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天津、沈陽、南京、濟南、武漢、廣州、成都分行,總行營業(ye) 管理部、重慶營業(ye) 管理部,呼和浩特、長春、哈爾濱、杭州、福州、南寧、海口、昆明、拉薩、烏(wu) 魯木齊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北京市、天津市、內(nei) 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dong) 省、湖北省、廣東(dong) 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雲(yun) 南省、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財政廳、商務廳、國家稅務局、銀監局;海關(guan) 總署廣東(dong) 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guan) :

自2009年7月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以來,人民幣資金結算、清算渠道便捷、順暢,人民幣出口退(免)稅及進出口報關(guan) 政策清晰明確、操作流程便利,受到了試點企業(ye) 的普遍歡迎。為(wei) 滿足企業(ye) 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實際需求,進一步發揮人民幣結算對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的促進作用,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有關(guan) 問題通知如下:

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東(dong) 盟地區擴展到所有國家和地區。

二、增加北京、天津、內(nei) 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山東(dong) 、湖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yun) 南、西藏、新疆等18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為(wei) 試點地區。

三、廣東(dong) 省的試點範圍由4個(ge) 城市擴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廣東(dong) 省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ye) 數量。

四、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ye) ,可以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公告〔2009〕第10號,以下簡稱《試點管理辦法》)以人民幣進行進口貨物貿易、跨境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結算。

五、北京、天津、內(nei) 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dong) 、湖北、廣東(dong) 、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yun) 南等16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實行試點企業(ye) 管理製度。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協調當地有關(guan) 部門按照《試點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guan) 規定推薦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ye) ,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hui) 將在總量控製的前提下,審定試點企業(ye) 名單。經審定後的試點企業(ye) 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貿易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出口報關(guan) 手續,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

六、內(nei) 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雲(yun) 南、西藏、新疆等8個(ge) 邊境省(自治區)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ye) ,可以在指定口岸與(yu) 毗鄰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按照《試點管理辦法》開展人民幣結算試點。其中,內(nei) 蒙古、遼寧、廣西、雲(yun) 南等四省(自治區)按照《試點管理辦法》選擇的試點企業(ye) 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辦理出口報關(guan) 及退(免)稅手續;8個(ge) 邊境省(自治區)的其他企業(ye) 在指定口岸與(yu) 毗鄰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報關(guan) 及退(免)稅手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6號)辦理。

七、請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guan) 部門按照《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guan) 文件積極做好試點工作,保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hui)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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