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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

第 161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已於(yu) 2007年2月14日經署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11日海關(guan) 總署令第2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對個(ge) 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署 長  牟新生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海關(guan) 對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以下簡稱《海關(guan) 法》)及其他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海關(guan) 對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監管。

進出境攝影底片、紙型、繪畫、剪貼、手稿、手抄本、複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圖像、符號等內(nei) 容的貨物、物品的,海關(guan) 按照本辦法有關(guan) 進出境印刷品的監管規定進行監管。

進出境載有圖文聲像信息的磁、光、電存儲(chu) 介質的,海關(guan) 按照本辦法有關(guan) 進出境音像製品的監管規定進行監管。

第三條 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收發貨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guan) 申報,並且接受海關(guan) 監管。

第四條 載有下列內(nei) 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禁止進境: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攻擊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五)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xi) 慣的;

(六)宣揚邪教、迷信的;

(七)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破壞社會(hui) 穩定的;

(八)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危害社會(hui) 公德或者民族優(you) 秀文化傳(chuan) 統的;

(十一)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nei) 容。

第五條 載有下列內(nei) 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禁止出境:

(一)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內(nei) 容;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

(三)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出境的。

第六條 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海關(guan) 難以確定是否載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內(nei) 容的,依據國務院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專(zhuan) 門機構的審查、鑒定結論予以處理。

第七條 個(ge) 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在下列規定數量以內(nei) 的,海關(guan) 予以免稅驗放:

(一)單行本發行的圖書(shu) 、報紙、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ce) (份)以下;

(二)單碟(盤)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

(三)成套發行的圖書(shu) 類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第八條 超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數量,但是仍在合理數量以內(nei) 的個(ge) 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不屬於(yu)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海關(guan)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guan) 稅條例》有關(guan) 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征收規定對超出規定數量的部分予以征稅放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guan) 對全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guan) 手續:

(一)個(ge) 人攜帶、郵寄單行本發行的圖書(shu) 、報紙、期刊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50冊(ce) (份)的;

(二)個(ge) 人攜帶、郵寄單碟(盤)發行的音像製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0盤的;

(三)個(ge) 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圖書(shu) 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四)個(ge) 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音像製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五)其他構成貨物特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收發貨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請退運其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

第十條 個(ge) 人攜帶、郵寄進境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nei) 的,準予進境。

超出個(ge) 人自用、合理數量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海關(guan) 憑國家宗教事務局、其委托的省級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予以征稅驗放。無相關(guan) 證明的,海關(guan)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予以處理。

散發性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禁止進境。
第十一條 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進口業(ye) 務,由國務院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指定經營。未經批準或者指定,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不得經營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口業(ye) 務。

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進口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應當委托國務院相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進口經營單位向海關(guan) 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進口報紙、期刊、圖書(shu) 類印刷品,經營單位應當持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進口批準文件、目錄清單、有關(guan) 報關(guan) 單證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關(guan) 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三條 進口音像製品成品或者用於(yu) 出版的音像製品母帶(盤)、樣帶(盤),經營單位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進口音像製品批準單》(以下簡稱《批準單》)、有關(guan) 報關(guan) 單證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關(guan) 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四條 非經營音像製品性質的單位進口用於(yu) 本單位宣傳(chuan) 、培訓及廣告等目的的音像製品,應當按照海關(guan) 的要求交驗《批準單》、合同、有關(guan) 報關(guan) 單證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數量總計在200盤以下的,可以免領《批準單》。

第十五條 隨機器設備同時進口,以及進口後隨機器設備複出口的記錄操作係統、設備說明、專(zhuan) 用軟件等內(nei) 容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口時,進口單位應當按照海關(guan) 的要求交驗合同、發票、有關(guan) 報關(guan) 單證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但是可以免領《批準單》等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 境外贈送進口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受贈單位應當向海關(guan) 提交贈送方出具的贈送函和受贈單位的接受證明及有關(guan) 清單。

接受境外贈送的印刷品超過100冊(ce) 或者音像製品超過200盤的,受贈單位除向海關(guan) 提交上述單證外,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 出口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相關(guan) 單位應當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海關(guan) 辦理出口手續。

第十八條 用於(yu) 展覽、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主辦或者參展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向海關(guan) 辦理暫時進出境手續。

第十九條 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如實向海關(guan) 申報的,予以收繳,或者責令退回,或者在海關(guan) 監管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技術處理。

運輸、攜帶、郵寄國家限製進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如實向海關(guan) 申報,但是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予以退運。

第二十條 下列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由海關(guan) 按照放棄貨物、物品依法予以處理:

(一)收貨人、貨物所有人、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

(二)在海關(guan) 規定期限內(nei) 未辦理海關(guan) 手續或者無人認領的;

(三)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wei) 、違反海關(guan) 監管規定行為(wei) 或者其他違反《海關(guan) 法》行為(wei) 的,由海關(guan) 依照《海關(guan) 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通關(guan) 手續,依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駐中國使館、領館及人員,聯合國及其專(zhuan) 門機構以及其他與(yu) 中國政府簽有協議的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及人員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依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各類境外企業(ye) 或者組織在境內(nei) 常設代表機構或者辦事處(不包括外國人員子女學校)及各類非居民長期旅客、留學回國人員、短期多次往返旅客進出境公用或者自用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數量的核定和通關(guan) 手續,依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yi) :

印刷品,是指通過將圖像或者文字原稿製為(wei) 印版,在紙張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內(nei) 容相同的複製品。

音像製品,是指載有內(nei) 容的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激光唱盤等。

散發性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是指運輸、攜帶、郵寄進境,不屬於(yu) 自用、合理數量範圍並且具有明顯傳(chuan) 播特征,違反國家宗教事務法規及有關(guan) 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

以下,包括本數在內(nei)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關(guan) 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11日海關(guan) 總署令第2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對個(ge) 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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