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an) 於(yu) 《共同申報準則》CRS的申報流程及步驟解讀
《共同申報準則》(“CRS”)的本質是為(wei) 了全球性的抵製偷稅漏稅而在不同國家之間進行自動報告財務信息。截至2016年7月,已有101個(ge) 國家,包括英屬維京群島、加拿大、開曼群島、中國、根西島、中國香港、印度尼西亞(ya) 、澤西島、馬來西亞(ya) 、巴拿馬、塞舌爾群島、新加坡、瑞士、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英國,確認了他們(men) 根據《共同申報準則》實施自動交換信息的意向。其中的54個(ge) 國家已經決(jue) 定將從(cong) 明年(2017年)開始申報,剩下的47個(ge) 國家將從(cong) 2018年開始申報。
《共同申報準則》旨在推動國與(yu) 國之間稅務信息自動交換,目前正循序漸進地在各國實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蓋所有的成員國。雖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範本,但發起CRS的組織OECD提倡各成員國應按照要求,簽署公民信息交換的協議。
CRS規定信息交換的內(nei) 容包括:帳戶及帳戶餘(yu) 額;相關(guan) 賬戶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險產(chan) 品收入、相關(guan) 金融資產(chan) 的交易所得;還包括帳戶的一係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國別等;以及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
CRS的運行機製什麽(me) 樣?
盡管共同報告標準(“CRS”)的詳細規則非常複雜,但其基本原則相對比較容易遵守。其目的是要求A國的金融機構識別出在A國持有但屬於(yu) B國的稅務居民的金融資產(chan) ,並將這些資產(chan) 報告給B國。然後,B國會(hui) 查看該稅務居民是否已為(wei) 這些資產(chan) 報稅,且是否已支付由這些資產(chan) 所產(chan) 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稅項。
例如,如果中國的稅務居民在新加坡的銀行有一個(ge) 投資賬戶,該銀行則需要識別賬戶所有人或控製人的稅務居所,並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供賬戶餘(yu) 額信息,以及賬戶產(chan) 生的收入及所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會(hui) 把這些信息提交給中國國家稅務局。此類交換每年執行一次。
注意:目前,世界上有大約3000多個(ge) 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其中絕大多數都包含情報交換條款。但是,這些情報交換是根據申請進行,並非自動完成,申請時需要提供涉稅的證明材料,所以實踐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將是自動的、無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換。
另外,隻有完成以上步驟,信息才會(hui) 被提交和交換,即采納CRS的原則,國家承諾並立法和簽署協議,規定範圍內(nei) 的金融機構且該金融機構下CRS所要求提交報告的金融賬戶,這些金融賬戶的持有人、或持有實體(ti) 在CRS所要求的範圍內(nei) 。
公司股票、合夥(huo) 或信托權益、紙幣、各類債(zhai) 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險或年金合約都在金融資產(chan) 的申報範圍內(nei) 。不動產(chan) 的非債(zhai) 務性直接權益和具體(ti) 的商品實物不屬於(yu) 金融資產(chan) 的範疇,所以不必上報。
小結:2018年開始,中國也將開始執行CRS協議中的信息互換。從(cong) CRS的具體(ti) 情況來看,主要針對的是個(ge) 人納稅問題,通過對國與(yu) 國之間的協議,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從(cong) 而達到掌握本國居民的收入情況,以便後續展開可能的收稅行為(wei) 。而移民並不能夠完全繞過CRS相關(guan) 的規定。例如,無論持有哪國護照,一年中絕大多數時間生活在中國的自然人,都被視為(wei) 中國稅收居民。所以,麵對CRS,如何提前籌劃個(ge) 人境外財富架構就成為(wei) 高淨值人群迫切需要思考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