理減免稅相關(guan) 手續。

  三、為(wei) 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於(yu) 2017年3月20日以前(不含當日)核準或備案(以項目核準或完成備案日期為(wei) 準,下同)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屬於(yu)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you) 勢產(chan) 業(ye) 目錄(2013年修訂)》範圍的,在投資總額內(nei) 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繼續按照相關(guan) 規定辦理免征進口關(guan) 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但有關(guan) 項目單位須於(yu) 2018年3月31日以前(含當日),持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nei) 外資項目確認書(shu) 》、外商投資企業(ye) 設立(增資)批複或備案回執等相關(guan) 文件(上述文件中“項目產(chan) 業(ye) 政策條目”仍按適用《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you) 勢產(chan) 業(ye) 目錄(2013年修訂)》的條目及編碼填寫(xie) )及其他有關(guan) 材料,按規定向海關(guan) 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逾期,海關(guan) 不再受理。

  對於(yu) 2017年3月20日以前(不含當日)核準或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同時屬於(yu)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you) 勢產(chan) 業(ye) 目錄(2017年修訂)》範圍的,有關(guan) 項目單位持投資主管部門按照《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you) 勢產(chan) 業(ye) 目錄(2017年修訂)》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nei) 外資項目確認書(shu) 》、企業(ye) 設立(增資)批複或備案回執等相關(guan) 文件及其他有關(guan) 材料,按規定向海關(guan) 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海關(guan) 可予受理。

  四、對於(yu) 不屬於(yu)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you) 勢產(chan) 業(ye) 目錄(2013年修訂)》範圍的外商投資在建項目,凡屬於(yu)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you) 勢產(chan) 業(ye) 目錄(2017年修訂)》範圍的,在有關(guan) 項目單位按規定向海關(guan) 申請辦理減免稅相關(guan) 手續後,在建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參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you) 惠政策,但進口設備已經征稅的,稅款不予退還。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