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家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統一簽發的、批準某項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也是海關(guan) 查驗放行出口貨物和銀行辦理結匯的依據。
根據國家規定,凡是國家宣布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單位或個(ge) 人,也不分任何貿易方式(對外加工裝配方式,按有關(guan) 規定辦理),出口前均須申領出口許可證;非外貿經營單位或個(ge) 人運往國外的貨物,不論該商品是否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價(jia) 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一律須申領出口許可證;屬於(yu) 個(ge) 人隨身攜帶出境或郵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關(guan) 規定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外,也都應申領出口許可證。
目前,我國執行審批並簽發出口許可證的機關(guan) 為(wei) :國家外經貿部及其派駐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按商品、按地區分級發證辦法。