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多國金融賬戶的高資產(chan) 人群,由於(yu) 其麵臨(lin) 多個(ge) 賬戶分別被認定為(wei) 非居民賬戶而被交換回國籍國的可能,他們(men) 一方麵擔心被要求補稅,另一方麵則更擔心被追溯境外資產(chan) 的合法來源。如果要按受CRS影響程度分類,影響度從(cong) 大到小排序大致如下:
海外持有非法所得;
海外持有合法所得但未完稅;
海外擁有合法所得已完稅但屬隱匿或被追索資產(chan) ;
海外持有合法所得已完稅(以上均為(wei) 金融資產(chan) )。
因此,下麵的幾類人將會(hui) 收到影響:
中國大陸與(yu) 海外CRS執行地區信息交換中,7類人將成為(wei) 重點信息交換監控對象:
第1類: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根據CRS協議內(nei) 容,若在中國境內(nei) 的隱藏金融資產(chan) ,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麵臨(lin) 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第2類:海外有金融資產(chan) 配置的人群
CRS實施後,隻要是中國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資產(chan) :存款帳戶、托管帳戶、現金價(jia) 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zhai) 權權益等。上述這些金融資產(chan) 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hui) 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chan) 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舉(ju) 個(ge) 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陸身份證的人,並在香港匯豐(feng) 銀行有存款500萬(wan) 。那麽(me) ,香港匯豐(feng) 銀行就會(hui) 把你的存款報給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再將你的存款信息報給大陸稅務局。
這時,你需要思考的問題是:如果錢是從(cong) 中國大陸出去的,資金是合法收入還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還是非法地下錢莊逃避外匯監管出境?這些資金在中國是否合法納稅?納稅憑證能提供嗎?這些問題,無論哪一關(guan) ,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第3類: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中國人在境外稅收非常優(you) 惠的地域設立過公司,並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chan) ,或通過公司帳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這類企業(ye) 將可能被認定為(wei) “消極非金融機構” (即殼公司)。CRS實施後,將要求作為(wei) 公司實際控製人的你及公司兩(liang) 層擁有的金融資產(chan) 均要披露,利用殼公司的名義(yi) 來避稅將變得更加困難。
在高淨值客戶中,最為(wei) 典型的就是在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後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這些在2017年後均麵臨(lin) 披露。
第4類:在海外藏錢的境內(nei) 公務員
如果公務員或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錢財且沒有按國家規定申報——這將涉及巨額財產(chan) 來源不明罪。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guan) 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5類:在海外已購買(mai) 大額人壽保單的人群
近年來,為(wei) 應對人民幣貶值,許多高淨值客戶在通過各種途徑多配置美元資產(chan) 。而購買(mai) 境外保單,比如香港保單、美國保單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簽約地區,2017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機構業(ye) 已出台《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根據該條例,香港的保險公司也要將境內(nei) 高淨值客戶的大額保單資產(chan) 信息報告給中國大陸稅務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並不僅(jin) 指2017年新購買(mai) 保單,而是曆史上已購買(mai) 過的保單均要披露。
這是境內(nei) 高淨值客戶最不希望看到的局麵。但這並不是說,香港保單資產(chan) 就一定有風險,如果境內(nei) 外的人壽保險合理規劃,在應對CRS危機方麵反而會(hui) 有其獨特功能。
CRS體(ti) 係下,對於(yu) 具有現金價(jia) 值的保險合同進行了寬泛的定義(yi) ,理論上隻要是保險合同具備現金價(jia) 值,就具有相應合規義(yi) 務,即需進行盡職調查和信息申報。目前內(nei) 地人到香港購買(mai) 的保單多為(wei) 長期重疾或儲(chu) 蓄險,首三年的現金價(jia) 值基本為(wei) 零,所以前三年是無需申報的。
第6類:已設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國首批富豪幾乎都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托,他們(men) 最喜歡設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新西蘭(lan) 、開曼群島等,這些法域都成為(wei) 了這次CRS簽約國。
CRS協議內(nei) 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托有關(guan) 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財產(chan) 授予人)、保護人、受托人(通過是信托機構)、受益人。
第7類:在境外設立公司從(cong) 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換內(nei) 容中,本身並不包括海外貿易公司的金融帳戶信息,但是很多做國際貿易的老板們(men) 選擇的運營模式是:在境內(nei) 設立實體(ti) 公司搞生產(chan) 經營出口,同時在離岸稅收優(you) 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直接進入到境外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優(you) 惠。根據CRS規定,這類殼公司屬於(yu) “消極非金融機構”,包括設立在某避稅地、僅(jin) 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如果其控製人是非居民,這些機構和控製人的賬戶信息也要報送回國。
這些殼公司的賬戶往往開在香港,因為(wei) 實際控製人是內(nei) 地稅收居民,所以CRS下這些公司的賬戶信息會(hui) 被香港金融機構搜集、上報,交換回內(nei) 地。不僅(jin) 無法再避稅,之前的欠稅也可能會(hui) 被追繳。
在CRS的國家(地區)名單中,包括中國香港、瑞士、加拿大、新西蘭(lan) 、新加坡等幾乎所有中國人喜歡配置資產(chan) 的地方,也包括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但現在,統統將被暴露。
其實以上7類人雖然被監控,但是並不需要恐慌,因為(wei) 隻要海外資產(chan) 是自己合法所得,最壞的影響不過是補交稅款。在CRS實施過程中,最恐慌的應該是資金繞過外匯管製借由地下錢莊等違規方式出境的富豪們(men) 。
如果錢從(cong) 非正規渠道流出,在CRS實施後,產(chan) 生的第一個(ge) 問題不是稅收,而是追究錢是怎麽(me) 出去的,如果走地下錢莊肯定會(hui) 被判刑的。情節嚴(yan) 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錢從(cong) 非正規渠道流出,在CRS實施後,產(chan) 生的第一個(ge) 問題不是稅收,而是追究錢是怎麽(me) 出去的,“如果走地下錢莊,可能是要被判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違規將外匯轉入境外的,責令調回,並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資金通過地下錢莊出海的方式是“對敲”。地下錢莊在境內(nei) 和境外分別設有公司,若需要人民幣換美元,它會(hui) 讓客戶把錢打到境內(nei) 公司的賬戶上,它的境外公司再把美元打入客戶的境外賬戶中。超過5萬(wan) 美元出境就是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條例的,但是地下錢莊在這些年裏一直悄悄發展,“體(ti) 量很大,尤其是去年,為(wei) 了抵抗人民幣貶值,大批富人配置海外資產(chan) ”。
此前,內(nei) 地人赴香港買(mai) 保險可以刷銀聯卡,這成為(wei) 了很多人資金出海的通道。CRS之下,這些保單賬戶信息也都會(hui) 被送回內(nei) 地。CRS之下內(nei) 地富商們(men) 很焦慮,他們(men) 一向低調謹慎,很多富商極力避免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富豪榜單上,這下他們(men) 全球的資產(chan) 都將被看透,“他們(men) 非常沒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