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的管理,促進廣告業(ye) 健康發展,根據有關(guan) 外商投資管理和廣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是指依法經營廣告業(ye) 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本規定合稱為(wei) 中外合營廣告企業(ye) ,以下同),以及外資廣告企業(ye) 。
第三條 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
第四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的項目建議書(shu) 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五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符合規定條件,經批準可以經營設計、製作、發布、代理國內(nei) 外各類廣告業(ye) 務,其具體(ti) 經營範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第六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ye) ,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資企業(ye) 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nei)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jue) 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項目審定意見書(shu) 》後,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擬設立企業(ye) 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三條規定的文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不予批準的,書(shu) 麵說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營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項目審定意見書(shu)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ye) 登記注冊(ce) 的有關(guan) 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ye) 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ye) 登記注冊(ce) 手續。
第七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ye) ,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國投資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nei)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jue) 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項目審定意見書(shu) 》後,由外國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ye) 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nei)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jue) 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
(三)外國投資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項目審定意見書(shu) 》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ye) 登記注冊(ce) 的有關(guan) 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ye) 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企業(ye) 登記注冊(ce) 手續。
第八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征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見後,決(jue) 定批準或不批準。決(jue) 定批準的,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設立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準的,書(shu) 麵說明理由。
(三)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持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準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機構設立地有外商投資企業(ye) 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ce) 手續。
第九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ye) ,除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ye) 務的企業(ye) ;
(二)合營各方須成立並運營二年以上;
(三)有廣告經營業(ye) 績。
第十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ye) ,除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投資方應是以經營廣告業(ye) 務為(wei) 主的企業(ye) ;
(二)投資方應成立並運營三年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ce) 資本全部繳清;
(二)年廣告營業(ye) 額不低於(yu) 2000萬(wan) 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ye) ,由中方主要合營者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ye) 的申請書(shu) ;
(二)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
(三)合營者股東(dong) 會(hui) (董事會(hui) )決(jue) 議;
(四)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ye) 的項目建議書(shu) 及合營各方共同編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ce) 證明;
(六)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七)廣告管理製度;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ye) ,應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項目審定意見書(shu) 》;
(二)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的合同、章程;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ce) 證明;
(五)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
(七)合營企業(ye) 的董事會(hui) 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shu) ;
(八)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ye) ,由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的申請書(shu) ;
(二)投資者股東(dong) 會(hui) (董事會(hui) )決(jue) 議;
(三)投資者編製的項目建議書(shu) 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ce) 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shu) 。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ye) ,由外國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的申請書(shu) ;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項目審定意見書(shu) 》;
(三)投資者編製的項目建議書(shu) 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ce) 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設立外資廣告企業(ye) 的章程。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按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分支機構的申請書(shu) ;
(二)董事會(hui) 決(jue) 議;
(三)廣告經營年度審計報告;
(四)企業(ye) 營業(ye) 執照;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ye) 驗資報告。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設立後,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另行報批,並辦理企業(ye) 變更登記:
(一)更換合營方或轉讓股權;
(二)變更廣告經營範圍;
(三)變更注冊(ce) 資本。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設立廣告企業(ye) ,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代理機構代為(wei) 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九條 按本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應使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條 通過並購境內(nei) 廣告企業(ye) 投資廣告業(ye) 的,按照外國投資者並購國內(nei) 企業(ye) 有關(guan) 規定和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nei) 地投資設立廣告企業(ye) ,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ye) 申請增加廣告經營業(ye) 務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第8號公布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ye) 管理規定》同時失效。
附件:
為(wei) 了促進香港、澳門與(yu) 內(nei) 地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guan) 係,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投資設立廣告企業(ye)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nei) 地與(yu) 香港關(guan) 於(yu) 建立更緊密經貿關(guan) 係的安排》、《內(nei) 地與(yu) 澳門關(guan) 於(yu) 建立更緊密經貿關(guan) 係的安排》,現就香港和澳門投資者投資廣告業(ye) 作出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
二、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nei) 地與(yu) 香港關(guan) 於(yu) 建立更緊密經貿關(guan) 係的安排》和《內(nei) 地與(yu) 澳門關(guan) 於(yu) 建立更緊密經貿關(guan) 係的安排》中關(guan) 於(yu) “服務提供者”定義(yi) 及其相關(guan) 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ye) 務的企業(ye) 法人。
四、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投資廣告業(ye) 的其他規定,仍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