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即將來襲,財富人士如何應對?
導言:受美國政府《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啟發,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OECD)和G20組織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和多邊管轄權協議(MCAA),旨在維護誠信的稅收體(ti) 製。這個(ge) 係統也稱為(wei) 共同報告標準(CRS)。CRS即將大規模生效,中國將成為(wei) 第二批實施CRS的國家(地區)。
對於(yu) 高淨值客戶而言,其在海外的資產(chan) 將不再隱蔽,並且極有可能被各國的稅務機關(guan) 進行信息交換。在這樣的新形勢下,如何更好地管理財富,就成了亟待解決(jue) 的問題。近日,申達家事律師團隊的吳舒敏參加了由《財富管理》雜誌社主辦的《家族財富管理培訓課程》,深入地了解了CRS以及新形勢下家族財富應如何管理,特撰文分享之。
FATCA: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海外金融賬戶納稅法案》,是美國國會(hui) 2010年通過的一個(ge) 法案,該法案要求海外美國籍公民及為(wei) 海外美國籍公民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定期向美國稅務部門提供美國籍公民的海外賬戶情況,以降低這些公民的避稅空間。
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 《通用報告準則》,指全球範圍的涉稅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也就是全球版本的FATCA。
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 ,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OECD),是由34個(ge) 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
MCAA: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議》,簡稱多邊自動情報交換協議(MCAA)。(中國於(yu) 2015年12月17日簽署該協議)
CRS的由來
2014年2月13日,應G8和G20國集團要求,OECD發布了創建全球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新準則:《通用報告準則》(以下簡稱CRS),CRS並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範本,但OECD提倡,成員國應按照該範本的要求締結國家間的情報交換協議。
CRS是仿製FATCA而創建的,但其報告的數據要求不同,報告的信息量更大。截止2014年10月已經有93個(ge) 國家和地區,包括盧森堡等一些重要的離岸金融中心,已經公開同意執行自動信息交換。58個(ge) 國家和地區同意從(cong) 2017年開始實施,剩餘(yu) 35個(ge) 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和中國香港,將在2018年開始執行。
CRS是什麽(me) ?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是一套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和申報的標準,它是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OECD)在全球經濟一體(ti) 化的背景下,為(wei) 推動國際稅收事務而製訂出的一套有關(guan) 國際稅務情報自動交換的新標準。
CRS要求係統性及定期性的情報自動交換,以使納稅人居住國與(yu) 納稅人賬戶所在國家自動分享納稅人在境外金融機構如銀行及證券戶頭中的各類財務信息,如股息、紅利等。
與(yu) 此同時,全球司法管轄區將每年從(cong) 各自轄區內(nei) 的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等處收集納稅人(包括個(ge) 人和機構)的稅收情報;如果某國銀行或金融機構擁有其他國家公民或企業(ye) 名下的賬戶,該國有義(yi) 務將這些情報批量自動提供給納稅人居住國。
CRS的簽署主體(ti) 以及實施主體(ti) 是各國的稅務機關(guan) ,其關(guan) 鍵詞就在於(yu) ——稅。在CRS背景下,稅務機關(guan) 將采用電子化、自動化的方式來自動交換信息。舉(ju) 個(ge) 簡單的例子,一個(ge) 居住在中國的中國稅收居民在香港持有銀行戶口,那麽(me) 開戶銀行將在其係統裏將把這個(ge) 帳戶的稅收居住地(國別)標識為(wei) 中國大陸。因為(wei) 帳戶持有人不是香港本地稅收居民,銀行將定期將應報資料匯報給香港稅務局,並最終交換給中國稅務當局。
對於(yu) CRS,還需要了解哪些關(guan) 鍵點?
1、CRS覆蓋哪些類型海外機構的帳戶?
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
2、哪些類型的資產(chan) 信息將被交換?
存款賬戶、托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zhai) 權權益。
3、申報的內(nei) 容有哪些?
帳戶及帳戶餘(yu) 額、姓名以及出生日期 (個(ge) 人)、賬號及賬戶餘(yu) 額、稅收居住地(國別)、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
4、申報的期限有多長?
在CRS中,約定為(wei) 1年,由各個(ge) 國家確定自己準確的開始的時間。對於(yu) 開始比較早的司法屬地,定在2016年7月1日開始,2017年6月30日結束,交換信息的日期會(hui) 定在2017年9月;對於(yu) 比較晚啟動數據交換的司法屬地,2017年7月1日開始,2018年6月30日結束,交換信息的日期定在2018年9月。
CRS的大規模生效會(hui) 帶來哪些影響?
總的來說,CRS將影響全球私人財富結構的所有配置。首先,中國稅收居民設立的海外公司的銀行戶口將受到影響。其次,海外保單、海外家族信托也屬於(yu) 信息交換的範圍,即使資產(chan) 被信托持有,但仍然屬於(yu) 申報的內(nei) 容之一。過去的高淨值客戶往往會(hui) 選擇離岸地來設立信托、私人基金會(hui) ,因離岸金融擁有在岸金融無法比擬的優(you) 點,如稅收低或者零稅收等等。但在CRS的新形勢下,如果離岸地屬於(yu) 加入CRS的司法屬地之一,那麽(me) 離岸金融工具也將作為(wei) 信息而被申報。一些客戶想通過離岸金融來達到隱匿資產(chan) 、逃稅、避稅,將逐漸變的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