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上市IPO

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和內容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nei) 容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ti) 現在公司的記載事項上。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根據是否由法律明確規定,分為(wei) 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載明或選擇列舉(ju) 的事項,為(wei) 必要記載事項。法律未予明確規定,由章程製訂人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為(wei) 任意記載事項。按照法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對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還可將必要記載事項分為(wei)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上述記載事項的內(nei) 容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公司中會(hui) 有某些差異,但不外乎是以下三個(ge) 方麵:公司股東(dong) 成員的權利與(yu) 責任;公司的組織規則;公司的權力與(yu) 行為(wei) 規則。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ge) 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ge) 章程即歸無效。這些事項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質的重大事項,其中有些事項是各種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問題。各國公司法對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都做了明確規定,這些事項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ce) 資本、財產(chan) 責任等。如日本《商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為(wei) :公司的目的;商號;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發行額麵股時每股的金額;公司設立之際發行的股份總數及額麵股、無額麵股各自的數量;總公司所在地;公司進行公告的方法;發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國曆史上的第一個(ge) 公司章程,1867年容閎擬訂的《聯設新輪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內(nei) 容。

  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注冊(ce) 資本;股東(dong) 的姓名或名稱;股東(dong) 的權利和義(yi) 務;股東(dong) 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dong) 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chan) 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yu) 清算辦法;股東(dong) 會(hui) 認為(wei) 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ce) 資本;發起人的姓名、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dong) 的權利和義(yi) 務;董事會(hui) 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hui) 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yu) 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dong) 大會(hui) 認為(wei) 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ju) 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製訂人自行決(jue) 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jin) 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ge) 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於(yu) 使相關(guan) 條款在公司與(yu) 發起人、公司與(yu) 認股人、公司與(yu) 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有的國家的法律列舉(ju) 了章程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這些事項一般包括發起人所得的特別利益、設立費用及發起人的報酬、有關(guan) 非貨幣資產(chan) 的出資、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設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條規定,以下事項非在章程中記載時,不發生效力:發起人應接受的特別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實物出資者的姓名、出資的標的財產(chan) 、其價(jia) 格及所給股份的額麵股、無額麵股的區別、種類及數量;約定公司成立後受讓的財產(chan) 、其價(jia) 格及轉讓人的姓名;發起人應接受的報酬數額;應歸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但章程認證的手續費及辦理股份繳納而應付給銀行或信托公司的報酬,不在此限。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於(yu) 章程,由章程製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隻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製訂人就可根據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ge) 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dong) 必須遵照執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從(cong) 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1項和第79條第13項來看,股東(dong) 會(hui) 或股東(dong) 大會(hui) 認為(wei)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於(yu) 任意記載事項。

  4.公司章程的內(nei) 容

  公司章程的內(nei) 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我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應當記載的事項多達13項,這體(ti) 現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嚴(yan) 格控製。這13項規定的內(nei) 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ce) 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dong) 的權利和義(yi) 務;董事會(hui) 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hui) 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yu) 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dong) 大會(hui) 認為(wei) 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而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ye) 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企業(ye) 法人章程的內(nei) 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並載明以下事項:宗旨;名稱和住所;經濟性質;注冊(ce) 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產(chan) 生的程序和職權範圍;財務管理製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製度;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其他事項。聯營企業(ye) 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yi) 務;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組織管理機構的產(chan) 生、形式、職權及其決(jue) 策程序;主要負責人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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