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一經製訂通過即發生法律效力,應保持其內(nei) 容的穩定性。不過,公司作為(wei) 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往往因社會(hui) 經濟情況的變化而營業(ye) 受到影響,並且其股東(dong) 眾(zhong) 多,變化頻繁,因此作為(wei) 公司根本法的公司章程勢必也要隨著情況的變化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公司成立後對章程內(nei) 容的變更,包括對章程部分內(nei) 容的修正、廢除以及章程的重新製訂。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首先,由公司董事會(hui) 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jue) 議,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其次,股東(dong) 會(hui) 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jue) ;其中,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jue) 權的股東(dong) 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出席股東(dong) 大會(hui) 的股東(dong) 所持表決(jue) 權的2/3以上通過。第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guan) 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wei) 增加注冊(ce) 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於(yu) 向社會(hui) 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第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guan) 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guan) 備案。第五,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依照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