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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 47 號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hui) 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周伯華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外國企業(ye) 或者個(ge) 人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合夥(huo) 企業(ye) 的行為(wei) ,便於(yu) 外國企業(ye) 或者個(ge) 人以設立合夥(huo) 企業(ye) 的方式在中國境內(nei) 投資,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huo) 企業(ye) 法》(以下簡稱《合夥(huo) 企業(ye) 法》)、《外國企業(ye) 或者個(ge) 人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合夥(huo) 企業(ye) 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辦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是指2個(ge) 以上外國企業(ye) 或者個(ge) 人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合夥(huo) 企業(ye) ,以及外國企業(ye) 或者個(ge) 人與(yu) 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合夥(huo) 企業(ye) 。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適用本規定。

申請辦理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應當遵守《合夥(huo) 企業(ye) 法》以及其他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的產(chan) 業(ye) 政策。

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ye) 或者個(ge) 人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合夥(huo) 企業(ye) ,促進現代服務業(ye) 等產(chan) 業(ye) 的發展。

《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禁止類和標注“限於(yu) 合資”、“限於(yu) 合作”、“限於(yu) 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

第四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經依法登記,領取《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營業(ye) 執照》後,方可從(cong) 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ye) 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負責本轄區內(nei) 的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以投資為(wei) 主要業(ye) 務的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的登記管理。


第二章 設立登記

第六條 設立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應當具備《合夥(huo) 企業(ye) 法》和《外國企業(ye) 或者個(ge) 人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合夥(huo) 企業(ye) 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ye)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不得成為(wei) 普通合夥(huo) 人。

第七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

(四)經營範圍;

(五)合夥(huo) 企業(ye) 類型;

(六)合夥(huo) 人姓名或者名稱、國家(地區)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夥(huo) 協議約定合夥(huo) 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夥(huo) 期限。

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是外國企業(ye) 、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外國企業(ye) 、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第八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主要經營場所隻能有一個(ge) ,並且應當在其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登記管轄區域內(nei) 。

第十條 合夥(huo) 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ti) 普通合夥(huo) 人未決(jue) 定委托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的,全體(ti) 普通合夥(huo) 人均為(wei) 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

有限合夥(huo) 人不得成為(wei) 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類型包括外商投資普通合夥(huo) 企業(ye) (含特殊的普通合夥(huo) 企業(ye) )和外商投資有限合夥(huo) 企業(ye) 。

第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應當由全體(ti) 合夥(huo) 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應當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ti) 合夥(huo) 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shu) ;

(二)全體(ti) 合夥(huo) 人簽署的合夥(huo) 協議;

(三)全體(ti) 合夥(huo) 人的主體(ti) 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四)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五)全體(ti) 合夥(huo) 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shu) ;

(六)全體(ti) 合夥(huo) 人對各合夥(huo) 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shu) ;

(七)全體(ti) 合夥(huo) 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政策的說明;

(八)與(yu) 外國合夥(huo) 人有業(ye) 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九)外國合夥(huo) 人與(yu) 境內(nei) 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shu) 》;

(十)本規定規定的其他相關(guan) 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guan) 批準文件。

外國合夥(huo) 人的主體(ti) 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經其所在國家主管機構公證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夥(huo) 人的主體(ti) 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依照現行相關(guan) 規定辦理。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shu) 》應當明確授權境內(nei) 被授權人代為(wei) 接受法律文件送達,並載明被授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及聯係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合夥(huo) 人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企業(ye) 、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被授權人為(wei) 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的,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設立後委托生效)或者境內(nei) 其他有關(guan) 單位或者個(ge) 人。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yu)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行業(ye) 的,應當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四條 外國合夥(huo) 人用其從(cong) 中國境內(nei) 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nei) 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ye) 務核準件等相關(guan) 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以實物、知識產(chan) 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chan) 權利出資,由全體(ti) 合夥(huo) 人協商作價(jia) 的,應當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全體(ti) 合夥(huo) 人簽署的協商作價(jia) 確認書(shu) ;由全體(ti) 合夥(huo) 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jia) 的,應當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中國境內(nei) 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jia) 證明。

外國普通合夥(huo) 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外國人就業(ye) 許可文件,具體(ti) 程序依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huo) 企業(ye) ,需要提交合夥(huo) 人的職業(ye) 資格證明的,應當依照相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有關(guan) 證明。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營業(ye) 執照的簽發日期,為(wei)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成立日期。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該合夥(huo) 企業(ye) 應當自作出變更決(jue) 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nei) ,向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下列文件:

(一)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shu) ;

(二)全體(ti) 普通合夥(huo) 人簽署的變更決(jue) 定書(shu) 或者合夥(huo) 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jue) 定書(shu) ;

(三)本規定規定的其他相關(guan) 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guan) 批準文件。

變更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合夥(huo) 企業(ye) 類型、合夥(huo) 人姓名或者名稱、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等登記事項的,有關(guan) 申請文書(shu) 的簽名應當經過中國法定公證機構的公證。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的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變更主要經營場所在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轄區外的,應當向遷入地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遷入地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受理的,由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將企業(ye) 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變更的,應當提交全體(ti) 合夥(huo) 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合夥(huo) 協議。

新任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是外國企業(ye) 、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shu) 和自然人身份證明。

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委派代表變更的,應當提交繼任代表的委托書(shu) 和自然人身份證明。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符合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政策的說明。

變更後的經營範圍有屬於(yu)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行業(ye) 的,合夥(huo) 企業(ye) 應當自有關(guan) 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nei) ,向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申請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的經營範圍中屬於(yu)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合夥(huo) 企業(ye) 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nei) ,向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申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變更合夥(huo) 企業(ye) 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企業(ye) 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申請變更登記,並依法提交有關(guan) 文件。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合夥(huo) 人變更姓名(名稱)或者住所的,應當提交姓名(名稱)或者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

