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wei) 規範直銷行為(wei) ,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根據《直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企業(ye) 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含其在擬從(cong) 事直銷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服務網點方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便於(yu) 滿足最終消費者、直銷員了解商品性能、價(jia) 格和退換貨等要求;
(二)服務網點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學校、醫院、部隊、政府機關(guan) 等場所;
(三)符合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直銷行業(ye) 服務網點設立的相關(guan) 要求。
第三條 商務部以市/縣為(wei) 批準從(cong) 事直銷活動的基本區域單位。對於(yu) 設區的市,申報企業(ye) 應在該市的每個(ge) 城區設立不少於(yu) 一個(ge) 服務網點,在該市其它區/縣開展直銷活動應按本辦法申報。
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對申請企業(ye) 提交的服務網點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該服務網點方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相關(guan) 規定的書(shu) 麵認可函(標準格式見附件一)。
第四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轉報企業(ye) 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出具對服務網點方案的確認函(標準格式見附件二)。確認函應當包含下列內(nei) 容:
(一)企業(ye) 服務網點方案經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可;
(二)該企業(ye) 在本省擬從(cong) 事直銷業(ye) 務區域內(nei) 的服務網點方案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依法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e) 應當於(yu) 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按其上報並經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的設立。6個(ge) 月內(nei) 未能按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設立的企業(ye) ,不得在未完成服務網點方案的地區從(cong) 事直銷業(ye) 務,該企業(ye) 若要在上述地區開展直銷業(ye) 務,應按《條例》規定另行申報。
第六條 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會(hui) 同服務網點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條例》及有關(guan) 規定對直銷企業(ye) 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內(nei) 已設立的服務網點進行核查,並將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查結果一次性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備案後通過直銷行業(ye) 管理網站公布直銷企業(ye) 可從(cong) 事直銷業(ye) 務的地區及服務網點。直銷企業(ye) 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備案前開展直銷活動。
第七條 直銷企業(ye) 可根據業(ye) 務發展需要增加服務網點,在已批準從(cong) 事直銷的地區增加服務網點不需要報批,但應當將增設方案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備案後通過直銷行業(ye) 管理網站公布直銷企業(ye) 在已批準從(cong) 事直銷的地區增加的服務網點。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要求直銷企業(ye) 在本地區增加服務網點,但應說明理由。
直銷企業(ye) 調整服務網點方案,減少服務網點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並按規定備案。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相關(guan) 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服務網點設立管理工作,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 10月20日起實施。
附件1:關(guan) 於(yu) XX(申請直銷企業(ye) 名稱)服務網點認可函
XX省/直轄市/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名稱:
經研究,XX(申報直銷企業(ye) 名稱)在本縣/市/區設立的服務網點方案可便於(yu) 並滿足本縣/市/區消費者、直銷員了解XX(申報直銷企業(ye) 名稱)產(chan) 品性能、價(jia) 格和退換貨的要求,且服務網點未設在居民住宅、學校、醫院、部隊、政府機關(guan) 等場所。
附:XX(申報直銷企業(ye) 名稱)申報的服務網點方案
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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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關(guan) 於(yu) XX(申請直銷企業(ye) 名稱)服務網點確認函
商務部:
一、XX(申報直銷企業(ye) 名稱)擬在我省/直轄市/自治區從(cong) 事直銷業(ye) 務,業(ye) 務範圍涉及YY、YY……[縣/市/區地區名稱],並已向上述縣/市/區上報了服務網點方案。
二、XX(申報直銷企業(ye) 名稱)上報的服務網點方案已分別經上述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認可,並出具了認可函。
三、XX(申報直銷企業(ye) 名稱)在我省(直轄市/自治區)擬從(cong) 事直銷業(ye) 務區域的服務網點方案符合《直銷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四、本確認函已得到我省(直轄市/自治區)商務(廳/委/局)主管領導的審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