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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區公司成立後設立協議還有效嗎
公司成立時,設立協議可能已經全部履行,但也可能是部分履行。有些條款,特別是關(guan) 於(yu) 公司成立之後的法律事項,如有關(guan) 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等到事項的約定尚不可能履行。但由於(yu) 這些事項作為(wei) 公司組織自身的法律關(guan) 係已經轉換為(wei) 《公司法》規範的對象,或稱為(wei) 公司章程規定的內(nei) 容,因而設立協議中未履行的條款也同樣終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對於(yu) 相同的法律事項,設立協議與(yu) 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規定,無疑設立協議應該讓位於(yu) 公司章程,自然失效。如果設立協議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屬於(yu) 公司存續或解散之後可能會(hui) 遇到的事項,相應的條款可繼續有效,但效力隻應限於(yu) 簽約的發起人。
設立協議的終止也不意味著其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yi) ,如同其他已經終止的合同一樣,對合同有效期內(nei) 發生的涉及簽約當事人利益的法律問題,該協議仍是處理相關(guan) 爭(zheng) 議的基本依據。隻是需要明確,這種爭(zheng) 議應是公司設立期間而不是公司成立後的行為(wei) 所發生的爭(zheng) 議,爭(zheng) 議所涉及的利益應是簽約發起人的個(ge) 別利益,而不是公司的整體(ti) 利益。
自貿區公司設立協議主要條款內(nei) 容
1、設立人的基本情況;
2、擬設立公司基本情況,如公司名稱、住所、注冊(ce) 資本和經營範圍等;
3、設立人的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所占股權比例、股權的轉讓規定等;
4、設立人在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yi) 務;
5、公司設立不成功時的費用承擔;
6、設立人對特定信息的保密約定;
7、設立人協商確定的約束股東(dong) 特定行為(wei) 的條款,如競業(ye) 限製等;
8、違約責任條款;
9、解除協議條款和爭(zheng) 議解決(jue) 條款;
10、公司利潤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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