外國合夥(huo) 人的姓名(名稱)、國家(地區)或者境外住所變更證明文件應當經其所在國家主管機構公證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夥(huo) 人的姓名(名稱)、地區或者境外住所變更證明文件應當依照現行相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合夥(huo) 人增加或者減少對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出資的,應當向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全體(ti) 合夥(huo) 人簽署的或者合夥(huo) 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對該合夥(huo) 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shu) 。

第二十六條 新合夥(huo) 人入夥(huo) 的,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應當向原登記機關(guan) 申請變更登記,提交的文件參照本規定第二章的有關(guan) 規定。

新合夥(huo) 人通過受讓原合夥(huo) 人在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chan) 份額入夥(huo) 的,應當提交財產(chan) 份額轉讓協議。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的外國合夥(huo) 人全部退夥(huo) ,該合夥(huo) 企業(ye) 繼續存續的,應當依照《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合夥(huo) 協議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應當將修改後的合夥(huo) 協議或者修改合夥(huo) 協議的決(jue) 議送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備案。

第二十九條 外國合夥(huo) 人變更境內(nei) 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的,應當重新簽署《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shu) 》,並向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備案。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ye) 執照變更的,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應當換發營業(ye) 執照。


第四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解散,應當依照《合夥(huo) 企業(ye) 法》的規定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nei) ,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備案。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nei) ,向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shu) ;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chan) 裁定、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依照《合夥(huo) 企業(ye) 法》作出的決(jue) 定、行政機關(guan) 責令關(guan) 閉、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依法被吊銷營業(ye) 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三)全體(ti) 合夥(huo) 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中應當載明已經辦理完結稅務、海關(guan) 納稅手續的說明)。

有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證明。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ye) 執照。

第三十四條 經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注銷登記,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終止。


第五章 分支機構登記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範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的經營範圍。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有合夥(huo) 期限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的合夥(huo) 期限。

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shu) ;

(二)全體(ti) 合夥(huo) 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jue) 定書(shu) ;

(三)加蓋合夥(huo) 企業(ye) 印章的合夥(huo) 企業(ye) 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四)全體(ti) 合夥(huo) 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shu) 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本規定規定的其他相關(guan) 文件。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yu)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行業(ye) 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提交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比照本規定關(guan) 於(yu)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nei) ,持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ye) 執照複印件,到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辦理備案。

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隸屬企業(ye) 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nei) 到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辦理備案。

申請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的,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應當自分支機構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nei) 到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辦理備案。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營業(ye) 執照的簽發日期,為(wei)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分支機構的成立日期。


第六章 登記程序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換發)營業(ye) 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nei) ,作出是否登記的決(jue) 定。予以登記的,發給(換發)營業(ye) 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shu) 麵答複,並說明理由。

對於(yu) 《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中沒有法定前置審批的限製類項目或者涉及有關(guan) 部門職責的其他項目,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nei) 書(shu) 麵征求有關(guan) 部門的意見。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應當在接到有關(guan) 部門書(shu) 麵意見之日起5日內(nei) ,作出是否登記的決(jue) 定。予以登記的,發給(換發)營業(ye) 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shu) 麵答複,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涉及須經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的,依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設立、變更、注銷的,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應當同時將企業(ye) 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四十五條 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應當將登記的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事項記載於(yu)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簿上,供社會(hui) 公眾(zhong) 查閱、複製。

第四十六條 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吊銷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營業(ye) 執照的,應當發布公告。


第七章 年度檢驗和證照管理

第四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的要求,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shu) 等文件,接受年度檢驗。

年檢結束後,登記機關(guan) 應當將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年檢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四十八條 營業(ye) 執照分為(wei) 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及其分支機構根據業(ye) 務需要,可以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申請核發若幹營業(ye) 執照副本。

營業(ye) 執照正本應當置放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塗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ye) 執照。

營業(ye) 執照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在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文書(shu) 格式和營業(ye) 執照的正本、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製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未領取營業(ye) 執照,而以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名義(yi) 從(cong) 事合夥(huo) 業(ye) 務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依照《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從(cong) 事《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禁止類項目的,或者未經登記從(cong) 事限製類項目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和其他主管機關(guan) 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依照《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規定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依照《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在使用名稱中未按照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核準的名稱標明“普通合夥(huo) ”、“特殊普通合夥(huo) ”或者“有限合夥(huo) ”字樣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依照《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未依照本規定辦理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協議修改、分支機構及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依照《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外國合夥(huo) 人《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shu) 》備案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責令改正;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的清算人未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依照《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未依照本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依照《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依照《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未將其營業(ye) 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依照《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六十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塗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ye) 執照的,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依照《合夥(huo) 企業(ye) 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的分支機構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wei) 的,適用本章有關(guan) 規定。

第六十二條 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違反產(chan) 業(ye) 政策,對於(yu) 不應當登記的予以登記,或者應當登記的不予登記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合夥(huo) 企業(ye) ,外國企業(ye) 或者個(ge) 人入夥(huo) 的,應當符合本規定,並依法向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四條 以投資為(wei) 主要業(ye) 務的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境內(nei) 投資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guan) 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

第六十五條 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的創業(ye) 投資企業(ye) 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合夥(huo) 企業(ye) 或者加入中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已經設立的合夥(huo) 企業(ye) 的,參照本規定。

第六十六條 外商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依照本規定辦理相關(guan) 登記手續後,應當依法辦理外匯、稅務、海關(guan) 等手續。

第六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企業(ye) 或者個(ge) 人在內(nei) 地設立合夥(huo) 企業(ye) 或者加入內(nei) 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已經設立的合夥(huo) 企業(ye) 的,參照本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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